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也要收“水费”!养殖成本又要上升?山东、天津、四川已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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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费再出炉,地表水、地下水可能都要收“水费”。
文/水产前沿 实习编辑 沈君
先看看水资源税改革进程: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8年8月31日,试点的9个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改革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总结评估,为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不难看出,随着国家对资源、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且步步紧逼。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看看试点省市是怎么收费的吧。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养殖用水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地面水通常来自湖泊、河流、水库及池塘。由于水体较大,环境参数变化幅度较小,溶氧量较高;地下水一般无污染,全年温度较稳定,是较理想的水源。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区、市) | 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 | 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 |
北京 | 1.6 | 4 |
天津 | 0.8 | 4 |
山西 | 0.5 | 2 |
内蒙古 | 0.5 | 2 |
山东 | 0.4 | 1.5 |
河南 | 0.4 | 1.5 |
四川 | 0.1 | 0.2 |
陕西 | 0.3 | 0.7 |
宁夏 | 0.3 | 0.7 |
办法中列出了6种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同时,办法中还列出了6种免征或减征的情形: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办法中明确,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如果全国实施水资源税,对养殖户而言无疑是另一种成本负担。后续情况,我们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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