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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法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

澳門日報 2022-07-23


本澳《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
昨日在30票赞成、1票弃权下
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
将交相关委员会细则性分析



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引介时表示,澳门的电话监听制度沿用超过24年,随着国安形势加速复杂化、犯罪形势日益隐蔽化,特别是即时和加密通讯已应用到犯罪活动中,建立适当的通讯截取制度具迫切性。期望透过这个法律制度完善与国安的法制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

截讯须获法官批准



黄少泽引介时表示,《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维持原有电话监听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包括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度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同样,维持刑事警察机关必须先获得法官命令或许可,才能截取通讯。
二、增加适用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以及一些除截取通讯外难以获取证据的犯罪,例如电脑犯罪、透过电信实施的部分罪行,确保刑事警察机关能有效侦查相关犯罪。
三、因应通讯科技发展和通讯模式变化,与时并进规范截取通讯的方法和内容。
四、法案建议新设“通知”规定,在通讯截取结束后,如法官认定通讯的截取属不正当,应通知因此受损害的人。
另外,法案建议订定专门罪状,明确规定刑事警察机关、电信营运者、网络通讯服务提供商或其工作人员,未经法官命令或许可截取通讯、违反保密义务将资料泄露他人、将透过通讯截取获得的资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处罚。
五、鉴于实施通讯截取必须电信营运商、网络通讯服务提供商配合,法案建议订定合作和保存义务。

参与者有保密义务


多名议员关注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及保障居民私隐,如何监管等。黄少泽表示,将不断优化制度,制订更严谨、明确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处置制度,力求适当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基本权利,为居民基本权利构建更佳保障。强调电话监听与保护国家、地区、个人安全间须平衡。
黄少泽介绍监听流程时指出,法案监督非常清晰,监听前需要经过多重报告、审查,再由法官书面批准决定。书面批准一式两份,电讯公司收到批准后才开放截听电话线路予警方,并非“警方想听边条线就听边条线”。全部人员包括传译员均有保密义务,否则需承担刑责。截取境外通讯技术层面可以做到,若做不到也可透过司法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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