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外卖餐饮市场日趋蓬勃,吸引了很多人开设外卖店,更有人透过社交平台或朋友圈出售在家中制作的食品。然而,当这些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货不对办时,消费者经常处于不利的一方。为此,律师、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会员罗桃为大家说明有关的须注意事项。
罗桃表示,消费者往往无法掌握“商家”的真实资料(尤其是商业登记资料、电话号码等),往往可能只有“商家”的facebook或微信账户等联络方式;再者,当出现争议时,“商家”可以轻易地封锁消费者,切断联络,故此,消费者可受法律保障的程度相对较低。当然,亦不排除“商家”出货后但消费者不付款的情况,“商家”也可能没有消费者的任何资料,或被消费者封锁,因而无法追究有关损失。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外卖店的监管,强化对源头生产和食品处理环节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特区政府制订了第30/2021号行政法规《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并已于去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的适用对象为经营外卖食品活动的场所(即涉及制造、加工、烹煮或调配食品,并向公众零售以供其在售卖该等食品的场所外直接进食的行为的场所),例如小食店、外卖饭盒店、烧味/卤味店、外卖饮料店、寿司刺身店、面包西饼店、便利店及手信店(烹煮或调配外卖食品)等场所。但按现行法例须领有准照或许可的食品业场所、公共街市摊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卖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临时性展销食品的场所或摊位则不受上述登记制度监管。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经营上述外卖食品活动的场所,在该法规生效后,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财政局完成申报开业手续,并获得市政署发出的登记证明后,方可向公众开放。至于已在该行政法规生效前于财政局申报开业的外卖店,须自法规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政署申请登记并获发登记证明。有关的登记证明须张贴于场所显眼处。上述法规亦规定,凡经营外卖食品活动场所必须设有实体店,且经营相关活动须于场所内进行。如该场所是设于现场环境与经营外卖食品活动明显不符的不动产内,例如在住宅单位内经营,则不予登记。此外,场所须具防虫鼠设备、食物冷藏及热存设备等条件,并保持有关设备及设施的良好运作。最后,法规也就登记制度订定有关行政处罚,不论自然人或是法人,凡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场所在未获发登记证明便向公众开放、经营者没有于场所显眼处张贴由市政署发出的登记证明等,违反者可被科5,000至3.5万澳门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