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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长江新区
2024-10-26


为构建资本、产业、区域合作典范,满足长江新区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区域招商引资的迫切需求,推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起草了《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540843146@qq.com邮箱,邮件主题标明“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意见反馈”;


2、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汉口北大道208号)3A号楼628办公室,邮政编码43034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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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基金”),是指由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通过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长江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分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及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分为专项投资和市场化投资。专项投资是指落实新区管委会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由新区产业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市场化投资是指在年度投资计划内,新区产业基金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决策参投的母子基金。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设立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理事会”)作为新区产业基金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处理新区产业基金参与各类产业投资重大事项,审定专项投资。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产业基金理事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适时召开新区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  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国资局”),主要承担理事会日常工作,拟定新区产业基金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指导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新区财政国资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新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基金理事会中分别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新区财政国资局负责新区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对新区产业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武汉长江新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受新区管委会委托履行新区产业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指导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新区产业基金;负责统筹新区国有企业与新区产业基金共同出资母子基金;负责加强“金种子”“银种子”等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支持企业上市,筛选、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二)长江新区发展与改革局(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局”)负责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点产业发展投资方向指引,筛选、推介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三)长江新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新区投促局”)负责筛选、推介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引入投资项目,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四)长江新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局(以下简称“新区科创局”)负责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科技型、创新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五)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推介,提出年度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第九条  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出资主体,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资背景且具备优质运营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合资设立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建立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准备拟投项目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新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完成产业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新区财政国资局、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围绕长江新区产业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招商、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通过出资设立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新区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专项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履行相关程序,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提请产业基金理事会审议决策。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市场化投资,原则上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主决策实施,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应当遵循相关投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其他出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均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新区产业基金直投项目,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直投项目实缴资本的10%。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产业基金理事会依法依规审定后,在符合国家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额规定的情况下,可不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限制。新区产业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同支母子基金,新区产业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新区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母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二手份额交易等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一般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原则上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对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且对长江新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按照适当的优惠政策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退出手续;没有约定的,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在收回本金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激励。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母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超过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所获全部增值收益的奖励。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首先由母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子基金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由母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对于参与设立的天使、种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早期投资基金,在出资人共同承担亏损的前提下,新区产业基金可承担高于其他投资人一定比例的亏损,最高以其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新区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计提根据新区产业基金实缴规模分档分类实施。专项投资原则上按照项目每年50万元至100万元计提,市场化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新区产业基金实缴金额的1.5%每年计提,总体管理费率不超过新区产业基金实缴规模的1%。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本区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有基金管理资质、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和固定营业场所及设施;


(三)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等制度健全;


(四)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其历史管理业绩优秀;


(五)无不良处罚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应优先考虑税务注册登记地位于长江新区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同时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托管经验;


(二)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不良处罚记录。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产业基金可不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者不予出资:


(一)母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未在1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母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次出资的;


(四)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拨付至母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未实际投资的;


(五)母子基金或者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或者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对于专项投资,重点考核政策目标、撬动放大、规范管理等内容,兼顾经济效益;对于市场化投资,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规范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加强对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运营监管和考核评价,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项目经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基金监管部门业务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新区产业基金投资,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由武汉长江新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新区产业基金。


第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健全新区产业基金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代行新区产业基金公司相关股东职责;


(二)按照法定程序,对新区产业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组织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做好投后管理,定期向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市场化投资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关情况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组织新区产业基金对专项投资提出投资建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决策;


(五)产业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专项投资


第四条  专项投资是指落实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或者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新区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决议等明确要求设立运作,由新区产业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


第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通过专项投资方式设立的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设立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在产业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产业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0.5%;


(三)配备不低于10人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者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四)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至少有5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通过专项投资方式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原则上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


(三)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者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管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四)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至少有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返投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基金投资期内以下情形可视同返投:


(一)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注册地迁至长江新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


(二)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被长江新区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


(三)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在长江新区设立法人主体,且开展实际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对长江新区的实际投资额可计入返投;


