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现生活】投资需谨慎,非法集资有迹寻

澳門日報 澳門日報 2022-07-23


澳门曾经发生过当铺、赌厅、地产集团非法集资的事件,当中不乏以高息回报吸引存款者或投资者。集资者往往因无法持续支付高利息的原因而“爆煲”,使投资者得不偿失。即使以刑事或民事诉讼追究,绝大部分投资者连本金都不能获得补偿。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会员、律师殷铃贻表示,虽然过往非法集资“爆煲”事件使社会大众有更高的警惕,但市面上的集资手段层出不穷,例如编造虚假投资大型经营项目、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高科技投资专案等。

事实上,是否非法集资有迹可寻,特征如下:(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支付可观利率或回报;(二)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纳资金;(四)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
未许可借贷或判刑


未经澳门金融管理局许可的集资者,将可触犯“未经许可接受存款罪”,根据32/93/M法令《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121条规定:“任何未经根据本法规或特别法例之许可而从事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业务之人士,不论有否订立利息,及不论以自己名义或为他人从事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故此,居民在经营有关项目时需格外谨慎,未经许可是不得从事借贷或其他应偿还款项的业务。

民众一般把高利率借贷与“暴利”划上等号,实际上澳门法律对“暴利”可分为民事及刑事层面,两者定义有差异。


.
“暴利”分民事刑事

 

殷铃贻

在民事上,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当事人在借贷中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息的三倍(以现时法定利率为9.75%计算,即年利率超过29.25%),有关借贷合同视为具有“暴利性质”。如订定的利率超出29.25%,则一律减至29.25%。例如小陈向小王取得贷款,并且承诺向小王每月支付3%利息(年利率为36%),按照法律只会将利率减至29.25%,有关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属于犯罪的情况。

在刑事上,贷款人在借贷中符合以下条件,方构成《刑法典》第219条规定的“暴利罪”:(一)有意识地利用他人之困厄状况、精神失常、无能力、无技能、无经验或性格软弱,又或利用债务人的依赖关系;(二)按照事件之情节,该金钱利益明显与对待给付不相称;(三)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同时,有关借贷合同可以暴利为理由予以撤销。可见,“暴利罪”并不取决于一定比率的利息,只要经法院判定金钱利益明显与对待给付不相称,并在符合其他要件情况下即可被认定为“暴利罪”,因应情节最高可处5年徒刑。


.
犯罪成本低乱象多

 

犯罪成本较低也是导致非法集资乱象频发的原因之一。以中国内地为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最高刑期为10年,而澳门的“未经许可接受存款罪”,最高仅处两年徒刑。可见,法律对非法集资者的震慑力仍有待提高。


   相关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