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专利收费调整后,有哪些费用可以不再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相关文件的要求: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
1、以下费用停征
专利登记费(发明2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50元)
公告印刷费(50元)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500元)
2、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有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3、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年度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4、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注意:只有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才涉及到相关费种的降费、停征;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前的,不管实际缴费日是哪天,都需要全额按相关缴费通知书要求缴费。
(二)专利费用缴纳举例
以发明专利为例(假设该发明专利第四年授权)
注:黑色表示按2018年8月1日前政策计算的费用,红色表示按照局272号公告应缴纳的费用。
(三)缴费相关系统切换时间
1、7月30-31日之间网上缴费系统、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与管理系统暂停服务。在此期间代办处可正常开展收费业务,但无法调取补缴订单。
2、8月1日-8月31日之间期限届满日在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的登记费及公告印刷费应按旧费种缴纳,期限届满日在8月1日之后按《公告》要求缴纳。
2018年8月1日网上缴费系统及网上补充缴费系统切换至新系统,如缴费人在8月1日前下载旧模板并在8月1日后使用旧模板填写并上传,系统将会报错。
2018年8月31日后全部切换,9月1日后任何界面不能提交停征的费种。若再遇到需要缴纳登记费及公告印刷费的情形(如期限届满日在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的缴费)时,费用无法按旧费种采集,窗口工作人员在采集时会进行依职权分费处理。
注意:
(1)窗口缴费补缴:7月30日至7月31日补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请缴费人尽量提前缴费;如确需在这两天缴费,可手填缴费清单缴纳费用。
(2)银行、邮局汇款补缴:7月30日至7月31日补缴系统和网上缴费无法正常使用,如缴费人通过银行、邮局汇款,需通过传真或邮件补充缴费信息。
(3)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的缴费届满日在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但未缴足费用导致逾期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在8月1日之后办理恢复手续时还应缴纳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
转自:和钧正策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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