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知名楼盘因无证销售被立案调查,罚款近1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建物罚决【2023】004号
名称:广州升龙锦盛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加卫街12号
本机关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单位升龙桂园项目涉嫌存在无证销售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升龙桂园项目销售过程中存在15套住宅无证销售行为,共计违规收取预售款14227150元,该违规收取的预售款属于依法应当退赔的款项。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D101.3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玖拾元零伍分整(¥99590.05元)。(计算基数为:15套已查实违规收取的预付款总额,共计:14227150元;计算比例为:已收取预付款项的 0.7%;14227150X0.7%=99590.0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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