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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颐:从臣民到公民

雷颐 万象文摘 2022-03-19



立个人

文章摘自《帝国的覆没》,雷颐 著


从“臣民社会”开始转型,是社会的根本性变化,确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但“黎民百姓”如何从数千年的“臣民”变为现代的“公民”,洵非易事。在公权与私权、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划界中,“个人”是核心。因此,必须为“个人”正名,促使“个人”觉醒。“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观念,开始进入中国,成为启蒙话语的重要内容。

如前所述,中国漫长的皇权专制社会形成了一整套系统严密、以儒学绝对忠孝为支柱的意识形态结构。每个人都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在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之中,所谓“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站在金字塔顶端的是“至高无上”的皇帝,全社会都在他的脚下绝对忠于他。他不仅支配人们的生和死,还要支人们的想和说;他一个人否定了其他所有的人。人的欲望是邪恶的,应“存天理,灭人欲”,应无欲无望地做统治者得心应手的工具。

如果没有每个个体自我的觉知,意识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以“个人”为核心的现代性政治体制就无法建立,所以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个人主义。梁启超要每个人“除心中之奴隶”,“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为我也,利己也,私也,中国古义以为恶德者也。是果恶德乎?”“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己而立者也。……故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放弃其权利,弛掷其责任,而终至于无以自立。”“盖西国政治之基础在于民权,而民权之巩固由于国民竞争权利寸步不肯稍让,即以人人不拔一毫之心,以自利者利天下。观于此,然后知中国人号称利己心重者,实则非真利己也。苟其真利己,何以他人剥夺己之权利,握制己之生命,而恬然安之,恬然让之,曾不以为意也。”在他们的话语论述中,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一反中国轻视个人、抹杀个性的传统,大力提倡被视为大逆不道的个人主义,启发人们为做一个真正的人而战斗。他们甚至还从中国古代哲学中为个人主义找出论据,“昔中国杨朱以为我立教,曰:‘人人不拔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吾昔甚疑其言,甚恶其言”,而今却认为,“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故欲养成此思想,必自个人始。人人皆不肯损一毫,则亦谁复敢撄他人之锋而损其一毫者,故曰天下治矣,非虚言”。激进的革命派刊物《浙江潮》发表未署作者名的《公私篇》,以现代公权私权分界理论严厉分析、批判中国传统的“公”的观念,强调:“人人不欲私其国,而君主乃得独私其国矣!”“盖私之一念,由天赋而非人为者也。”“人人有自私自利之心,于专制君主则不便甚。”文章充满激情地大声疾呼:“自私自利一念,磅礴郁积于人人之脑灵、之心胸,宁为自由死,必不肯生息于异种人压制之下之为之力也。可爱哉私也!”“西语曰:‘人生之大患,莫不患于不自助而望人之助我,不自利而望人之利我。’”《河南》杂志发表文章认为法国革命是18世纪欧洲启蒙思潮的产物,而启蒙思潮的特色就是理性主义与个人自由主义,并十分干脆地说:“佛郎西革命之精神,一言蔽之曰:重视我之一字,张我之权能于无限尔。易言之曰:个人之自觉尔。”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群体权力只是手段工具,因此才能建立起契约型国家。以上论述表明,他们对个人主义的理解已相当深入。


面对仍在皇权专治统治下、没有权利意识的“臣民”,这些启蒙者既哀其不幸,又怒其不争,为此,他们从现代西方哲学中汲取力量和思想资源。此时决心“血荐轩辕”的青年鲁迅以西方哲学、文学思想为个人主义张目:“个人一语,入中国未三四年,号称识时之士,务引以为大诟,苟被其谥,与民贼同。意者未遑深知明察,而迷误为害人利己之义也软?夷考其实,至不然矣……久浴文化,则渐悟人类之尊严;既知自我,则顿识个性之价值;加以往之习惯坠地,崇信荡摇,则自觉之精神,自一转而之极端主我。且社会民主之倾向,势亦大张,凡个人者,即社会一份子,夷隆实陷,是为指归,使天下人人归于一致,社会之内,荡无高卑。”他认为:“欧美之强,莫不以是炫天下者,则根柢在人,是故将生存两间,角逐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若其道术,乃必尊个性而张精神……中国在昔,本尚物质而疾天才矣……个人之性,剥夺无余。”提出“非物质”“重个人”。蔑视群众、鼓吹“超人”哲学的唯意志论哲学家尼采,骄傲地认为“只有最孤独的人才是最强有力的人”的戏剧家易卜生,都曾经给他们极大的精神力量。他们服膺尼采的学说,推崇易卜生的思想,力图最大程度地振奋人的精神。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流行欧美的存在主义哲学的先驱、丹麦哲学家克尔凯郭尔的学说也被介绍进来。鲁迅写道:“丹麦哲人契开迦尔(按:即克尔凯郭尔)则愤发疾呼,谓惟发挥个性,为至高之道德,而顾瞻他事,胥无益焉。”这些思想,确实促使人们由自在者变成自为者,由消极者变成积极者,由被动者变成主动者。

