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点迷京丨小马奔腾遗孀承担天价债务,唏嘘悲剧只因为少做了这件事
来源:沃晟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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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小马奔腾这家影视公司,当年可是跟华谊兄弟一样拥有响当当的江湖名号,旗下不仅拥有像孔二狗、宁浩这样的金牌导演和编剧,还出品了很多脍炙人口的《三国》、《将爱情进行到底》、《我的兄弟叫顺溜》等热卖影视剧。小马奔腾在鼎盛时期,曾有40多家风投机构抢着给钱,当时公司估值38个亿。
就在小马奔腾紧锣密鼓做上市准备的时候,也就是2014年初,他的创始人李明突然去世,享年只有47岁。
像大多数中国高净值企业家一样,李明先生生前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企业发展壮大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考虑身后事——家族企业的百年传承问题。
所以,李明去世给整个公司带来了重创。(注:本文来源沃晟法商公众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的遗孀金燕和他的姐姐李莉陷入了姑嫂大战,争夺公司控制权,同时金燕还指责李莉代持了李明的股份,却遭到对方矢口否认。
由于控制权之争给公司带来了重创,导致小马奔腾上市计划搁浅。就在小马奔腾传承事件退出大众视野的时候,2017年12月12号,金燕女士发了一条微博,在微博中,她这样说:
金燕女士为什么发出这条微博呢?这还要说到几年前小马奔腾融资的时候,签署的一纸对赌协议。
据公开媒体报道,2011年,正是小马奔腾最红火的时候,多家投资人都要投小马奔腾。作为上市之前的多轮融资,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方之一,跟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李萍、李莉等人先后签署了《增资及转股协议》、《投资补充协议》。根据这一系列的文件,意味着李氏家族承担了风险非常大的对赌条款,即如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实现上市,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李氏兄妹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那什么是对赌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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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的非常常见的投资人保护条款。投资人不是活雷锋,他投资一家企业是看重这个企业的成长性,希望将来能够通过企业上市获得股权投资溢价,以变现股票的方式实现高收益。
但是投资人有时也会看走眼,因为有些创始人是非常会讲故事的,作为外部投资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注:本文来源沃晟法商公众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所以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投资人往往要求和企业创始人股东签署对赌条款:股东承诺公司将来几年的业绩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投资人届时可以要求大股东用现金补偿或者回购投资者手中股权。
很多创始人没有意识到一旦签署对赌条款,给自己带来的也许是财富飞升,却也可能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蒙牛就对赌条款成功的案例,蒙牛的创始人牛根生先生登上了当年的财富排行榜。但对赌失败案例也是比比皆是。比如俏江南的张兰、太子奶的创始人李途纯、永乐电器的创始人陈晓。
对赌失败带来的后果就是创始人要履行用现金进行业绩补偿,或者是用现金回购投资人手中股权的这种义务,如果不主动履行这种义务的话,投资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去还钱,甚至可以强制执行回购义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所有财产。
这种义务并不以债务人和他的配偶离婚,或者债务人去世为豁免条件,只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投资人都可以追究债务人和他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变成遗产也要先还债再继承。
所以,李明先生去世之后,他不仅留下了遗产,还留下了一大笔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为什么北京市一中院判处金燕女士承担两个亿债务的法律依据。
金燕女士一开始肯定不能理解自己为什么要承担丈夫的债务,直到这个2017年12月12日发出微博之后,她才理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对老板娘们来说有多可怕。
金燕女士微博发声试图用打官司的方式来纠正24条的不合理。我们能够理解她的心情,但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除了24条之外,还有一条更直接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作为李明遗孀承担李明身后天价债务的连带责任,与情不忍,于法有据啊!
