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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报员工收入骗补贴,物管东主囚两年半

澳門日報 2023-03-03


物管公司东主为骗取财政局补贴
虚报员工工作时数及低报员工收入
判囚3年3个月

上诉中院后改判囚2年6个月



一名物管公司东主被廉署揭发以低报员工收入、虚报员工工作时数等手段,骗取财政局工作收入补贴,被初院判多项“伪造文件罪”、“诈骗罪”罪成,入狱3年3个月。东主就定罪及量刑上诉,获中院判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开释“伪造文件罪”,改判囚2年6个月。

 




廉署揭发骗取补贴




 

该名东主在2008年至2014年,为多名员工向财政局申请收入补贴时,低报收入、虚报工作时数,又为已离职员工或非其员工向社保基金登录为其公司的在职员工,更与部分员工平分财政局的补贴。东主不服初院判决,向中院上诉提出,其伪造文件目的为骗取政府金钱,应视为工具性犯罪,故“伪造文件罪”应被“诈骗罪”吸收,不应独立判处,且量刑亦过重。
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裁判书制作法官周艳萍认为,案中伪造文件是实现诈骗政府财产的唯一手段,没有相关伪造文件,诈骗罪便完全不可能成立。依照充分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当从一重罪论处。开释上诉人12项“伪造文件罪”,判处10项“诈骗罪”罪成,每罪刑期9个月,数罪并罚,合共判处上诉人2年6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不予缓刑。并与另一宗案件的刑罚合并,判处上诉人3年9个月实际徒刑。

上诉人获开释伪造文件罪,惠及其余嫌犯获该罪脱罪,并改判较轻刑罚。

 




两助审持不同意见




 

合议庭两位助审法官则持不同意见。法官蔡武彬同意开释伪造文件罪,但认为应以有关文件不构成《刑法典》第243条作定义的文件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法官陈广胜认为应完全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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