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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长江新区
2024-10-27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起草了《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意见反馈:


1、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jxqczgzjr@163.com,邮件主题标明“长江新区科创金融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2、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汉口北大道208号)3A号楼627办公室,邮政编码43034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2023年9月1日




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有关资金奖励补贴的条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及申请材料


相关市场主体申请《若干措施》所涉奖励、补贴项目,须具备申请奖励、补贴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细则所列明材料),按照对应标准享受奖励、补贴。


(一)落户奖励(不含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下同)。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3)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4)最近一年的纳税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公用房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


2.奖励标准: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不含物业、水电费用)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办公用房的界定范围以监管部门对机构开业的批复文件为准。连续3年是指完成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备案在我区(从登记完成之日算起)且在我区申报纳税起算三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3)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

(4)付款凭证


(三)金融机构发展奖励


1.运营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以注册当年为基期,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注册次年是指完成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备案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的第2年。如,登记备案年为2021年,则从2022年起计算。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经第三方机构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年度报告(须真实准确反映相关申请所涉经营数据);地区总部无法提供年度报告的,须提供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对其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的证明文件。


2.增资扩股奖励(金融机构)


(1)奖励对象:长江新区范围内总部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对长江新区范围内总部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③增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增资扩股出具的批复文件

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


3.并购重组奖励


(1)奖励对象:长江新区范围内总部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对发生并购重组的在长江新区范围内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并购方式须为本地总部金融机构并购市外金融机构。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③并购交易合同

④股权并购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对并购出具的批复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现金并购须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须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材料


(四)贷款投放奖励


1.奖励对象: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审核确认符合科创金融服务机构条件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2.奖励标准:对当年新增区内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区内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当年完税凭证、当年及上一年度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总户数、总额及明细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类金融机构业务奖励


1.奖励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


2.奖励标准:对融资担保公司向区内中小科创企业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担保额度的1%给予补贴,单家担保公司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为10家及以上区内中小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完税凭证、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明细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科创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1.补偿对象: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等。


2.补偿标准:设立2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方面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风险补偿比例、补偿条件等根据不同业务和产品的具体实施方案来执行。


(七)信用贷款贴息


1.补贴对象:区内中小科创企业。


2.补贴标准:中小科创企业通过纯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投贷联动等准信用贷款融资的,按照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4.申报要点:申报本项贴息的贷款需为信用贷款或准信用贷款,传统房产抵押、固定资产抵押类贷款不享受本项政策。每家企业每年只能就一笔贷款申请贴息。


(八)债务融资奖励


1.奖励对象: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中小科创企业。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的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根据每期实际到位情况给予奖励。境外融资按照募集资金到账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给予奖励。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未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发债主管单位等相关管理部门注册、报备的,不予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募集说明书、进账凭证等证明完成融资相关材料

(3)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发债主管单位对企业融资事项批复、注册、备案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上市奖励


1.奖励对象: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我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的上市公司。


2.奖励标准:

境内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报辅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其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的,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三阶段: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500万元。企业前期分阶段奖励合计未达到800万元的,在本阶段补齐奖励至8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境内上市企业奖励8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60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算。

企业境内外上市最高奖励800万元,若企业在境内、境外均实现上市,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前期市区奖励基础上补足差额部分,奖励不重复计算。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以及批准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

(3)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


(十)挂牌奖励


1.新三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后期成功转板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按照上市标准补齐差额。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挂牌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2.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我区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我区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2019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40万元。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③纳税证明


(十一)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奖补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1)奖励对象: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再融资或发行3年以上中长期债券、票据(需由证监会、交易所、国家发改委之一批复的),并在长江新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公司。


(2)奖励标准:按募集资金净额1%给予单家上市公司(发行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净额的80%以上投资或使用在长江新区的,再按照项目到位资金1%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追加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50%分配给公司上市管理团队。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再融资相关发行及批复文件监管机构的批复文件、到款凭证、验资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2.并购重组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对非关联方并购重组的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奖励对象是并购方主体,且并购方需在长江新区注册、纳税。


(2)奖励标准:对并购重组(非关联方)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给予50%补贴,单笔业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介服务费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


3.董监高责任险补贴


(1)奖励对象:在长江新区内保险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且在长江新区注册、纳税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补贴对象为上市公司。


(2)奖励标准:按照其实际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保费支出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保险合同、保费发票、董监高的任职文件、劳务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奖励


