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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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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的条例

(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通过)

一、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本届应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名额于大会请求同意。倘人会中对此名额有不同意见,须先讨论此不同意见,然后以讨论中的提议及主席团的原提议依次付表决,得出席正式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即被认为通过。倘大会中无不同意见,即以主席团原提议付表决。

二、大会通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名额后,主席团应提出初步候选名单,其人数超过原定名额三分之一,不分正式候补,交各代表团会议讨论,并逐名介绍,进行预选。如各代表团会议对候选名单的任何人有不同意见,得提出新的候选人付讨论,如得该代表团多数同意,即应改变之。预选时,应行无记名投票,由各正式代表在此初步候选名单中,依照大会原定名额,分别正式候补,预选出自己愿意选举之人,亦可改写在此初步候选名单以外的自己所愿选举之人的姓名,但其总数只能少于不能超对原定正式与候补名额。预选毕,各代表团应记其票数,汇交主席团(候补代表无选举权)。

三、主席团于收集各代表团所提意见后,即应根据各代表团预选票数和党内情况,依照大会原定名额,分别正式候补,制定提交大会的任选名单,然后提交大会。

四、主席团提出候选名单于大会后,大会须即进行讨论并加介绍。大会代表有权对整个候选名单或对候选名单中的任何人提出异议,并有权提出自己的候选名单或变更主席团提出的候选名单中任何人选。倘大会中有此提议,大会即须进行两项表决:第一项,以整个候选名单为基础提付表决;第二项,为对侯选名单中有异议的个别人选的表决。在表决时,均须将大会中的提议先付表决。倘大会中无任何异议,即以主席团提出的候选名单付予表决。得大会出席正式代表之过半数的同意,即被认为正式候选名单的通过。

五、大会通过正式候选名单后,应即依照正式与候补两项,分开先后,进行无记名的投票选举。票选方法,应由主席团先将大会通过的候选名单(正式或候补)印发给大会出席正式代表每人一份,由各人在候选名单上圈出自己愿意选举之人的姓名,划掉自己不愿选举之人的姓名,填写在正式候选名单以外的自己所愿选举之人的姓名,但其总数均不得超过原定正式或候补名额,如有超过,则全票作废票论;如不足原定名额,则仍认为有效。在选举前,主席团应在大会正式代表中,提出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主任,经大会通过后,负检查票选结果的责任。

六、大会票选结果经检查和计算后,即应依照大会通过的名额和大会出席正式代表过半数的票选最多数,依次向大会宣布新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的当选,选举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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