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说 | 防疫期间相关捐赠行为涉税分析及筹划
作者:龙小平
单位:中国石化共享服务公司南京分公司
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石化所属企业不论在企业层面还是职工层面,都积极开展爱心捐款及公益捐赠活动。对于各类捐赠行为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和政策应用,需要根据税务政策灵活处理。
为支援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某公司向省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可免征增值税。
特别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及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消费税,因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捐赠行为宜以生产汽油的企业,即炼化企业为主体发起。
中石化下属甲企业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新冠肺炎检测试剂;乙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现金和一批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石化丙企业职工响应单位号召,参与企业组织的集中捐款,另外以个人名义向红十字会捐赠现金用于抗击疫情。
根据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注意的是,公告扩大了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不局限于一般性捐赠中“年度利润总额12%”的规定,即企业对外捐赠多少,当年就允许扣除多少,因此,甲企业对于检测试剂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多少均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另外,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定点医院进行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的仅限于捐赠物品,不包括捐赠现金。为拓宽物资采买渠道、加快防疫物资向收治医院的直接输送,且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应用,企业在捐赠过程中宜优先选择向定点医院捐赠物资,而非直接捐赠现金。
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乙企业和丙企业职工而言,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现金或物品不论金额大小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够全额扣除。
丙企业员工通过单位进行疫情防控捐款,单位将款项集中捐赠至公益性社会组织,该捐赠支出扣除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99号公告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在实务操作层面,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注意通过法定的组织进行捐赠,必须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外捐赠,如企业通过其他组织捐赠,或自行将捐赠物资交付给第三方,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二是要取得法定的票据。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的,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通过政府进行捐赠的,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的,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此外,9号公告发布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但明确施行日期为1月1日,建议在1月1日至2月6日期间发生过捐赠行为的企业核查自身是否满足9号公告规定条件,并整理、保存相关捐赠凭证。
作为专业公司,共享服务要紧跟政策变化,在勇于承担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充分研究“普惠性减税”政策,结合“实质性减税”策略,在充分理解业务实质的前提下,帮助服务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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