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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刘星能继承夏东海的遗产吗?法院判决让你大吃两惊

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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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刘星是不是夏东海的法定继承人?

1、扶养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2、一般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扶养事实要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二、夏东海能不能立遗嘱排除刘星的继承权?

三、如何系统规划避免财产不能按心愿传承

1、保护性遗嘱还是要写的

2、再婚规划要考虑“共同生活”的风险

3、有些财产可以生前赠与己方子女

4、建议考虑家族信托的整体规划


相信很多人的童年,过暑假必看的电视剧就是《家有儿女》。剧中夏东海与刘梅是再婚夫妇,分别带着各自的子女小雪、小雨和刘星组成了新的家庭,一家人胜似亲人、其乐融融,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快乐。


不过,电视剧毕竟是电视剧,真实生活中重组家庭往往面临复杂的家庭关系。其中,有一个法律盲区很多人不了解——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继承权?大多数人下意识的回答是:肯定不该有,人家自己的财产还要留给亲儿子呢!我国法律是不是这样规定呢?


一、刘星是不是夏东海的法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个规定打破了我们普通人的认知盲区——只要形成“扶养关系”,没有血缘的继子女也有继承权!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1、扶养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我国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这条法律的应有之意,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强调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需要有一定照料。共同生活是抚育保护最直接的外部特征。有再婚的朋友问我,那我安排继子女上寄宿学校或让孩子爷爷奶奶照顾,是不是不算共同生活?我认为要根据哪一方亲生父母有孩子的抚养权,哪一方的家庭是孩子的生活中心、及对孩子日常中照顾这些条件综合考虑;不是说住校或祖父母辈日常照顾就不算共同生活。

3、扶养事实要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不过,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主要根据具体案情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时间超过一、二年以上。
所以,夏东海与刘梅与各自的继子女实际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夏东海与刘梅的遗产,他们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都有继承权,而且是均分——我国法律没有区分亲生子女与继子女的份额。

二、夏东海能不能立遗嘱排除刘星的继承权?


我们都知道遗嘱是处分个人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可以合法的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但是,我国《继承法》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的继承人并没有区分亲疏远近——只要是继承人,且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就要保留必留份!哪怕不是亲的。


也就是说,如果夏东海做不到把刘星视若己出,暗戳戳立遗嘱把财产留给了小雪和小雨,也应该考虑刘星在未成年前的份额——除非确定刘星他妈刘梅特有钱,刘星的生活来源没问题。
读者也许会质疑现实有这么夸张吗?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

范先生根据父母的遗嘱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75.2万元。小潘是彭女士与前夫所生,离婚后由彭女士抚养;2010年范先生与彭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12年3月,范先生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我现居住的房屋是用父母给我的拆迁款买下的拆迁房,拆迁之事有拆迁协议为证。我死后房屋要给我的儿子小范,这是我父母的嘱咐也是我的遗愿,我百年之后小范享有房屋处分权、其他人无权居住此房。


2014年范先生去世,彭女士与小潘起诉小范,要求认定遗嘱无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范(亲生子女)继承,小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小潘(继子女)人民币30万元。判决之后,彭女士与小潘提出上诉,认为支持的金额太少。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了原判。(见再审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1337号)



本案之所以支持范先生遗嘱有效同时,还判决亲生子女给付继子女30万元,主要事实与理由是:范先生立遗嘱时没有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潘某留出遗产份额。小潘与范先生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不足三年半,范先生死亡时潘某还有一年多即满18周岁,并且彭女士作为小潘的亲生母亲,也是潘某的抚养人。参考上述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小范根据遗嘱继承房屋,但需给付小潘30万元。
这个案子小范得益于父亲早立遗嘱,否则按法定继承,彭女士母子可以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而小范只能继承三分之一;但是,即使有遗嘱,因为彭女士带孩子与他共同生活三年多,所以还要在遗嘱中考虑继子的必要份额。
那么尴尬的问题就来了,也就是普通人第二个法律盲区:如果再婚对象有未成年子女,就意味着财产面临对方子女继承的风险——即使写遗嘱也可能不管用,因为如果对方家境一般,是难以排除未成年继子女的继承权的。

三、如何系统规划避免财产不能按心愿传承


遗嘱制度并没有给与被继承人完全的意思自治权利,遗嘱形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遗嘱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应给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保留份额。所以,单靠遗嘱来实现个性化、按心愿的传承稍显单薄且容易发生争议。对于再婚家庭,薛京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综合规划身后财产分配问题:
1、保护性遗嘱还是要写的
因为没有遗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的份额与子女一样多,同时无法排除再婚配偶的继承权。人家母子二个加起来就二份了!
2、再婚规划要考虑“共同生活”的风险
如果与再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其实就构成了抚养照顾的连接点,发生继承纠纷时可能会被认定“扶养关系”。所以,再婚人士要补上这个法律知识盲区,婚后规划是生活也是法律的重大安排。


3、有些财产可以生前赠与己方子女
再婚双方一般都有婚前财产,这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心有顾虑的再婚人士,可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逐渐把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房产、股权、金融资产逐渐赠与、过户到子女名下。这样,就不会产生任何未来己方子女与继子女争家产的风险。
4、建议考虑家族信托的整体规划
再婚家庭涉及更复杂的婚姻与继承关系,而财富安全最不确定的风险就是人的因素。近年来,中产阶级以上的家庭就可以设立家庭信托,实现财产的个性化传承。如果范先生生前把财产设立信托,受益人只写小范,只要这个信托是合法设立的,他身故后信托财产只会按信托合同向受益人分配,其他法定继承人是没有任何权利分一杯羹的。当然,现在房产、股权类财产设立信托成本过高,整个社会还在观望阶段,但是金融资产——包括现金、保单、理财产品设立信托,进行“定制化”传承,已经非常成熟了。
通过以上整体的规划,比只有遗嘱会更加完善与效果确定。现代社会,再婚越来越普遍,越是没有利益纠葛的结合,感情纯度反而越高。保护好自己,也是对家人的负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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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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