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多客户反映在个人所得税APP接到了“境外所得申报提示”的站内信,提示客户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获得境外收入,提示内容如下:
一时间,互联网上各种舆论观点扑面而来。有人说“投资美股的收益将从明年起纳入征税范围”,也有人说“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所获得的工资也将面临税收征管”。实际上,境外所得的范围早已有法律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所得被视为境外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海外信托收入虽然并未明确纳入到上述规定中,但是依然面临多方面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税务法规的背景下,这些风险更为显著。一方面,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了反避税条款,规定个人通过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个人与其关联方的非独立交易行为、在低税负国家设立的企业不分配利润给居民个人等情形进行调整。对于不合理的信托架构,也可以予以穿透。另一方面,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影响。自2018年起,中国与其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CRS,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使得中国税务机关能获取高净值人士的海外资产信息,减少了避税的隐秘空间。综上所述,海外信托在税务规划中需要谨慎考虑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税法变化,确保符合反避税规定,同时利用合法的税务递延策略,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税务风险和法律后果。当前,家族信托的数量和规模在全球范围内显著增长,尤其在中国市场,存续规模已达到数千亿人民币,涉及的财产类型和委托金额呈现多样化趋势,这为税务规划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国际税收体系下,尤其是涉及美国税务居民的信托架构,税务问题更为复杂。例如,当非美国税务居民设立的家族信托拥有美国税务居民受益人时,信托的性质(授予人信托或非授予人信托)直接影响其税务处理方式。综上所述,课程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旨在帮助学员理解跨境家族信托的税务规则,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确保财富的有效管理和传承。华税学院定于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举行《跨境人士家族信托之税务要点》直播课,由资深税务师杨丽敏主讲,诚邀您关注和参与。2024年7月12日(周五)上午10:00-11:00
杨丽敏,华税学院高级讲师,香港大学企业财务与投资管理研究生,连续18年深度跨境私人财富金融、法律、税务研究,专长企业主资产保全与财富传承、慈善与基金会、美国税法与跨境架构、税务查核与筹划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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