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现生活】齐来认识消保法 消费维权有办法
本澳近年愈来愈多健身中心开幕,不少市民都利用工余时间做运动。不过,过往澳门和邻近地区的健身中心都曾发生多宗消费争议个案。有鉴于此,消费者可通过“消保法”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消保法”赋消费者重要权利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理事长、律师何镇东指出,为保障消费者获提供具安全及品质的商品和服务、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公正及平等、提高营商行为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及打击不正当营商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属“消保法”不适用的情况外,“消保法”适用于所有在澳门特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在不影响其他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的适用下,尤其赋予消费者有以下重要权利。
商品资讯须清晰
首先,为保障消费者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的资讯权,“消保法”规定在协商或订立合同阶段,经营者应以清楚、准确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必要资讯,包括附随于主商品及服务一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论有偿或无偿,例如经营者的认别资料、联系方法、商品或服务价格及计量单位、价金的支付、交付方式、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处理投诉的方法及消费者委员会的联络资料。
禁止不正当营商
第二,“消保法”禁止经营者向消费者实施不正当营商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按职业操守作出的行为、会扭曲或可实质扭曲消费者的交易决定的行为、令消费者作出与一般消费行为不同的行为、误导性营业行为及威吓性营商行为,消费者对于受不正当营商行为影响而订立的合同可按《民法典》规定予以撤销,又或遵循衡平原则提出变更合同,经营者如违反禁止向消费者实施不正当营商行为的规定可被罚款。
三合同有冷静期
对于“远程订立的合同”、“商业场所以外订立的合同”以及“预缴式合同”三种特别合同,“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说明解除理由(俗称“冷静期”),同时亦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必须的资讯,以及须以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设立“必要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