尤应得一提的是《游学译编》1903年发表的《教育泛论》一文,明确提出应把个人主义作为教育的纲领。此文强调“贵我”是从事教育者不可不知的两大主义之一,因为“人人有应得之权利,人人有应尽之义务”是“颠扑不破之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者也”,并进一步论证个人能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自己行为负责才是道德的来源。而且,就权利来源而言,不是“全体”决定“个人”、重于“个人”,而是“个人”重于“全体”、决定“全体”;“个人之权利,即全体权利之一分子也,一人失其权利,则全体之权利已失一分矣”;如果个人失权互相牵连,结果是“全体之权利,遂荡尽无余矣”。文章还以宗教、学术、社会、国家的发展为例,说明“其所以变迁发达之故,无不基于人类利己之一心”。个人主义的重要一点是个人独立,文章认为这才是教育的宗旨:“人而无独立之精神,是之谓奴隶。任教育者,而不能养成国民独立之精神,是之谓奴隶教育。以教育为己任者,安可不知此意也!”强调个人主义、独立精神是教育的宗旨,必然与在中国奉为金科玉律的传统儒家教育思想发生冲突,作者批判说:“古来儒者立说,无不以利己为人道之大戒,此不近人情之言也。剥丧人权,阻碍进步,实为人道之蟊贼,而奉为圭臬,无敢或逾。”


确实,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以自我为中心,必然要与传统的纲常名教发生激烈冲突。因此,有文章公开喊出了“谋人类之独立,必自无圣始”的口号,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几千年来的“大成至圣先师”孔子。有人根据自然人性论,认为“吾心中之有理与欲,如磁极中之有南与北,如电性中之有阴与阳”,批判“存天理,灭人欲”违背人性,而且统治者“以为公者天理也,私者人欲也,理欲战于中,往往天败而人胜,于是乃借克己复礼之说,穿凿而附会之,谓欲复天理者,必克人欲”。认为道德有“天然”与“人为”之分:“有天然之道德,有人为之道德。天然之道德,根于心理,自由、平等、博爱是也。人为之道德,原于习惯,纲常、名教是也。天然之道德,真道德也。人为之道德,伪道德也。”“中国数千年相传之道德……皆伪道德,非真道德也。”据此提出自己的人生观:“人生观之最终目的何在耶?……人生观概要二:曰身体之快乐,曰精神之快乐。”人们应该勇敢地追求幸福,这就否定了禁欲主义的“天理”。

此时,思想解放的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阶段,有人激烈批判孔孟之道、三纲五常等封建思想体系。“仁之实为事亲,义之实为从兄,胥此道也,则犯上作乱之事息矣;礼以缚民身,乐以和民气,胥此道也,则人人自由之言息矣”,并沉重地叹息:“异哉夫支那,乃有所谓三纲以钳缚其臣民,钳缚其子弟,钳缚其妇女,何栽培奴性若此其深也!”有文章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列为宗教迷信,把人人平等、父子平等、男女平等列为科学真理,指责孔子“在周朝时候虽是很好,但是在如今看起来,也是很坏”。周作人此时也写长文比较中外文化,认为:“孔子为中国文章之匠宗,而束缚人心,至于如此。”梁启超甚至公开反驳自己的老师、此时一心尊孔保教的康有为,从“教非人力所能保”“孔教之性质与群教不同”“今后宗教势力衰颓”“信教自由”“保教之说束缚国民思想”“保教之说有妨外交”“论孔教无可亡之理”“论当采群教之所长以光大孔教”八个方面提出反对意见。总之,他强调“居今日诸学日新、思潮横溢之时代,而犹以保教为尊孔子,斯亦不可以已乎”,“保教妨思想自由,是本论之最大目的也”。

显然,这时期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对儒学的批判,开了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之先河。


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论国家观,只能“通过立宪性契约,人们同意受统治”的方式才能实现。依此理论,“宪法与政府共存:如果要有政府,毫无疑问就需要宪法”,进一步说需要宪..政。

