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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节选 | 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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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摘要
一、典型案例
二、实务判例
(一)约定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的,一般认定有效
(二)约定目标公司承担回购条款的,因为涉及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一般认定无效
(三)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性质,进而被法院予以调整降低三、律师建议
(一)大股东应谨慎签署含有业绩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
(二)对于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协议,小股东可以主张无效
(三)投资人签署对赌协议须认清主体
实务判例-1
实务判例-2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判例-3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