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伦理学批评 | 文学伦理学批评:论文学的基本功能与核心价值
【学者简介】
聂珍钊,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教授,中国外国文学学会副会长,国际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英美文学与比较文学、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与方法研究。
文学伦理学批评:论文学的基本功能与核心价值
(本文发表在《外国文学研究》2014年第4期 第8-13页。经作者授权由“外国文学文艺研究”微信公众号推出。)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文学伦理学与文本研究”【项目批号:13AWW001】和重大项目“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建构与批评实践研究”【项目批号:13&ZD128】的阶段成果;
内容摘要: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审美功能,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甚至有个别人把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看成是用伦理道德绑架文学,提出要解除套在文学经典身上的伦理道德枷锁。因此,有关文学的功能与价值的问题确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文学的功能指的是文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它同文学的关系是所有关系。审美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审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文学的审美是文学的一种外部作用机制,这就从所有关系上和作用机制上决定了审美不可能成为文学的功能。既然审美不是文学的功能,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这种观点就缺少了前提。
关键词: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功能;审美功能;审美价值;伦理价值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On Fundamental Function and Core Value of Literature
Abstract: It is argued by some scholars that the basic function of literature is to provide aesthetic pleasure, and accordingly, the core value of literature is its aesthetic value. For those who hold this view, the emphasis on the ethical value of literature is to misread the nature of literary texts and to bind literature in fetters of ethics and morality which, therefore, should be removed. In response to this argument, it is of high necessity to discuss in depth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function and value of literature. While the function of literature refers to the function inherent in literary texts—it is possessed within any literary texts, aesthetic pleasure or enjoyment is the emotional element in our response to literary works (and works of art and natural beauty). The fulfillment of aesthetic pleasure requires the existence of aesthetic object and of aesthetic subject—which is an external element in the mechanism of literature’s function. It is the relationship of possession between literature and its function and the mechanism of literature function that define the invalidity of the view that aesthetic pleasure is the function of literature. As such, the view that the core value of literature is its aesthetic value cannot be established as it is based on the wrong promise.
Keywords: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ethical consciousness; ethical taboo; ethical situation; ethical identity
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教诲作用是文学的基本功能,教诲的实现过程就是文学的审美过程。教诲也是文学审美的结果。审美就是认识美、理解美、欣赏美。就文学而言,审美是文学伦理价值的发现和实现过程。文学的审美只有同文学的教诲功能结合在一起才有价值,这种价值就是伦理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脱离伦理价值的、无功利的美是不存在的。因此,文学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人类提供娱乐,而在于以娱乐的形式为人类提供教诲,即为人类提供正确认识生活和社会的各种有益知识,为人类的自我完善提供丰富的生活经验,为人类从伦理角度认识社会和生活提供不同的生活范例,为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道德启示,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道德指引。文学的教诲功能也是文学的伦理价值前提。但是,关于文学的教诲功能和伦理价值的问题,有些人有不同看法,认为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审美功能,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甚至有个别人把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看成是用伦理道德绑架文学,提出要解除套在文学经典身上的伦理道德枷锁。由此看来,有关文学的功能和价值问题,确有进行深入讨论的必要。
文学的价值是由文学的功能承载和实现的,因此讨论文学的价值问题,首先需要讨论文学的功能问题。功能(function)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后来被广泛运用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功能的概念最初用于数学。在我国,功能一词最早由数学家李善兰在《代数学》中译为函数,并解释说:“凡此变量中函(包含)彼变量者,则此为彼之函数。”后来,功能的概念也广泛用于包括文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就文学而言,功能指的是文学作品的基本作用和功效,或者说,文学作品直接对读者或者受众发挥的有利作用就是文学的功能。文学功能的研究属于文学价值的研究,以及文学同文学作用、文学价值以及读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文学在社会中的角色、作用、地位等,都属于文学功能研究的范畴。因此,文学功能的研究是十分复杂的。
具体而言,文学的功能指的是文学作品自身所特有的影响读者和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效能。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功能有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基本功能只能是教诲功能。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文学所具有的功能究竟是什么?是教诲还是审美?
