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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读懂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

华税学院 华税教育
2024-08-23
关于我们

【华税学院】华税学院(edu.huashui.com)是由华税创办,定位于税法职业培训,面向律师、企业首席财务官/税务官、税务师/CPA、税务公职人员等招生,旨在培养顺应国家税收法治化要求、具有“税务+法律”思维、专业一流、视野宽广的新型涉税服务专业人士,帮助学员实现专业价值提升、人生事业成功!学院的愿景是,为国家税收法治化做出贡献!

◎ 华税学院

假设李某和赵某夫妻二人每月收入分别为李某12700元和赵某19700元(2人全年合计38.88万元),二人在北京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赁居住,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均在上中学,同时夫妻二人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年龄均大于60周岁。夫妻二人均在读在职研究生,同时当年需要参加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并取得证书,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分别为李某2000元和赵某3000元。

2018年10月1日以前:

夫妻二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李某:12700-3500-2000=7200元

赵某:19700-3500-3000=13200元

分别适用20%和25%的税率,二人全年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200×20%-555+13200×25%-1005)×12=38160元.

税负率=38160÷388800×100%=9.81%。

2019年以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赵某:19700×12-5000×12-3000×12-12000×2(子女教育)-4800-3600-18000(房租,赵某一人全额扣除)-24000=66000元。

李某:12700×12-5000×12-2000×12-0×2-4800-3600-0-24000=36000元。

2019年以后应纳税额:

夫妻二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和66000元,分别适用3%和10%的税率,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3%-0+66000×10%-210×12=5160元,税负率=5160÷388800×100%=1.33%。

较2018年10月1日前少纳税38160-5160=33000元,降幅33000÷38160×100%=86.48%。

以上内容来自华税学院最新课程《“新个税法”实务解读:6大专项附加扣除和纳税申报》,主讲人:杨增华老师,华税学院合伙人讲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企业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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