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与三星在美国的专利大战告一段落,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月26日,华为与三星在美国的专利大战告一段落,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旨在结束持续两年的专利纠纷。
根据协议: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设备美国公司,华为技术美国公司(统称“华为”),被上诉人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电子美国公司,三星美国研究院。(统称“三星”)特此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27,本法院对该上诉进行为期30天的中止。在201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且根据该协议,他们预计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将完成未决的步骤以最终确定和解,最终华为将在30天内提出无异议的动议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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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双方在美国的相关诉讼总算有个了结,对双方都是利好。
三星与华为都是世界通信巨头,双方都持有大量3G、4G标准必要专利,双方都承诺在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下许可自己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
2011年开始,华为和三星就各自持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进行协商,但双方对许可的范围有分歧。
为此,双方从2011年开始,在深圳、北京、上海、香港、首尔等地进行持续6年,多达15轮的专利许可谈判,但最后分歧依旧。三星认为华为的专利许可费率不合理,希望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绑定谈判,而华为认为三星一直在想方设法拖延许可。
2016年5月24日,华为在美国地区法院起诉三星侵犯11件标准必要专利,违法在FRAND原则下致力于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华为同时要求法院为双方各自的世界范围内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设定条款,以及不允许三星用标准必要专利起诉华为。
三星随后反诉,用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起诉华为侵权,称华为的专利无效并且不侵犯其专利,同时指控华为违反反垄断法。
2016年5月25日(关于华为在中国起诉时间的确定也有争议,因为华为称是同时起诉,但在中美有时差,提起诉讼只能在工作时间,中美实际上无法做到同时,而提起诉讼的先后顺序与是否利用诉讼影响许可谈判的定性有关),华为在中国提起11项诉讼,其中10项是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华为几乎同时在中国和美国起诉三星专利侵权和违反FRAND原则。
201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先于美国法院判决三星侵犯华为两项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137731.2和ZL201110269715.3,这两件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对应于华为在美国用于起诉的同族专利US8369278和US8885587的权利要求。
深圳中院的相关判决为:考虑到本案的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在停止侵权问题上和非标准必要专利不同。在本院责令被告方承担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后,华为和三星仍可以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如果原告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随后,三星在美国加州北部地区起诉华为,要求华为不得在中国寻求对三星的专利禁令,
美国地区法院认为深圳法院的这项判决能直接导致三星在中国的工厂停产,对三星的影响巨大。而美国法院首先考虑审理三星和华为的许可是否违法FRAND原则,认为三星和华为在加入3GPP标准时承诺遵循FRAND原则,禁令救济是受限于合约的FRAND许可义务的。而且华为在标准专利许可的承诺涉及全球的专利组合的,双方都承认中国的这两个专利也在全球的专利组合中。而华为在中国的专利诉讼胜诉,给三星增加了外部压力,因此有可能迫使三星接受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此外法官Orrick引用相关证据佐证华为此次在中国诉讼目的在于增加谈判筹码。
也就是说,美国法院认为华为在中国的两个专利是华为4G标准全球专利组合的一部分,法院首先审理目前双方许可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约的FRAND原则,然后才可能考虑专利侵权,而且华为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先于在中国的诉讼,深圳中院先判定三星侵权,这样美国法院审查FRAND就无无意义。此外,法官Orrick在阐述本案中美国法院能否裁定阻止深圳法院的禁令,基于摩托罗拉与微软的判例,采用“Gallo测试”,判断本案在法律上不会错误,在礼仪上是可以容忍的。
2018年4月,地区法院法官Orrick裁定,华为在美国法院就合约是否违反FRAND原则进行裁定之前,不得寻求对三星的禁令生效。
华为随后提出上诉,但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和解协议。
附:双方诉讼中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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