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简章 | 中央企业合规人才培养计划
中央企业合规人才培养计划
立项号:2325610911
主办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一、学习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一流的企业不仅要有一流的技术产品这种“硬实力”,也要有一流的法治工作这样的“软实力”作为支撑保障,在法治理念、治理机制、管理系统、业务能力、价值创造等方面,将法治工作与企业管理深度融合,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应对外部变革。
企业合规管理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推进依法治企能力的重要手段。自2022年10月1日起,由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结合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为助力中央企业合规人才队伍培养工作,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合规保障,清华大学法学院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推出此深联学方案,结合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和国际化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从合规意识、经营管理、风险防控、境外合规等方面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相关岗位人员合规能力,以实现企业合规管理队伍骨干人员培养全覆盖,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软实力,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学习主体
合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含法务部、合规部、公共事务部负责人)、合规管理骨干、合规重点岗位人员、海外人员。由各单位选派学员参加学习,经由学员单位签署协议,不接受个人学习者报名。
*本项目也可根据中央企业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课程体系。
三、学习价值
践行清华大学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教育理念,通过4大模块56学时的教学安排,项目旨在切实提高合规关键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
1.夯实合规基础,强化合规意识从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出发,解读合规相关政策,立足中央企业实际发展问题,学习典型案例,强化人员合规意识。
2.深化法业融合,提升合规风险防控坚持“业务”与“法务”相融合,加强有关人员合规管理知识,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赋能增效,以合规内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3.助力建设世界一流法制企业,完善国际化经营合规聚焦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建立涉外合规意识,洞察外部形势,应对外部冲突,为企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与建设世界一流法治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4.适应新时代的司法实践,共谋国际合规经营风险和应对通过实践交流沙龙,分组研讨国际合规经营热点问题与合规管理应对,通过企业代表与老师共同探讨的方式,以实战促合规能力提升。
四、 学习内容
模块一:合规基础
* 《民法典》视野下如何构建企业合规体系(8学时)
* 依法治企与合规政策解读(4学时)
* 企业合规与反洗钱(4学时)
* 企业合规改革与典型案例(4学时)
模块二:法业融合
* 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管理、合同、产品方向)(4学时)
* 公司治理与企业数据合规建设(4学时)
* 以创新法务管理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4学时)
模块三:国际化发展
* 全球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合规(4学时)
* 国际贸易合规与纠纷预防解决(4学时)
* 中美贸易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4学时)
* 企业跨境并购过程中的合规风险防范(4学时)
模块四:实践沙龙
* 海外合规探索与实践-分组研讨(4学时)
* 海外合规探索与实践-主题论坛(4学时)
注:以上课程系计划方案,最终以双方委托协议约定和实际安排为准。
五、 学习安排
采用“线上+线下”的形式。线下上课地为北京市清华大学或京内其他能满足条件的教学场地。
2.学习时长分1次授课,平均每次集中7天,共计56学时(包含面授52学时,直播4学时)。
3.上课时间2024年4月30日起,2024年5月6日截止。具体上课时间另行通知。
4.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学习时间如遇调整,以实际安排为准。
六、 收费标准
A 档:14000元/人
B 档:11900元/人【单家单位报名同一项目10人及以上(含10人),所有该单位报名人员享受B档价格。】
费用包含课程研发费、授课费、教学管理费、证书制作费等,学员面授往返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学员或委托单位自理。
2.学费缴纳统一汇至清华大学账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账户名称:清华大学
账号:0200004509089131550
开户行名称:工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
七、 师资构成
由来自政府、高校、研究机构以及中央企业等多领域专家和学者组成。
八、 学习证书
完成学习任务,符合条件的,由清华大学终身教育处统一颁发继续教育学院、法学院主办的“中央企业合规人才深联学”项目学习证书,加盖“清华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可登录清华大学继续教育与认证网站进行证书查询,网址 http://thtm.tsinghua.edu.cn。
九、学习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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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第 757 期
审核 | 法学院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