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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段婚姻走到终结时,夫妻双方会选择离婚。但是离婚即是意味着财产分割吗?当然不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所作出,详情如何?让我们一起去片!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会员、律师陈比奇表示,在澳门的法律制度下,离婚和财产分割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离婚的程序只是处理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问题,而没有处理到两人的财产关系问题。假设夫妻双方采用的是取得财产分享制或共同财产制,即使彼此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销,夫妻双方还须另外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以便对双方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配。陈比奇补充,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正式离婚后,可选择透过协议的方式,或者财产清册程序的方式来进行财产分割,两者所需要进行的程序都是大不相同的。
在双方就彼等财产(包括资产和债务)的分配能够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透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财产分割。倘有关财产涉及不动产,根据《民法典》和《公证法典》的规定,有关的财产分割协议须以公证书的形式作出。在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透过财产清册程序来进行财产分割。经法院(或民事登记局)宣告双方正式离婚后,任一方均可向法院声请进行财产清册程序,以分割对夫妻间的财产。另外,当事人如欲进行上述的财产分割程序,原则上应该在离婚后才去办理。但是,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前透过签署一份夫妻财产的预约分割合同来分配财产,并规定相关的预约合同在双方正式离婚后产生完整的法律效力,从而达到事前规划彼此财产的效果。最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在财产清册程序中提出或辩论法律问题时,则强制由律师代理。另外,假设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署了夫妻财产的预约分割合同,离婚后其中一方不履行相关合同时,另一方则可向法院声请特定执行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