文学的功能无论是教诲还是审美,在讨论这两种观点之前,需要明确讨论文学功能问题的一个基本逻辑前提,这就是文学、功能同审美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功能指的是文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而不是外在的其他作用如读者的审美、作品的改编、文学的传播等。就文学功能而言,它同文学的关系是所有关系,即功能是文学所有的功能而不是读者的审美或受众的接受或作家的书写。例如,文学是通过书写而成的,书写同文学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书写作为一种创作活动不是文学的功能。因此,要弄清楚文学的功能问题,首先弄清楚文学同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审美不是文学的功能
在明确了功能同文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之后,我们需要看看审美同文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目前似乎存在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坚持认为 “文学的第一功能是审美”、“文学的本质是审美”、“文学是审美的艺术”, 认为文学是因为审美而存在的,文学的意义就在于审美。要弄清楚文学的功能是不是审美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审美。
所谓审美,指的是审美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和价值判断。鲍姆加登在《美学》第1卷的开篇,就把美学定义为“感性认识的科学”(22),用“以美的方式进行思维”(22)的表述来指称审美。很明显,鲍姆加登把审美看成是一种思维方法,这就从根本上说明了审美与文学的功能是两回事。审美既然不是文学的功能而是认识文学的一种方法,那么这种思维方式是怎样进行的呢?实际上,鲍姆加登在给美学下的定义中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感性认识。这是不同于理性认识的思维方法,用鲍姆加登的话说,它属于“低级认识论”(22),即认识上升到理性的初级阶段。
审美是一种认识的方法,那么,文学审美的认知关系是怎样呢?在读者与作品的审美关系中,读者是审美主体,作品是审美客体,读者阅读、欣赏和批评文学为审美,或者为文学的审美。因此就文学批评而言,审美指的是读者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欣赏,或者说是读者通过阅读文学作品而理解、感受、品味和欣赏文学作品的价值判断过程。在从属关系上,审美指的是读者的审美,而不是文学作品的审美。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学的审美,其涵义指的就是读者对文学作品的感性认识。
审美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审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审美的主体是人:读者或批评者(也包括作者);审美的客体是物,即文学作品:诗歌、小说、戏剧。审美是读者和批评者在阅读文学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只有读者或批评家开始阅读文学作品,才能进入审美过程。由于文学作品只是审美客体,不具有审美的能力,因此文学作品根本不可能进行主动的审美,而只能被动地被读者和批评家审美。
在审美过程中,作为审美客体的文学作品只能是读者或批评家的审美对象,如果离开了审美主体,审美则不存在。尽管文学具有美以及文学能够被审美,但是文学同审美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既然审美只是读者或批评者阅读、理解、欣赏文学的一种心理活动和价值判断,所以审美必然不是文学的基本功能。至于文学的美,就审美而言它并非是先验存在的,而是审美的结果。黑格尔说:“美就是理念的感性显现”(142)。其实,美的显现是在审美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审美,则没有美。美是事物的一种非物质属性。事物是先验的、客观存在的,而美是非先验的,主观的。对文学作品的审美是一种主观心理判断,因此通过审美而得到的美必然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重要的是,美在同审美的关系中,审美是因,美是结果,因此审美同美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此可见,如果文学作品的审美指的是从属于文学作品的审美,那么这种审美则因文学作品是审美客体而不合逻辑;如果审美指的是文学作品的美,那么这种美也只能是文学作品的属性而不是功能。
鲍姆加登把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类,说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既是两种认识事物的方法,也是认识事物的两个阶段。他认为审美属于“低级认识论”(鲍姆加登 22),指的就是初级阶段的审美。因此,对于文学批评而言,文学的审美并没有完成文学的批评,只有当对文学的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的时候,即超越审美阶段的时候,对文学的认识才进入批评的阶段,才构成认识文学的完整过程。
二、文学的教诲功能
既然审美不可能成为文学的功能,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审美不是文学功能的前提下讨论文学的教诲功能问题。教诲指的是正面的积极的知识学习和道德教育。在知识学习和道德教育的关系中,学习知识的目的是为了教诲。教诲是文学的基本功能,文学正是借助教诲的功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文学的伦理价值。
