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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研+联席会议 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和保障。近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拘役罪犯“回家权”进行实地调研检查、召开联席会议,切实推动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落地落实。
开展实地调研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分管副检察长胡晓梅一行走进靖边县看守所,对拘役罪犯的“回家权”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检查。检查中,调取了拘役罪犯台账,与看守所工作人员了解拘役罪犯的详细情况,与拘役罪犯进行谈话。就拘役罪犯的“回家权”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召开联席会议
实地调研后,与看守所干警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深入研究了刑法关于拘役罪犯的相关规定,围绕拘役罪犯的犯罪性质、执行期间表现、再犯罪风险、社会危害性等进行交流讨论,并就拘役罪犯服刑期间申请回家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督管理、罪犯的自我规范、保证人的监督责任等达成共识。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靖边县看守所的工作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发挥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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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朱鑫伟 制作:刘星星 审核:拓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