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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9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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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个人破产、信托税制、家族信托、企业传承、夫妻财产分割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深圳挂牌成立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设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创新举措,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2.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3.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近日表示,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为此,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关于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的建议”。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海鑫钢铁集团:曾经资产百亿的钢铁帝国,为何传承失败?


2003年,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在办公室被人开枪射杀,其子李兆会不得不中断留学,22岁便仓促接班。十年后集团因亏损和负债,最终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破产重整进入法律程序。


(1)年少仓促接班:缺乏提前规划传承


据媒体报道,创始人李海仓因突然离世,事先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如果创始人李海仓提前进行家族传承的部署,对企业的股权及管理继承做出安排,李兆会也不必仓皇地被从国外召回,独自接手价值40多亿的偌大企业,最终力不从心,逐步走向覆灭。



(2)豪掷千金娶女星:埋下婚姻风险隐患


在第一任婚姻里,李兆会豪掷千金,与女明星车晓举办世纪婚礼。最终,婚姻只维持了一年零三个月便宣告结束,据传李兆会为此付出了3亿元的赔偿。


(3)名人变老赖:混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


随着海鑫集团及关联企业的集体性破产,引发了大量债务纠纷,李兆会沦落为进入失信名单的“老赖”,究其原因在于其以个人名义为企业经营多次提供担保,因此接连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原本承担的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


2.深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与金融手段有机融合创新的成熟业务模式,已成为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然而,缺乏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制约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税收优惠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尚未形成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体系;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种税收负担。



3.丈夫要撤销家族信托,妻子作为受益人能反对吗?


现实中,企业家在公司融资困难时,或许会决定撤销家族信托,用来维持公司资金周转。然而,受益人并不愿意撤销这个家族信托。此时,委托人是否有权直接撤销这个信托,是否需要获得受益人的同意?


委托人是否有权撤销信托,主要就需要看信托文本中对委托人的权限设计、涉及撤销条款的但书及流程等。如果合同中有可撤销条款,则可以撤销,如果是不可撤销信托的话,撤销家族信托要经过受益人同意。


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大部分人都是设立的可撤销生前信托,但如此则信托资产不一定能与委托人资产做出严格且清楚的划分。反而言之,不可撤销信托相对具有更严密的资产隔离功能,但也相对地牺牲了部分日后可调整的空间。



4.债务人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生活中,协议离婚较为常见。当夫妻一方负担个人债务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自身财产份额的行为的确存在影响债权清偿的可能。此时,债权人撤销权保全债权的积极作用凸显。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子女抚养、照顾女方、财产补偿等情形,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需区分情形对待:


情形1:为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而放弃财产份额。此时,债务人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金钱价值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此种情形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应优先于金钱债权进行保护,不符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情形2:过错方为补偿另一方而放弃财产份额。在协议离婚时,如债务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即使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净身出户”,也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亦无权主张撤销。 


情形3:无偿转让财产。若无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过错赔偿等合理事由,仍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如对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5.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若当事人并未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若夫妻双方没有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协商不成又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一方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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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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