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0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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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2022年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化名)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时考虑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2年7月20日,《私人财富管理职业技能等级》团体标准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批准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次发布针对私人财富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指引性团体标准,对私人财富管理的职业准则、职业等级和职业技能要求、工作方法等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标准。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非婚同居搭伴养老”,一方给付的财产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指各自失去原来老伴的两位老人,经交往彼此认为志趣相投,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养老。
根据鲁法案例【2022】295号,张某与王某自愿同居,并签订《结合协议》和由张某向王某转账20万元的《协议》,法院认为虽然《协议》中约定的是“赠付”,但从协议的具体内容看,要用张某给付王某的钱以及王某孩子的房屋租赁费抵扣,也就意味着王某需要偿还此笔款项,该《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给付合同,而非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王某需要偿还借款。就本案而言,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给付协议,基础条件是双方处于同居关系,必要条件是对方要用生活费、房屋租赁费进行抵扣。同居关系解除后,《协议》自然也可以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按照约定折抵;未履行的部分,被告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在“假离婚”案件中,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1.离婚经济补偿(多干家务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便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其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这里并未限定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差于对方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该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限于离婚之时,即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一并提出。
2.离婚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需要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如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来源等情形,但如果离婚时双方均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客观上无法实现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经济帮助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将经济帮助方式写入离婚协议中,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1.路径一:稳定股权结构,跳出“家族”羁绊
从企业管理理论看来,家族企业的治理与传承中,股权结构设计是家族企业战略发展的基石,而家族信托是解决企业所有权结构设计的重要工具。通过家族信托,家族企业得以将企业控股权紧锁在受托人名下,从而保持了家族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集中和稳定,同时通过限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等方式,确保受益权转让不会对股权集中造成威胁,且家族成员可以从家族企业经营中持续获得收益。
2.路径二:完善企业治理,创新管理模式
所谓企业治理结构,其实就是找到最合适的机制去调和与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冲突。欧美的家族企业提供了一条制度建设的路径——把家族和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进行了巧妙地设计,所有权、治理权和利益分配权进行了分离。这方面,家族信托工具功不可没。
家族企业通过信托架构的赋能,实现财富管理与传承,能够一站式实现股权托管、风险隔离、按约执行交易、财富管理与传承等目的,有效解决代持等不规范的权属关系,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和职业经理人机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3.路径三:重塑企业文化,传承家风家训
家族掌门人要在文化传承、家风家训上下功夫,才能起到连接作用,为家族延绵世代奠定实践原则和精神基础。家族信托正是这样一种有效工具,可以同时具备传承财富和家风的功能,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可以要求受益人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方可获得收益分配,比如考上大学、找到固定的工作、结婚、生子、创业等情况下可以分配收益。如此一来,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工具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后代,使得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双重传递。
1.现行法律下受益人保护的瓶颈
受益人是否享有对第三人的诉权,是信托制度运行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并且也是信托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连接点。如果信托受益人在面对第三人侵害时,无法得到合理的救济,信托制度必将无法长久稳定的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受益权的属性作为受益人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是构建受益人诉权和救济制度的核心和起点。
2.受益权的性质
作者认为,受益权应以债权属性为主,即主要体现为针对受托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考虑赋予类似于物权属性,即由受益人向第三人直接主张权利,使得返还信托财产或赔偿损失,但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不宜作为受益人财产,而仍然归入信托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后由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予以管理处分或分配。
3.完善我国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受益人诉权是程序问题,同时也关联着实体问题。我国在进行自身的信托受益权制度设计时,不仅要搞清楚信托受益权性质与受益人诉讼权利的本质关系,更需要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进行设计。
在我国,从实体角度理解受益人的权利,不宜采取二分法。“一物二权”与“一物一权”的学术争论不应构成我国继受信托的障碍。
建议在诉讼程序上借鉴英国的“范德佩特程序”,强制加入受托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实现尽量通过受托人行使权利来最终保障受益人利益的目的,同时应当适当区分单一受益人和多受益人信托的情形,在多受益人信托的情形下,对于原告受益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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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9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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