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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将生效,来澳旅客须注意!

澳門日報 2022-07-23



旅法将于下月生效规定不多于九十天的人士

在澳仅可住合法经营的酒店









特区公报今日公布,修改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下月1日起生效。

法律第2条“非法提供住宿”规定,未获给予逗留特别许可的非澳门特区居民,如其入境澳门特区时获许可逗留的期限不多于90日,仅可接受由合法经营的酒店业场所提供的住宿。未持有酒店业场所准照者,在非属酒店用途的楼宇或独立单位内向上款所指人士提供住宿,为非法提供住宿。


警方持续打击非法旅馆
未持有酒店业场所准照者,如在非属酒店用途的楼宇或独立单位内,向未获给予逗留特别许可的非澳门特区居民提供住宿,即使其入境时获许可逗留的期限多于90日,但在有关住宿活动被调查前未依法与住宿者订立租赁合同,且未就该租赁关系向财政局提交房屋税申报书,亦视为非法提供住宿。
属下列任一情况,不视为非法提供住宿:一、宗教团体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基于宗教、慈善、体育、文化或学术活动而提供住宿;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与其因亲属、工作、学习或其他私人关系而互相熟识,且因该等关系而无偿提供住宿;为此,在上述活动被调查时,提供住宿者及住宿者负举证责任。
法律第10条“行政违法行为”订明,房地产中介人或房地产经纪促成他人订立构成第二条所指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为,科处澳门元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过渡规定”方面,如在本法律生效前已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或续期,并就该租赁关系向财政局提交房屋税申报书,则在合同期满或续期期满前不视为非法提供住宿。上款所指期间届满,租赁合同即告失效,且不得续期。

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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