文学的教诲功能是由文学的性质决定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从起源上把文学看成伦理的产物,认为文学是特定历史阶段社会伦理的表达形式,文学在本质上是关于伦理的艺术,文学的价值通过文学教诲功能的作用予以体现。在伦理选择的过程中,人的伦理意识开始产生,善恶的观念逐渐形成,而这些都是通过教诲实现的。文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它是人类进行和获取教诲的重要形式。人类的文明史表明,人类主要通过一系列道德事例和榜样进行教诲或从中得到教诲。文学就是如此——描写道德人物、叙述道德事件、或褒或贬的评论、细致深刻的分析,都是文学发挥教诲作用的方法。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文学的主要目的就是借助教诲的功能,从而帮助人完成择善弃恶而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伦理选择过程。
在人类文明史上,文字的出现是从自然选择进入伦理选择的标志。人类创造文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把自己的道德经验保存下来并与他人共享,形成生活规范。文字产生之后,口耳相传的道德经验变成了由文字固定下来的文本形式,例如诗歌、故事、格言、寓言、小说、戏剧等。这些由文字构成的文本就是文学,记载的都是有利于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个人的或集体的道德经验,它们的价值就在于为人类能够提供教诲。
当人类经过自然选择获得人的形式之后,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怎样通过伦理选择获得人的本质,这就需要榜样和说教,即教诲。为了解决现实中缺少完美的道德榜样的问题,人类通过创作的办法把存在于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榜样变成故事,转换成用文字表达的文本,用于学习和效仿。例如荷马史诗中关于阿基琉斯、奥德修斯等英雄的故事,希腊戏剧中关于俄瑞斯忒斯、俄狄浦斯、美狄亚的故事。两千多年过去了,这些故事今天读来仍然激动人心并能引发我们许多伦理思考。莎士比亚的作品也是如此,能够得到当时和现在读者的喜爱,其中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能够给我们以教诲。中国文学有着教诲的传统。早在孔子以前,文学的教诲作用就在生活中发挥作用。大量的古典小说如三言二拍、《红楼梦》、《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等,都表现出教诲的特点。中国历来强调文学“文以载道”、“教以化之”的教诲功能,通过对人物德行操守的基本描写,树立起道德的榜样,如《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道德情操,关羽忠义仁勇、赤诚报国的道德操守,都是因为其道德的力量而表现出永久的艺术魅力。在教诲文学中,既有道德榜样也有不道德的榜样,前者如哈姆雷特、鲍西娅等,后者如麦克白、伊阿古等。前者让人效仿,如学习哈姆雷特的理性、鲍西娅的智慧;后者让人警醒,如麦克白的野心、伊阿古的阴险。
R·卡洛斯曾在他的《美学词汇》(1946 年)中说,“教诲在文学中和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转引自耀斯 147)。尽管我们都清楚文学对于人的教诲意义,但是正如汉斯·罗伯特·耀斯所说:“今天,商业化艺术泛滥,教诲被已被人们看成是审美经验的颓废形式,被列于顺从意识形态和肯定社会制度的罪孽之首”(148)。尽管如此,文学的教诲功能并未因此消失,而是以更强大的坚韧表现出自己的力量,同颓废的道德倾向战斗。文学的历史已经证明,只要是文学,无论古代的还是当代的,西方的还是中国的,教诲都是其基本的功能。完全可以说,没有教诲功能的文学是不存在的。社会文明史和文学的历史告诉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个真理:文学从来都是人生的教科书。只要文学存在,文学的教诲功能就存在。即使进入科学选择的时代,文学的教诲功能也是不会消失的。
三、文学的功能与文学的作用
从学理上和实践中分析文学的功能和作用,可以看出它们不是两个相同的概念,而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弄清楚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我们对文学教诲功能的理解。
文学的功能是文学内部相对稳定独立的作用机制,是由文学内部的要素结构决定的。功能是文学的内部作用机制,同文学的关系是所有关系。审美之所以不是文学的功能,根本原因就在于审美是文学的一种外部作用机制,它如同阅读和写作一样,其主体不能是文学,这就从所有关系上决定了审美不可能成为文学的功能。文学的功能是文学固有的内在效能,属于原理的范畴。或者说,文学的教诲功能是文学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是作用产生的内部根据和前提基础。就产生的机制、相互关系而论,作用虽然同功能有着内在联系,但二者是不同的。
一般而论,作用指的是功能发挥的作用,与功能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凡是以文学的教诲功能为前提而产生的作用,都属于功能的作用。功能是文学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是文学蕴含的正面的积极作用,是文学艺术生命力的内在依据。如果没有文学的教诲功能,就没有文学的积极作用。以教诲为前提,文学可以有产生与教诲相关的许多作用。或者说,由于文学具有教诲的功能,文学才有多方面的用途。作用的基本特点是作用产生于功能,因此,作用是功能在实际用途上的具体化。例如,读者阅读一部小说,可以从中获取教诲,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由于小说具有这种教诲功能,因此可以用于学习的教材,教师为了进行某种教学活动购买小说用作教材,小说作为教材的这种用途就是文学功能发挥作用的体现;一个人购买一部精美的诗集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朋友不仅收到礼物受到感动,而且情感还从阅读诗集中得到陶冶,道德得到升华,这也是文学教诲功能发挥的作用。文学可用于歌颂道德榜样、用于谴责败德恶行、用于道德教育、用于读者的审美、用于学习知识、用于图书馆的借阅、用于书店的出售、用于博览会的书展、用于电影电视的改编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文学功能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
