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音乐语境下“非遗”传人的认定与保护
乔建中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
原文刊于《艺术学研究》创刊号(2019年第1期)
内容摘要
传统音乐以其独特的结构形态、体裁归属、使用范围、风格特色、社会功能、美学特征等要素成为历代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传承人”作为传统音乐的活态载体,在以其为丰沃成长土壤的同时,也受限于目前的留存困境。本文所议者,先从中国传统音乐的界定及其分类说起,“传承人”的身份鉴定和他们在不同级别项目中居于的特殊地位以及在“非遗”保护中所能发挥的作用都与其紧密相关。笔者从传统音乐传承人认定与保护的角度进行思考,认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传统、传承和传人乃是至关重要的三大要素。民族文化传统须以传承的不断积淀为依托,而传承的根本动力是一代又一代具有“匠心”意识的传承人。正是这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构成了伟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一、传统音乐的界定以及分类
二、“传承人”的内涵阐释
同任何概念一样,传承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它的内涵与外延。辞书里,曾对传人作了这样的解释:“能继承某种学术流派或技艺并使之流传下去的人”[4]。该定义将传人扩大到“学术流派”,那就意味着从事文字和音符创作、研究的人也在传承人的行列。也就是说,任何一位文学艺术的从业者,都可以称之为传承人。因为大家的任务,无论是表演者还是研究者,无论是专业的还是民间、业余从业者,其目的都是要让传统文化得以继承、保留并传之久远。如宋词中的“婉约派”与“豪放派”、清中叶的“乾嘉学派”、西方专业音乐中的古典主义、浪漫主义大师们,都可以称为“传承人”,显然,这就是广泛意义上的“传承人”了。
桓公读书于堂上,轮扁斫轮于堂下,释椎凿而上,问桓公曰:“敢问公之所读者,何言邪?”公曰:“圣人之言也。”曰:“圣人在乎?”公曰:“已死矣。”曰:“然则君之所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桓公曰:“寡人读书,轮人安得议乎!有说则说,无说则死!”轮扁曰:“臣也以臣之事观之。斫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之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斫轮。古之人与其不可传也,死矣,然则君之所读者,古人之糟粕矣!”[6]
三、传统音乐传承人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当前西方文化剧烈冲击、我国城镇化进程又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要认定传统音乐传承人有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四、传统音乐传承人的保护
所有参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仁都认为,传统音乐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是最重要、最紧迫的问题。也是一个解决起来难度很大的问题。
结 语
总之,传统音乐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认定比较容易,保护十分困难。非物质遗产保护之万事悠悠,唯此为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类别的传统音乐,音乐传人的基本传承手段是口头形式,它的最大特色是即兴地在“表演中进行创作”,乐随兴至,转瞬即逝,故对它的保护同样需要采取特殊的方式。音乐传承人是文化国宝,数千年来,他们为中华文化的血脉不断,默默地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贡献,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估价。我们要尊敬所有的传人,还他们以尊严,向他们以及他们承载的文化致以崇高的敬意,尽量避免让他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旅游景点等场合“维持生计”。在为传人建立音像档案时,尽可能让他们把自己的人生经历及所掌握的曲目全部录制下来,而不必以某些意识形态化的标准作主观取舍。先保留,再斟酌。中国自古以来的教训是:“淘汰的工作做的太多,保留的工作做的太少。”[⑧]以致不经意地丢失了许多文化珍宝。我们应该引以为训。
文中图片均由乔建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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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安编、刘文典撰,冯逸、乔华点校:《淮南鸿烈集解》卷二十《泰族训》,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671页。
[2] 何建章注:《战国策注释》卷五《秦策·蔡泽见逐于赵章》,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04页。
[3] 郭良夫:《应用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0页。
[4]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194页。
[5] 司马迁撰,裴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史记》卷二十六《历书》,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58页。
[6] 吕惠卿撰、汤君集校:《庄子义集校》卷第五《天道》,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76—277页。
[7] 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版,第306页。
[8] 杨荫浏:《国乐前途及其研究》,《中国音乐学》198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