图 | 高一涵(1885年-1968年),原名永浩,别名涵庐、梦弼、笔名一涵,安徽六安人,曾留学日本明治大学攻读政法,民国5年(1916年)7月回国与李大钊同办《晨报》,经常为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撰稿,并协办《每周评论》。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主力军之一,高一涵在《新青年》上发表了大量作品,著作有《政治学纲要》《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等;翻译有《杜威的实用主义》《杜威哲学》等,另有诗集《金城集》。


以契约论国家观取代伦理论国家观,对现代中国的观念冲击、心灵震撼是巨大的。即便是君主立宪论者,亦承认“君主”也是契约的产物,“君主”也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剥去了“君权神授”的神圣性。这样,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都只是一种工具性选择,选此选彼,只有“势所必至”,而无“理所当然”。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他们阐述、宣扬的契约论国家观对后来的“新文化运动”有着明显、直接的影响。陈独秀曾发人深省地说:“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原来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高一涵在《新青年》上连续撰文,介绍各种国家学说,探讨国家的起源与本质。他认为国家“乃自由人民以协意结为政治团体”,“故国家惟一之职务,在立于万民之后,破除自由之阻力,鼓舞自动之机能,以条理其抵牾,防止其侵越。于国法上公认人民之政治人格,明许人民自由之权利,此为国家唯一之职务,亦即所以存在之真因”。很明显,他们的国家观念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即认为国家是人民意志协约的结果。从契约论国家观出发,就必然得出“国家非人生之归宿”的结论。他们认为,“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国家对于人民亦有义务”。这样,他们拒绝了国家高于一切、位居人民之上的观点,明确提出了国家与人民是两个具有同等资格的权力主体的论点。

而且,高一涵还进一步区分了国家与政府的职能,他写道:“人民创造国家,国家创造政府。政府者,立于国家之下,同与全体人民受制于国家宪法规条者也。执行国家意思,为政府之责,而发表国家意思,则为人民之任。”政府实际上只是一个执行机构。在中国传统国家观中,并无国家与政府的区分。统治者就是国家的化身与代表,至名是“为民做主”的清官明君。把国家与政府区分开来,其潜台词是。对的府的批判与否定并不意味着爱国与否。进一步说,创造国家的人民有权监督、更换作为执行机构的政府。根据契约论精神,高一涵得出了“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以搘拄国家。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两败俱伤也”的结论。也就是说,扩张个人权利就是爱国行为,而以国家名义牺牲个人利益,终将损害国家利益。这一观点或有其偏颇之处,但却是对长期以来集体本位,无视个性、个人权利的中国传统伦理观的彻底否定,表明了“新青年”的觉醒。陈独秀则更为激动地说:“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甚至认为“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个人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一种“天生的”必然关系,当国家违背人民意愿时,人民亦有权背弃国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垂直纵向关系改变为一种平面的横向关系。他们反复强调,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鼓舞群伦,使充其本然之能”,“谋充各得其所之境”的手段。

新文化运动思想家的这些言论观点,与辛亥前启蒙者的思想确实如出一辙,别无二致。





晚清70年间,大清为何一错再错,即便遭遇致命危机,执政者仍执迷不悟,最后自掘坟墓?

雷颐老师刚刚问世的新书《帝国的覆没》,正是来回应这个对中国近代史至关重要的问题。

雷颐老师抓住晚清政局的三大困局:传统“天下观”VS现代国家观、技术进步VS制度落后、改良VS革命。在他看来,这三对矛盾的长期撕扯与断裂,是近代转型屡屡陷入困局的关键所在。

雷颐老师先知书店的书友想必非常熟悉了。他虽曾在社科院就职,却不同于一般学院派历史学家,过分着力于史实考据,拒普通读者与千里之外;也不同于通俗写史的作家,著作缺少扎实的史料根基。雷颐着力于梳理历史表象背后的思想史、社会和制度逻辑,并且故事技巧高超,在学术界和历史爱好者圈子内,都备受推崇。

中国近代转型之困难,难于上青天。这其中的文化阻碍与利益纠葛所反映出的深层问题,依然严重左右着今日的社会。本书写的虽是大清覆没的历史教训,但只要中国的现代转型尚未完成,就仍值得继续反思。

今年是辛丑年,也是辛亥革命110周年,在这一时间节点,小编有幸获得雷颐老师《帝国的覆没》,且每一本都有雷颐老师亲笔签名,感兴趣的书友,欢迎收藏:

文章摘自《帝国的覆没》,雷颐 著,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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