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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例打印遗嘱有效案

北京二中院 北大法宝
2024-08-23

⊙ 本文长约1500字,阅读需时4分钟 


导语

近日,北京二中院民六庭(下称二中院)对一起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二中院适用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争议焦点: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体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是,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由于从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案件中遇到打印遗嘱,只能参照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重大分歧,有不少案件中直接否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此次《民法典》修订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订立打印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提示:

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021年以前订立打印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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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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