(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投资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落户长江新区,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计入返投;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符合前述标准的,基金设立后年度的实际新增投资额可计入返投;如其他基金中有新区产业基金出资,则新增投资额不重复计算返投。


第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专项投资采取直投方式的,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直投项目应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资领域:直投项目所属领域应符合国家及长江新区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建链、补链、强链、延链”类项目;


(三)技术水平:直投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归属清晰,技术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带动性强;


(四)运行条件:直投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目标明确的发展规划;已组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团队;预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从专项投资中退出的,原则上按市场公允价值退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产业基金理事会审定后可让利退出:


(一)基金投资期内,达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经济贡献情况,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同意,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退出;


(二)对长江新区产业发展或者科技创新有重大贡献的,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同意,可以按本金退出;


(三)对天使类、种子类、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如在清算出现损失时,新区产业基金可最高承担子基金在一个具体项目上40%的投资风险,最高亏损承担金额以新区产业基金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章 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市场化投资是指在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内,新区产业基金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自主决策参投的母、子基金。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市场化基金及其管理人应符合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市场化投资一般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也可以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二手份额交易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投资期内,达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经济贡献情况,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同意,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让利退出。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基金项目库,涵盖长江新区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按季度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筛选、推介的项目信息,及时动态调整。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围绕基金项目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积极向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推荐优质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产业、法律、财务、审计等领域知名专家及政府相关部门产业政策专家。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基金投资的领域和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人员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负责对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以及直投方案进行论证、咨询、指导和评审,主要审查基金设立方案和直投方案是否遵循《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研判投资项目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等。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开展专项投资按以下流程运作:


(一)投资立项。根据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或者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新区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决议等进行立项;


(二)尽职调查。对通过立项的投资或者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出具书面投资建议,提请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查。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开展市场化投资按以下流程运作:


(一)公开征集。根据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新区产业基金网站发布征集指南,受理申报;


(二)受理立项。母、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对立项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按市场化方式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审查,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五)公示。在新区产业基金网站上对拟投基金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投资方案,与拟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其他合伙人开展投资协议等文件的拟订和谈判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母、子基金的设立或者增资方案;


(二)基金管理人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证明;


(三)基金管理团队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制度;


(七)其他出资人出资意向书(其他出资人合计意向出资金额不低于基金募集总规模的50%);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直投项目法人主体或者其股东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营业执照(如有);


(四)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五)其他材料,包括公司出资证明、高管团队履历及任职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件、资质证书、历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合同、重要合作合同等文件。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或者直投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延期、退出、让利等事项的,由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变更


1.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的;


2.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发生半数以上变动的;


3.其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二)基金变更

1.基金投资领域等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更的;


2.基金规模减小,导致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增加的;


3.其他出资人转让所持有基金份额给其非关联方,且达到基金规模的30%以上的;


4.其他可能影响新区产业基金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 出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的年度投资计划,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按程序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新区财政国资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 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再由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将资金拨付至新区产业基金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出资可以一次认缴、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方案及出资顺序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缴付出资后,按比例出资。


第二十三条  基金或者直投项目申请出资时,应提供合伙协议(章程)、营业执照、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凭证等材料。符合出资条件的,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投资运作。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建立新区产业基金网站,新区产业基金申报指南、投资决策与审定结果等信息应通过新区产业基金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季度托管基金资金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托管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新区产业基金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参与被投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通过向直投项目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母、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通过项目合规性审核、委派观察员或投委会委员、对基金托管账户监管等措施,维护新区产业基金权益。上述约定应在参与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规范投资项目或者基金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母、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三分之二(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前退出的,退出价格以市场公允价值与新区产业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孰高执行。因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加强对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资合伙人、投资项目主体的管理,并建立信用记录。对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出资时,应当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季度基金运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年度基金运营报告和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直投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参与设立的基金和直投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围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新区产业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推进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五)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较大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发生投资损失的;


(六)经产业基金理事会认定应当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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