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能让你安心做全职太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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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一线诉讼,作者:李双庆 北京大成
2021年2月18日,北京晚报发表了一篇《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房山法院判了》的文章,文章写的是北京房山法院一离婚案件中,女方长期在家照顾家庭生活,属于全职太太,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于女方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本来是一件好事,不料不仅被炒上了热搜,结果还引起了“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一年一万元,还不如保姆”等差评,主审法官还不得不出面予以回应。笔者觉得有必要梳理一下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现状,避免一些误读。再次提醒:《民法典》来了,但让你独立自主的还是你自己。
一、法律规定的解读
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民法典一大改进,该规定在《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演进而来。《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如果一方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放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导致其收入降低,如果按照约定分割财产,明显对该方不利,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在《婚姻法》时代,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是无法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房山案如果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这“侮辱性极强”5万元,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民法典》跳出了夫妻约定财产这一要件的限制,即使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只要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相对于《婚姻法》的规定而言,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民法典》中规定无约定财产条件限制的“家务补偿请求权”,相对于《婚姻法》来讲,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家务劳动补偿在补偿什么
针对五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网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侮辱性极强;二是认为离婚时财产已经一人一半,为什么还要补偿,是否“公平”过头。笔者认为,开喷之前,应当先了解五万元是补偿什么?
婚姻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需要公平,所以一人工作、一人持家,劳动平等、财产平等,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如果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工作一方的收入归工作者所有,那么五万元对于在家劳务持家者确实不公平。但是法院判决的五万元的补偿是建立在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外出工作者的收入是归二人共有,依法平均分配后,再行支付的补偿。不是说外出工作者拿出五万元购买了五万元的家务劳动,而是外出工作向在家持家者额外支付五万元。
所以也就有了凭什么在外辛苦工作,挣钱分给全职太太一半以后,还要再支付补偿的疑问?
家务劳动补偿不是评价哪种劳动更有价值,也不是要单纯照顾女方利益(将来也会有全职爸爸),更不是确定结婚多少年在家劳动的价格。家务劳动补偿更侧重于保证离婚后双方生存能力的公平,为了照顾婚姻期间为家庭从事较多家务劳动者今后再次融入、适应社会所做的补偿。
婚姻期间一人在外工作、一人在内持家,离婚时已经取得的财产平均分割。但是婚姻期间在外工作者已经习得的生存技能、工作技能、取得的社会地位是无法分割的,而在内持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因为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家务劳动中,所以这种在社会中的生存技能、工作技能、社会地位必然被削弱甚至已经丧失。如果不予以倾斜性的帮助,对于在内从事家务劳动者的将来而言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也就是为何在分配婚姻期间所得后还要继续对从事较多家务劳动者“补偿”的原因。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是对于婚姻期间因从事过多家务劳动,可能导致在工作、学习、社会交往上失去等多机会一方所做的面向未来的补偿,不是对过去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所以不要再拿五万元、十万元来评判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了。
三、民法典后,是否就可以安心做全职太太了
有了《民法典》,可以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还能拿补偿,是否可以做全职太太了呢?笔者建议谨慎考虑。
首先,当前的补偿数额是有限的。尽管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数额是非常有限的。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判决数额是五千、五万、五十万或者五百万,其实法律并未规定,也都是可以判决的。但根据多年的司法经验来看,这个“侮辱性极强”的5万元,已经是相对可观的数额。家庭纠纷案件中,除了一些高收入家庭,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都不是很高,在家庭财产平均分配的情况下,5万已经是较高的数额。正如房山案主审法官所讲,需要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四点,还需要考虑持家一方在离婚后生存能力,主要是离婚时的工作能力、学习状况等。如果长期在家从事家务,脱离了社会很长时间,需要予以更多照顾,避免影响其今后的生活。但是无论哪种标准,都不会太高。
其次,家务劳动补偿不等同于离婚配偶扶养。我国并没有设立离婚配偶扶养制度,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如果离婚时一方因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离婚后不能谋得适当职业等情况出现时,另一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抚养。可惜的是,我国《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虽然是倾向于该制度的价值理念,却与该制度的设计截然不同。我国没有离婚配偶抚养制度,在离婚后,只有一次性的数额不高、“侮辱性极强”的家务补偿,并不能让你一生衣食无忧,更不能保证你今后做全职离婚太太。
最后,全职太太幸福吗?应该是幸福的,因为有许多人都向往做全职太太。但是这种幸福是建立在依赖别人的基础上的,如果为了做全职太太,放弃了学习、工作甚至接触社会的机会,一旦出现婚变,需要自己去工作养家时,你能指望的只有《民法典》给你的补偿款了,而这个补偿款可能还是让你觉得“侮辱性极强”。
所以,一定要认清家务劳动补偿的实质:这是对你为家庭需要放弃学习、工作、接触社会的时间和机会所做的补偿,是对你离婚后将面临重新进入社会可能遇到困难的补偿。认清这些,再看一下司法实践中所能支持的补偿数额,你就知道《民法典》能不能让你安心做全职太太了。
借一位女同学对该事件的评论收尾:无论何时都不要向他人寻求未来的保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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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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