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网红女主播,太太能把钱要回来吗?
01
案情回顾
“滴~支付宝到账XX元~”
这边,网红主播正享受着到账的巨额打赏。
而另一边,上海的翁女士却大叫起来,“钱呢?我的钱呢?”
原来翁某的老公赵某在“XX小视屏”平台注册了5个账号,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多次向北京某公司的签约网红女主播邱某,总共打赏了77.8万余元。
翁某在知道情况后,找到法院,认为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置,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要求确认赵某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邱某及北京某公司共同返还人民币77.8万余元!
主播邱某及其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当初赵某在网上注册账号时已确认,如果发生纠纷,将由北京某法院管辖。
02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会涉及到赵某打赏女主播的实体审理,赵某与网络直播平台公司约定了管辖,所以,该案应移送至北京某法院管辖。
一审裁定后,翁某不服原审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赵某与被告网络直播平台有《用户充值协议》在先,但该管辖约定只适用于形成管辖合意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第三方起诉合同无效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与合同双方并无管辖合意,本案也非债权转让或承继等情形,故本案不受管辖约定约束。
且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而被告人之一赵某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区,故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03
法官评析
1.赵某打赏女主播算什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赵某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在观看女主播的表演之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与女主播邱某77.8万余元以资鼓励,并未在打赏过程中向北京某公司及邱某要求履行任何义务,此系无偿的赠与行为,在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也未就充值、打赏行为设定对应的约定义务,所以,赵某的打赏行为系典型单务合同类型中的赠与合同。
在打赏行为完成之时,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2.妻子能直接告网红女主播和直播平台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翁某认为,其与赵某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共有家庭财产,赵某未经翁某同意,单方面的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翁某的财产损失,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翁某提起诉讼的诉求是撤销赠与合同。
3.妻子能在上海起诉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翁某起诉的依据实际上是,赵某与北京某公司、邱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侵犯了翁某的财产权,翁某诉请撤销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财产,所以,该案的诉讼实质为因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该案中,被告人赵某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某区,且其侵权行为地也为上海市某区,故上海某区法院有管辖权。
04
法官说法
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
但是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依旧是由用户通过网上充值的方式,购买各种直播平台的虚拟物品,对互联网主播的视频表演等以虚拟物品等“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与主播就打赏金额进行一定比例分成。由于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广大网民在打赏之前一定要慎重对待打赏行为,可能付出的真金白银难以追回。
互联网直播平台也应提升社会责任感,对于网民打赏行为设定一个“冷静期”或者“提醒弹窗”,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涉诉风险。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延伸阅读】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为两个学说,一是“赠与合同”说,二是“服务合同”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2月4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俞彬华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戎、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奇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来看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两者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
因此,对主播的“打赏”行为一般被认定为为赠与行为,适用赠与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规定。那么,除了上述案例的情况,还有哪些存在争议的“打赏”被主张过返还呢?
1. 用违法所得进行打赏
2018年的“会计门”,29岁的会计王某挪用930万公款打赏女主播的案件就是典型的用违法所得来“打赏”主播。该名会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还所有侵占被害公司的款项。
目前,在经济类、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已经被嫌疑人处分的赃物是否要追偿,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则不予追缴。
本案中由于打赏行为定性为赠与,那打赏的行为就不属于购买服务,善意取得则无从说起,此时,“打赏”能否返还需要分情况讨论。首先,若主播明知是粉丝违法所得,还与嫌疑人串通,接受巨额打赏的,双方就有可能涉嫌相关的刑事犯罪,双方均应当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主播大多不知道粉丝用于打赏的资金来源,但是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违法所得通过“打赏”进行赠与是无效的,主播需要退回。
2.未成年人打赏
以(2019)苏04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未成年人吴某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未成年人吴某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未成年人吴某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未成年人吴某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未成年人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1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该合同行为无效。在综合考虑吴某1监护人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后,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万元。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按以下思路审理:首先,考虑起诉主体是否适格,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适格监护人;其次,查明该未成年人所做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匹配;最后,如最终确认合同无效,还需审查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责任分担。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信息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网络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交、学习、娱乐等各个方面。因此,一方面,需要国家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新生的商业模式、交易行为也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问题,需要司法、立法不断跟上社会与技术的更新,透过现象看本质,厘清基本的法律关系与裁判规则,对社会生活给与引导与规范。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