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驻北京办事处前领导涉用公帑报销亲友的餐饮费,并要求公务司机接载其亲友到处游玩。被告于初级法院应讯时否认指控。案件昨结案陈词,押后宣判。
案情显示,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康某不在澳情况下,其分别以公费支付亲友于路氹、西湾某餐厅的餐费,两者分别为1,700多元和1,000多元。2017年时,康某放假期间,涉于北京一酒店用公费食早餐,费用约183元人民币。廉署指出,当局接到举报后,发现有十多笔开支,是康某在放假期间开公数,而没有得到长官批示。当中有两笔在澳使费,根据入境记录,康某根本不在澳门,认为当中存有可疑。案情透露,在其中一笔可疑消费中,康某涉请他人用餐并开公数,当时康某的儿子在场。康某于应讯时曾表示,当时有一名澳门青年想在北京宣传澳门,与其食饭是公务原因,但倾谈了一会后,由其儿子负责招待。当日有出席饭局的证人出庭作供,其是康某儿子的中学同学。证人指出,多年前已认识康某,并曾于康某家中与对方见过面。当年有意在北京创业,想咨询可获取的资助,于是在社交媒体约对方倾谈相关事宜,康某安排其到某酒店餐厅进一步倾谈。在现场时,康某比较赶时间,在餐前谈了十多分钟就走了,其后由康某的儿子接待,并由对方埋单。由于工作情况不允许,相关北京创业计划不了了之。三位法官多次质疑证人,为何不用正常途径询问官员?如果有创业计划,为何连少少的文书内容都无,例如计划书、email等?“为何叫人出来倾嘢,要人地个仔埋单?”证人答,当时只有初步计划,对创业无经验,饭局由对方安排。控方指出,在上述的饭局前,康已与证人完成商谈,饭局纯属私人聚餐;辩方指出,根据饭局出席人数和收据计算,康某的使费已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