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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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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细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部署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监管指导,切实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施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月6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三、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更新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

  五、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六、注销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七、信息公开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

 

□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1)


省份(2)


地市(3)


区县(4)


注册地址(5)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6)


行业类别(7)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8)

º  ′  ″

中心纬度(9)

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注册号(11)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12)


联系方式


生产工艺名称(13)

主要产品(14)

主要产品产能

计量单位





燃料使用信息     □有   □无

燃料类别

燃料名称

使用量

单位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其他



□吨/年

□立方米/年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15)  □有   □无

辅料类别

辅料名称

使用量

单位

□涂料、漆 □胶 □有机溶剂

□油墨 □其他



□吨/年

废气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无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16)

治理工艺

数量




排放口名称(17)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数量




废水    □有   □无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18)

治理工艺

数量




排放口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排放去向(19)



□不外排

□间接排放:排入(污水处理厂名称)

□直接排放:排入(水体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    □有   □无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

去向


□是   □否

□贮存:□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处置:□本单位/□送(单位名称)进行

□焚烧/□填埋/□其他方式处置

□利用:□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注:

(1)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登记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名称。
(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
(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尽量细化到四级行业类别,如“A0311 牛的饲养”。
(8)、(9)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10)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代码。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
(11)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其他注册号包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旧版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代码)等。
(12)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
(13)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主要生产工艺。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4)填报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5)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的量。
(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
(17)指有组织的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18)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19)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2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样本)

 

登记编号:90128593****475475001X

排污单位名称:XXXXXXXX公司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28593****475475

登记类型:□首次  □延续 □变更

登记日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   

有 效 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2024 年 12 月 09 日

注意事项:
1.你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你单位对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3.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你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4.你单位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5.你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6.若你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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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相关官方网站:

生态环境部网站排污许可主页:

http://www.mee.gov.cn/home/rdq/pwxk/

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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