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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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最高院|夫妻“忠诚协议”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以不受理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二)北京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例打印遗嘱有效案
近日,北京二中院民六庭适用《民法典》对一起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合议庭认为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三)《民法典》施行后常州完成首例代位继承公证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0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情形有以下三种:
(1)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主要有两项:金额标准和用途标准。
(3)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02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就基于合意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大多数裁判都确认,非举债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就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司法实践有较大分歧。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子女等传统观念更新迭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01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和婚生子女一样上户口。
02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出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03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若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04 非婚生子女成年后有对父母赡养的扶助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变更的司法应对——以婚姻关系审查政策的变更为视角
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后,全国范围内多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陆续密集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公告》。
01 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1)引发不动产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告》出台后,房产显名权利人独自处分房产的情形将会增加,隐名共有人的维权行为则必然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多。
(2)增加不动产登记异议纠纷案件。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宣传中强调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并向社会大众告知了异议登记的途径与方法。这势必将促使一些隐名共有人在显名权利人拒绝配合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异议登记诉讼。
(3)增加共有房产执行问题。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后,对于登记在显名权利人一方名下的房产,显名权利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将不再需要其配偶共同签字。如显名权利人被抵押权人起诉后,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对被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处置,这势必将增加法院对共有房产的执行问题。
02 司法保护隐名共有人权利的建议与设想
明确“隐名共有人”变更登记的义务;离婚纠纷中明确擅自处分房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赋予第三人“合理注意”义务;执行过程保障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票家族信托:上市公司家族股权平稳传承的秘密武器
在股票家族信托的服务方案中,股东子孙后代可通过信托受益权,合理继承相应股票的权益,将受益权、控制权、经营权合理安排,避免因家族后代离世、婚姻变化、血亲关系向下分化等原因导致财产外流,保证家族财产顺利传承。
01 实控人家族信托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有哪些优势?
第一,家族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可避免企业持股比例分散、家族接班人对企业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情形并可实现家族成员资产的成功隔离。
第二,家族信托持股可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信托受益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和职业经理人机制,利于企业家厘清上市公司持股关系,避免代持等不规范的权属安排。
第三,信托可以合理避免遗产税的征收,受益人可以较为完整地继承家族财富。
02 家族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有哪些难点需要解决?
高额税费导致国内控股权置入信托难以一步到位;受托人责任问题亟待立法完善;信托持股在上市前仍被认定为“三类股东”。
(五)跨境税务数据交换以后,离岸家族信托到底是怎么被征税的?
中国进行CRS数据交换已有三个年头。这两年很多中概股上市如火如荼。这些中概股的很多高管基本上都是使用传统的套路,通过设离岸信托/家族信托持有股权。如果家族信托的私密性丧失,身份信息和税务信息逐渐被交换回来,这些高管以后就会面临不少境外税务问题。
在过去没有CRS没有信托交换和中国税改之前,信托律师在设立离岸信托的时候更多是考虑当地法规本身对信托的保护。但未来的话,如果这个信托在中国的税务上不合规,从中国的角度,这个信托就很可能视为一个虚假信托。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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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节选 | 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薛京律师:重新定义财富管理法律业务分享
2021年第4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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