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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分享| “私募大鳄”徐翔入狱、离婚启示录:玩弄规则的罚单早已开好

薛京律师 2021-01-2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沃晟法商 Author 薛京律师


本文作者:薛京律师


富贵险中求。


在中国积累民间财富的几十年间,草莽英雄辈出、野蛮成长,规则就是用来被打破的,甚至可以被玩弄,成为一部分致富者所谓的人生经验。不过,这种所谓的经验已经开始碰壁,忍不住在规则边缘试探,也许未曾料到代价早就标定。


徐翔,1978年出生,人称“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私募一哥”,曾任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捕前是中国最受关注也最为神秘的私募明星。据媒体报道,徐翔15岁就进入股市,在股市短线操作颇有天赋,参与过重庆啤酒、双汇发展和酒鬼酒的逆市抄底,深度参与恒星科技、康得新等定向增发并声名鹊起。2009年,他转型私募基金管理、创建泽熙品牌,募集的多个产品连续高居收益排名前列,投资人趋之若鹜,积累200多亿账面财富。


2015年6月,中国股市经历剧烈波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受命对背后“推手”进行侦查,发现近百支股票波动具有相同的规律——这些股票的背后,均有“泽熙”的操作痕迹。泽熙背后正是以”业绩凶悍、难以超越”著称的私募明星徐翔。2015年11月,徐翔因涉嫌违法犯罪,在宁波境内的跨海大桥被羁押归案。2017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徐翔犯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同时并处罚金。


徐翔在面临刑事审判时,他和其家族成员大概有250多亿的资产,其中既有徐翔和应莹夫妻共同的资产,还有徐翔父母名下的资产。另外,一些熟客曾委托徐翔做理财,案发后相关账户全部遭到查封,作为涉案资产被冻结。



在等待刑期届满时,一件事情的发生使得徐翔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徐翔妻子应莹已在2019年3月中旬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起诉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和分割资产。


这桩离婚案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被告在监狱服刑,二是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尚被查封。


对于第一个特殊之处,按照现行法律,对于服刑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也就是为什么应莹起诉的法院选择在上海,而非徐服刑的青岛。对于第二个特殊之处,鉴于徐翔很多财产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法院还没有完成徐翔个人财产与配偶、父母、其他人(如委托理财的朋友)的甄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徐翔刑事案件虽已宣判,但是对于个人财产的甄别和执行罚金程序还没有结束。所以,应莹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财产的诉求可能面临“先刑事、后民事”审判原则的适用,待甄别完毕徐翔与应莹的个人财产才能启动民事诉讼的实体审判。



那为什么应莹此时选择离婚,要求分割正在甄别的财产呢?应莹起诉后主动联系媒体接受采访称,希望通过离婚促使青岛中院完成对家庭资产的甄别,”资产甄别已经进行两年多时间了,一直没有结果,我已经失去耐心了”很多媒体认为,这次离婚属于“技术性”离婚,为了最大限度督促、推进法院对于冻结巨额财产的甄别进程,以剥离出徐翔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进行家族财产的保全。


这条路可能很漫长……


对于徐翔作为资本市场风云人物的际遇,可能有各种解读,但是薛京律师认为——捷径创造快钱的同时,早已埋下了风险的雷区。近年来,笔者看到很多所谓“捷径”纷纷反过来成为财富陷阱,甚至成为负资产。比如以下的常见风险:


1

离婚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惩罚性”后果


相爱时不分你我,不爱时拼命转移财产。很多老板在面临离婚危机时,为了避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开始小动作不断,转移股权、隐匿收入、用亲属的名字购置资产、甚至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做就是通过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增加债务,来规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所以,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已经构成,在离婚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这种行为,做“小动作”这一方不但实现不了规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恐怕还要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另外,这种规避行为可能引发其他风险,比如女方提出男方转让股权无效诉讼并申请冻结标的股权,股权被冻结会导致受让股权一方、公司的利益收到损失,甚至影响股权的价值。再比如,如果一方通过代持规避分割财产,如果代持一方出现债务、死亡继承等问题,会引发代持本身的风险。


2

利用所谓境内外税收安排,事后引发的“反避税”调整


2019年,修正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新个税法中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化是“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反避税制度之前一直存在,来应对现实中种种为避税玩的“税务筹划”的花样;但之前相关规定多以税务部门规章等形式颁布,这是第一次进入法律层面来规定。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通过转移利润、海外避税区架构设计、个人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反避税条款的出台,意味着以往所谓聪明的“税务筹划”——虚签关联企业之间的服务、贸易合同,转移企业利润到税收洼地,或利用海外架构规避境外分红的申报和纳税义务,以及利用个独企业核定征收优惠(如明星的工作室),如果没有合理的交易目的或不分配利润的理由、或实质的业务,未来也许会被反避税制度“检测”,引发反避税稽查,到时候该交的税到天涯也得交,还要补缴罚息。


3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判决裁定的,也许会面临牢狱风险


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失信债务人——也就是所谓的“老赖”,近年来国家不断颁布措施对其进行惩戒,以促进诚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如限制“老赖”坐高铁、出境、购买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但是,这些行政惩戒在巨额利益面前,债务人可以照样置之不理,认为不就是坐不了高铁、出不了国吗?其实,债务违法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现实中,有的当事人被判决承担偿债义务后,不是积极履行,而是拼命卖房子、卖车,隐匿收入、无偿赠与亲友财产,这些行为实际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如果造成实质影响,是要承担刑责的。目前法院公布的判决中,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也就是国家启动公共权力帮助债权人追债,维护诚信体系。而对于某些无知无畏的债权人,付出的代价是人身自由。


无论是离婚、交税、还债、投资,或者其他方面,很多人都“敢想敢干”,挖空心思找到法律空隙、获得不当利益。但是,这些试探规则底线得来的财富,未来有可能被推翻、归零,甚至变成负资产。


徐翔曾经风光一时,坐拥上百亿家产,但可惜昙花一现,家业与事业均速荣速枯。所以,敬畏规则是红线、是生命线。有些事可以慢慢做,有些钱可以慢慢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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