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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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娜 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
在专利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一般会在利用对比文件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后,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将对比文件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由此认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专利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是简单反驳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那么审查员一般是不会接受的。因此,需要专利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过各种方式向审查员说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本文通过对公知常识答复成功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了一个比较有效的答复思路。
“比较之下,才见春秋”。例如,兔子跑的快不快,是需要找参考对象如乌龟的爬行速度进行对比才可以确定的。
因此,在答复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时,也可找参考对象进行对比,通过区别技术特征与参考对象的强烈反差来说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通常情况下,笔者找的参考对象有两个:一是本领域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通常采用的特征,二是区别技术特征的通常作用。
而区别技术特征与参考对象的强烈反差,则一般会通过一些看起来反差比较大的反义词进行突出。例如,正相关VS负相关、主观VS客观、前VS后、已知VS未知等。
以下结合两个案例进行说明,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理解,对案例中的方案进行了简化。
案例1
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一种导航方法,可以获取用户拍摄的周围的图像,计算用户拍摄图像时相对拍摄物的拍摄角度,根据用户的位置、拍摄角度以及目的地生成导航地图,拍摄角度显示在导航地图上,这样用户可以知道自己所在的方位。
对比文件1的方案:一种导航方法,用户用手机拍摄周围的标志性图像,服务器计算拍摄角度,根据拍摄角度计算用户位置,利用用户位置实现实景地图导航,并在导航中实时更新用户的位置与姿态。
审查意见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拍摄角度显示在地图上,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防止用户分不清方向,显示拍摄角度,因此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
答复思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导航的准确性。根据上述查找参考对象的原则,找到的参考对象有两个。第一个参考对象是本领域为解决技术问题通常采用的特征:在地图上显示用户实时的位置与姿态,例如百度地图中指示用户的当前位置和当前方向的指示箭头。第二个参考对象是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的通常作用:根据对比文件1,拍摄角度是用于计算用户位置的。
在说明参考对象与区别技术特征的强烈反差时,针对第一个参考对象,意见陈述中指出指示箭头是实时的根据用户方位动态变化的,而本申请权1的拍摄角度是已经确定的,不会变化,而且是过去的一个状态,实时VS过去,不会变化VS动态变化,完全相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可能想到利用过去的且不会变化的信息进行导航,因此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常规选择。针对第二个参考对象,意见陈述中指出拍摄角度是用于计算位置的,是计算过程中的中间数据,在达到计算目的后,很难想到用于显示在地图上,因此并不是常规选择。
答复结果:提交意见陈述后,审查员进行了补充检索,检索到了公开拍摄角度显示在导航地图上的对比文件2,以证明本申请没有创造性,最后本申请是通过在独权中增加特征获得了授权。虽然关于公知常识的意见陈述没有直接导向授权,但是通过说理,还是使得审查员做了补充检索,在答复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2
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一种对移动终端耗电状态的提示方法,可以根据移动终端中有哪些应用程序是打开的,哪些是关闭的,查找移动终端所处的省电模式并进行提示,例如是普通省电还是超级省电。
对比文件1的方案: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模式,设置各个模式中的应用程序的开关情况,当从一个模式切换到另一个模式时,根据切换到的模式对应用程序进行开启或者关闭。例如,手机在a模式下关闭铃声、关闭蓝牙,手机在b模式下开启铃声、开启蓝牙,则由a模式切换为b模式时,开启铃声以及蓝牙。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公开了模式切换时改变应用程序的开关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应用程序的开关状态变化判断实际所处模式是公知常识。
答复思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确定当前所处的省电模式。根据上述查找参考对象的原则,找到的参考对象是本领域为解决技术问题通常采用的特征:根据用户的选择切换到所处的模式,例如在手机上选择振动模式时,则切换到振动模式。针对该参考对象,意见陈述中指出模式是需要用户选择才能切换的,因此是用户根据实际需要主观确定的,而本申请权1根据开关状态确定的省电模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模式,主观VS客观,完全相反,因此并不是常规选择。
此外,对比文件1中只有用户确定了想要切换的模式,才可能选择对应的模式进行切换,因此对比文件1在用户已经确定了想要切换的模式的情况下,没有查找终端当前所处的模式的必要,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难想到可以引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如何快速确定模式的问题。
答复结果:提交意见陈述后,本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虽然本申请权1还存在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但相信公知常识的答复也对该申请的授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在答复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通过找参考对象,从不同角度论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参考对象是对立的,从而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以向审查员说明,对于审查意见中的公知常识认定,申请人是持强烈的反对意见的,使审查员根据申请人的意见慎重考虑公知常识的认定是否正确 。
陈小娜
华进深圳分公司专利代理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学学士。自2014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加入华进之后,主要从事计算机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以及专利复审,服务过的客户有腾讯、迈瑞以及平安科技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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