由此可见,文学功能是对文学的基本作用和效能的一般描述,而作用是对文学功能的实际运用进行个别描述。功能是对文学作用的总体概括,而作用是功能发挥效能的具体化。就文学而言,文学需要通过作用体现功能,功能需要作用产生效能。文学具有教诲的功能,但是只有当文学被读者阅读的时候,教诲的功能才会以作用的形式表现出来。文学功能的作用始终是同文学的实际用途联系在一起的。借助文学具有教诲的功能,文学可以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
四、文学的伦理价值
文学的价值来自文学的作用,或者说文学的作用转化为文学的价值。由于文学的作用有很多种,因此文学的价值也就有很多种。例如文学因为描写了大量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文学就有了社会价值;文学可以用于阅读欣赏,于是就有了审美的价值;文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生活知识,于是就有了学习的价值;文学可以为读者提供有趣的故事,于是就了娱乐的价值;文学可以放在图书馆供人借阅,于是就有了流通的价值;文学可以放在书店出售,于是就有了商品价值。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尽管文学的价值有许多种,但是就文学的基本性质而言,文学的基本价值是伦理价值。
有人认为,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甚至认为文学的伦理价值也是从审美价值而来,文学的其他价值也不能脱离审美价值存在。这种说法不仅过于偏颇,而且这种看法来源于审美是文学功能的观点。前面已经说明,审美同文学不存在所有关系,因此审美也就不可能成为文学的基本功能。而且,审美价值是就审美主体而言的,指的是对文学进行审美的价值,这是同文学本身的价值不同的。文学的价值同文学的作用联系在一起。文学无论是用于阅读、审美、娱乐,还是用于知识学习、思想传播、精神文明教育、弘扬道德风气,文学在这些方面体现出来的自身价值都是无法用审美概括的。审美是读者阅读、欣赏和感受文学作品的心理过程,这种审美无法也不可能把文学的价值规定为审美价值。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基本功能是教诲功能,而文学的作用是文学功能发挥的作用,这就从逻辑上决定了文学的核心价值是伦理价值。文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发挥作用,形成多种价值,但无论文学有多少种价值,它们都以伦理价值为共同前提。
伦理价值是文学最基本的价值,它反映文学所有价值的本质特征。除了伦理价值,文学也有其它价值,但它们都以不同形式同伦理价值联系一起。在文学的价值体系里,审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例如,读者购买文学作品用于自我阅读,能够从莎士比亚的悲剧、华兹华斯的诗歌、托尔斯泰的小说等文学作品中得到美的感受,受到美的陶冶。这就是读者的审美,也是文学作品审美价值的体现,但是这种审美价值不是文学的核心价值,因此也不能改变伦理价值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读者获得的审美感受并不是文学作品的终极价值,它还会进一步转化为伦理价值。例如读者阅读莎士比亚的悲剧《麦克白》,读者的情感不仅能够从麦克白因为错误的伦理选择而导致的悲剧中得到净化,导致自己的情感升华,而且读者的情感还会转变为一种道德情感,从麦克白的悲剧中得到教诲。这种从审美到伦理的转化,说明文学审美包括在文学伦理价值形成的过程中。审美不是文学价值形成的终点,而只是文学伦理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文学作品可供我们阅读欣赏,而通过阅读欣赏可使我们的情感得到升华,得到净化,经历亚里士多德用“卡塔西斯”这个概念所概括的审美过程,最终达到伦理教诲的目的。阅读文学作品,有一个从“审美认同转向道德认同的过程”(耀斯 168)。在这个过程中,文学作品可用于阅读,这是文学的作用;阅读作品使人的情感得到净化,这是读者的审美;情感经过净化,道德得到升华,这是文学教诲功能发挥作用的结果。这个结果体现的就是文学的伦理价值。
引用作品【Works Cited】
鲍姆加登:《美学》,简明 王晓初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 年。
[Baumgarten, Alexander Gottlieb. Aesthetica. Trans. Jian Ming and Wang Xiaochu. Beijing: Cultural and Art Publishing House, 1987.]
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
[Hegel, G. W. F. Aesthetica. Vol. 1. Trans. Zhu Guangqian.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1982.]
汉斯·罗伯特·耀斯:《审美经验与文学解释学》,顾建光 顾静宇 张乐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年。
[Jauss, Has Rbert. Aesthetic Experience and Literary Hermeneutics. Trans. Gu Jianguang, Gu Jingyu and Zhang Letian. Shanghai: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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