面对法律,我们该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老板娘在面对不得不签署对赌协议的前提下,如何利用法商智慧,提前做好安排和规划呢?其实还是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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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就是街头派。很多老板娘跟我说,薛律师,我不知道我老公在外面借了多少钱,也不知道他做了多少担保。我把小金库里边的钱都放在娘家人名下,以后老公欠债就不会牵连到我。这其实是一种代持安排。
这种代持安排看似稳妥,其实有三重风险。
第一、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财产代持关系的存在,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无效。一旦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这种代持财产还会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如果企业家太太通过赠予亲属的方式,把婚内财产转化成自己娘家人的财产行不行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就是说,如果赠予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也存在被撤销追回赠予财产偿债的风险。
第三、即使做代持安排的财产没有被法院发现,或者没有被债权人举证出来,这样的代持关系也会带来另外的风险,比如说代持人死亡、离婚、做生意失败等等,会导致他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债务人去主张对代持财产相关权利的风险。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以后我们会另外撰文和大家展开来讨论代持的风险。
既然代持的方式有风险,那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商智慧保护自己的财产呢?在这里,薛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客户真实信息已做保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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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太太的先生是一个环保企业的创始人。他发明的一项技术在改进水质方面具有非常好的效果,在国家大力鼓励环保产业的前提下,这个技术被投资人看上了,投资人就和孙总签署了一个增资扩股协议,要投给这家企业3000万,准备三年之后挂牌新三板。(注:本文来源沃晟法商公众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就在孙总准备引进投资人大干一场的时候,孙太太无意之中听了我主讲的一堂财富沙龙论坛。
在讲座上,她了解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于企业家太太的这种巨大风险,当时心里一惊,沙龙结束后,她就拿了一份厚厚的增资协议来找我。
她说:“薛律师,您看一下这里边约定了我们公司在获得投资之后,每一年营业收入都要提高30%,在三年之内要提高到整体营业收入达到一个亿,如果实现不了这样的业绩承诺的话,那么将来我老公是要用现金补偿,或者按照本金加预期收益的方式来回购投资人手中的股权。我就想问一下如果到时候公司真的是达不到业绩承诺,是不是我两口子存的这些钱、房子、车子、股权都要通通拿去还债。”
我跟这位孙太太说:“您说得没错,这就是胜者王侯败者寇。如果成功了,您就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太太了;但如果失败了,可能您夫妻名下的财产通通都拿去还债。”
这个时候,孙太太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中,急忙问我:“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保护,哪怕保护一部分财产。至少我们老了还有一套养老的房子和养老金,以及女儿的留学基金。我能不能跟我老公签个夫妻财产约定呢,约定他签署的这个对赌协议跟我没关系。”
我遗憾地说:“不行,除非您利用投资人非常看好这个企业的心理,去跟投资人谈判,告诉他我们有这样一个夫妻债务承担约定。否则的话,这个夫妻债务承担约定是没有对外效力的。”
这位孙太太非常敏锐,当晚就回去跟老公商量,但是老公是一个技术型宅男,他认为太太的担心是多余的,对自己的技术非常自信,认为公司有能力实现这个业绩。况且他认为投资人是不可能接受这样一个条款的。
此时,孙太太又来咨询我的意见,我建议她跟投资人心平气和地谈谈,看看投资人能不能接受一定范围的夫妻债务承担条款。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孙太太同意了我的看法,经过夫妻几轮推心置腹的谈话,终于取得了先生的同意,然后拿着对赌协议,去跟投资人进行一个谈判。
谈判时,孙太太非常诚恳地说:“我们非常感谢你们的投资。但是作为家庭主妇,我有一个疑虑。如果疑虑不能打消的话,我们是不能够接受投资条款。”
随后,孙太太说出了自己的条款,那就是名下的一套房和一辆车,以及500万的存款属于孙太太的个人财产,将来先生对外承担的任何债务都不能用这个财产去偿还。
投资人看到这个夫妻财产约定之后,非常有格局,对于这个孙太太说,“嫂子您放心,我们非常相信这个孙总的为人,我们也不是为了逼他走投无路,如果就是这套房一辆车、以及500万的存款,我们完全能够接受。”
当即在这个夫妻财产约定上签署了某某公司作为某某项目的投资人已知悉这个夫妻财产约定,将来追究大股东孙总回购责任的时候,不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执行。
这样看来,因为孙太太的敏锐度,通过一份夫妻财产约定提前保护了家庭财产,让老公没有后顾之忧地去接受对赌条款。
后来,孙先生接受了3000万的投资,这两年运行稳定,顺利实行了第二年的业绩承诺。如果明年的业绩也能完成的话,接下来将会是一个顺利的上市进程。
总结:
所以大家看一看,先生在前方经营企业、开疆拓土,老板娘也真的不能做甩手掌柜,回家相夫教子,应当保持这种法商智慧的敏感性,避免再次出现甘薇主动出头替夫还款,或者金燕被动的在先生去世之后,还要承担两亿天价债务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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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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