1.奖励对象: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


2.奖励标准:按融资规模的0.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包含基础设施REITS设立方案等项目基本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等项目合规情况,以及产权证书、政府批复文件或无异议函、相关方承诺函等项目申报证明材料、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发行证明材料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资产证券化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企业(包括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券化发行证明材料、融资协议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落户奖励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奖励标准: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即财政出资指经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经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③信用报告

④验资报告

⑤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⑥纳税证明

⑦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⑧承诺书


2.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


(2)奖励标准: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③信用报告

④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⑤验资报告

⑥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⑦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包含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

账银行回单等

⑧纳税证明

⑨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⑩承诺书


(十五)股权投资奖励


1.奖励对象: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或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奖励标准:


 (1)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 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2)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关于被投企业符合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说明

(6)纳税证明

(7)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承诺书


(十六)股权投资损失补贴


1.补贴对象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或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补贴标准


(1)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关于被投企业符合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说明

(6)项目实际损失证明(如: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相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7)纳税证明

(8)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承诺书


(十七)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区内科创企业。


2.补贴标准:对购买试点产品库内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创企业,最高可按投保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本项补贴不超过40万元。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4.申报要点:试点险种库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建立,根据长江新区实际可调整险种库名单及补贴比例,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十八)科技保险业务奖励


1.奖励对象: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经认定的科技保险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


2.奖励标准:当年新增承保区内科创企业户数达到30户及以上且新增科技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机构营业执照、专营机构认定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年科技保险业务明细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九)险资基金投资奖励


1.奖励对象: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2.奖励标准:根据保险投资基金对区内贡献度确定奖励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募资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实缴规模(多只基金可累计计算)达2亿元,给予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50万元募资奖励;实缴规模达5亿元,奖励150万元;实缴规模达10亿元,给予400万元奖励;实缴规模达30亿元,给予1500万元募资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设立或迁入证明材料

(3)实缴规模证明材料


(二十)科创金融创新载体奖励


1.奖励对象: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


2.奖励标准: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落户长江新区,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有利于提升科创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参照各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3.申请材料:研究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证明文件和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他创新载体应提供营业执照、总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科创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运营奖励


1.奖励对象:经管委会认定的,在长江新区内注册成立并为区内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提供服务的创投、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


2.奖励标准:根据服务区内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情况,单家协会或组织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


3.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民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管委会的认定文件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科创金融活动补贴


1.奖励对象: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科创金融活动的组织单位。


2.奖励标准: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组织单位的营业执照、管委会认定活动的相关批复文件、活动方案、活动费用相关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受理


申报主体应按照登记注册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至所在街道(园区),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若同时申报享受多项政策,应列明清单,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二)审核


各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符合奖补要求”的初审意见。各街道(园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核算,形成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形成最终意见。对金融科技相关奖励,可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新区科创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联合评审予以确定。


(三)拨付


由区级财政单独承担的,管委会履行内部决策后,及时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管委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计当年实际拨付金额,形成奖励资金拨付报表。管委会按照市、区各承担50%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奖励资金,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名词解释


1.“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仅享受落户奖励)等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总部金融机构是指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在本市设立的省级或市级分公司(不含营业部)。金融机构营业部升级为地区总部的,视同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2.“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专营机构。


3.“金融总部”是指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4.“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5.“证券类金融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6.“保险类金融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不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7.“类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8.“科创企业”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科创企业”定义且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9.“科创金融服务机构”是指设立在我区并实行差别化经营和考核政策,为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包含科创银行专营机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


10.“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非上市企业”是指未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全国性股票交易市场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12.“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3.“REITs”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简称,全称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它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或权益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上市证券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基础设施REITs,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资产,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基础设施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14.“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共有两类。一类是指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企业(包含金融后台企业),其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另一类为在我区设立并主营上述业务,且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


(二)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各项佐证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出具合规经营且10年不迁离长江新区、不减少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否则退回相应奖励的承诺书。相关审核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三)同一市场主体若在市内跨区流动导致税务登记所在区发生变更的,不视作新设立或新引进。


(四)《若干措施》涉及奖励申请未获通过,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向申请单位解释说明。


(五)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2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享受支持政策资格: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七)发生奖励追回的,市、区两级承担的奖励资金,长江新区收到退款后,按照50%比例返还至市财政局;长江新区单独承担的奖励资金,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收到退款后,全额返还至长江新区国库。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同一市场主体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新区多项政策的,或者享受的政策与新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细则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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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图文来源: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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