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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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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录、侄甥代位继承、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家族办公室,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针对《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大变革,深圳公证处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在遗产处置方面的多维度法律服务需求,推出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名录,其中包括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等50家律所推荐。
《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自《民法典》生效后,2021年1月4日,广州公证处已经办理完毕了首例侄甥代位继承的公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见》就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出四方面举措。一是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二是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三是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四是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中国信托业协会:从实务角度看《民法典》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三)——资产保护与债权人的撤销
财富被创造出来之后,就无时无刻不面临各种风险,尤其对高净值人士而言,家企不分、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财产隐名代持、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都可能导致财富的减少或灭失。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认识到,现金的多寡实际上只是收益问题,而“安全”才是最根本的问题。
(1)家族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家族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法律基础源于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务也不能用信托财产清偿,从而实现资产隔离的目的。
(2)常见的家族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失效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家族信托被认定为无效;第二种情形,家族信托被撤销;第三种情形,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3)如何合法有效地设立家族信托:首先,确保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而且,委托人有权处置此类信托财产。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单独所有的。其二,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其次,确保家族信托的财产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信托。同时建议及早设立家族信托,其一,可以对抗日后经营不善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引发的负债,其二,可以家族信托设立期限届满一年后,债权人再来主张撤销信托的难度会非常大。
最后,信托财产交付时,应到政府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对抗第三人。
2、审判研究:居住权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违法出租房屋的法律后果
此次《民法典》针对居住权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问题采取了限制主义立场,第369条第2句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除非房屋所有权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居住权人无权将其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外出租。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居住权人违法出租房屋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1)居住权人违法出租房屋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居住权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对外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超出居住权人剩余租赁期限或居住权人意外死亡的,剩余租赁期限或自居住权人死亡之日起的租赁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居住权人违法对外出租房屋,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房屋所有权人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权利。但房屋所有权人的解除权行使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18条)。
(3)居住权人违法出租房屋场合,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未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因承租人不符合有权占有之占有连锁的要件,相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构成无权占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于居住权人。
(4)房屋所有权人向承租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后,租赁合同因可归责于居住权人而履行不能,承租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居住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清华金融评论》推出的金融大家评“华尔街热线”直播专题(第13期)针对家族财富管理出了一期节目,认为中国的家族信托发展,确实是近些年才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私人财富的增长促生了财富管理的业务。和欧美的家族一样,大家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包括财富的传承,如何安排家族资产的运营,以及后代如何能参与当中。所以,家族信托就应运而生。
在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是由银行的私人银行部以及信托公司作为市场主导。从统计数据来看,68家信托公司中,已经有40余家开展了家族业务,资产规模量也是上了千亿。但是具体来看,这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整个中国的代际传承也是刚刚开始,所以家族信托和家族财富管理的市场还是很大的,是未来的一个趋势,也是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一个指引。
此外,还对“家族财富管理的推广与下沉以及家族财富管理如何能够更好的普及”问题提出以下观点:美国的注册投资顾问制度、服务体系是值得借鉴、参考的,从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及行业自律。还有市场培育,中国市场已经受过很多次的洗礼了,大家从心态上比较重视,但真正把资金委托给第三方顾问管理还是不愿意放手的,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培育和教育。另外从业人员的心态也要转变,从销售理财产品的角度转变成投资顾问的角度。中国善于弯道超车,整个市场会越来越成熟和健康。
2020 年 12 月 18 日,由 e 代理、Anlan Capital、Euromoney 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携手主办的以“共筑 2021:聚信,聚新,聚力”为主题的“GAAS 2020 年全球资产配置峰会”在线上成功举行。在峰会上关于家族办公室,各位嘉宾提出以下观点:
(1)李可辉:我认为现在国内家族办公室依旧走在非常好的发展道路上,5年的探索形成了一个很好的业态环境,很多机构能够形成相互合作。但在客户服务这部分,国内家办更多地还是围绕在客户的财富管理服务层面。在做家办服务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从事这个行业的人能够持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下一步家办其实可以关注围绕家族慈善的服务,家族慈善在家族办公室围绕客户做长期的服务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板块。
(2)陆易:从国内来看,国内在法律上没有对家族办公室的定义,所以在国内一般来探讨家族办公室的定义会从家族办公室的类型上去看,譬如单一的家族办公室、联合家族办公室、还有虚拟家族办公室。而虚拟家族办公室不一定有家族办公室的字眼,但它做了家族办公室的各项职能,特别是接受外包来提供专业服务。但这三个类型可能还不是本土化的家族办公室,或者本土的高净值人士希望的家族办公室的类型。例如,单一家族办公室是一个家庭设立的,由家族成员来管理。然而很多民营企业其实并不是由一个家庭设立的,而是由异姓兄弟设立,但到了要传承的时候,如何把交接棒交到二代手里?所以就有了封闭的多家族办公室的概念,它不是联合家族办公室,而是服务于异姓兄弟家族。封闭的多家族办公室会为几个家族提供服务,但它的服务是封闭的,它不对这些家族以外的其他家族提供服务,它有保密性的要求、以及满足家族个性化、创新性的需求。
随着中国财富迅速累积,近年来全社会公益慈善意识逐步增强,超高净值家族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参与度正在提高。日前,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以下简称“盖茨基金会”)资助支持发布的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中国超高净值家族公益慈善研究报告》总结了家族慈善的几大趋势。
(1)富豪榜产业结构变化带动捐赠结构变化
2009年到2017年短短不到十年时间内,中国的经济动能经历了从传统制造业,到房地产业,再到高科技的转变,中国福布斯富豪榜的产业结构随之而变,科技业上榜富豪逐年增加。
(2)中国家族捐赠契合“差序格局”
中国捐赠者相对而言更重视对家乡的回馈。2015年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通过基金会捐赠的善款43.5%流向捐赠者家乡省份,53.5%流向全国其他省份,流向海外的仅占3%,这印证了捐赠者的差序格局理念。
(3)家族基金会更注重教育,企业基金会更注重扶贫
家族基金会重视教育,反映出家族对人才培养的慈善认知。其中大学接受的捐赠最多,且受捐赠高校基本为名牌大学。企业基金会在扶贫助困、公益行业发展领域较为突出,契合公司发展及社会责任需要。
(4)捐赠的多元化与年轻化
2009年到2016年,超高净值家族占福布斯中国慈善榜的人数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其捐赠金额占当年捐赠总额的比重也逐年降低。慈善榜呈现多元化趋势。70、80后企业家的慈善捐赠在近两三年间增势强劲,2016 年首次超越曾经的捐赠主力50后,慈善榜呈现年轻化趋势。
发展与多元化的需求,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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