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峰:艺术史三题
作者:李心峰,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中国艺术研究院
原文刊于《艺术学研究》创刊号(2019年第1期)内容摘要
艺术史是当下艺术学理论研究中集中讨论的热点话题。其中,有三个比较基础也比较关键的问题:一、“艺术史”与“艺术史学”的学科名称问题;二、“元艺术史”问题;三、“一般艺术史”问题,引起广泛讨论。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深入辨析,文章认为,学界有关艺术史与艺术史学两个词语的辨析虽然不无意义,但根据一般史学等历史研究领域的惯例,仍应将这两个词语视为可以互换使用的同一概念。对于以艺术史学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张将其命名为“元艺术史”。对于“一般艺术史”是否可能的问题,本文通过多方论证,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艺术史,在今日艺术研究领域已成为一门显学,尤其是现在“艺术学理论”成为了“艺术学”学科门类下五个一级学科中列在首位的一级学科,人们在梳理、思考、建构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内部的学科构成要件与学科相互关系、学科内在结构、学科整体体系时,更是无法回避艺术史的问题。于是,围绕着“艺术史”,以及这一学科的学科名称、学科术语、学科本体、学科实际存在等问题,开始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理论资源、不同的立场以及观点,展开了内容广泛且愈益深入的讨论。其中,有三个比较基础也比较关键的问题,即:一、关于“艺术史”“艺术史学”的学科名称;二、关于“元艺术史”;三、关于“一般艺术史”,我关注比较多,做了些初步的思考。现借《艺术学研究》杂志创刊的契机,将自己的初步想法付诸文字,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关于“艺术史”“艺术史学”的学科名称
谈到艺术史这门学科,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这门学科应如何命名的问题。
也许,人们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或语境下以艺术史这门学科为所指对象使用较多的学科名称,是直接将其称之为“艺术史”。
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包括我自己,经常会使用另外一个学科名称——“艺术史学”,或者干脆明确主张将其命名为“艺术史学”。比如,我在第一篇探讨“艺术史哲学”的论文《艺术史哲学初探》中,概述西方“艺术史”这门学科演进的历史过程时,便将这一节的小标题写作“西方艺术史学的演进”。其实,这一节的小标题,也完全可以写作“西方艺术史的演进”。在这一节中,我写下这样一段话:
当我们提到艺术史这一概念时,显然可以对其含义作两种理解。首先,艺术史指的是艺术实际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其次,艺术史指的是对这种艺术实际的历史过程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这是艺术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不同于体系性艺术学科的历史性的艺术学科。这后一层含义是更为常见的,实际上它也就是艺术史学,或艺术史研究。[1]
我想,人们在使用“艺术史”这一学科名称的同时,有时候特意有所区别地、自觉地使用“艺术史学”这样一个学科名称,大约主要是想强调艺术史作为一门学问、一门学科的存在与性质,从而与作为“艺术实际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的“艺术历史”加以区别。
本来,在学科概念使用的意义上,将“艺术史”与“艺术史学”甚至“艺术史学科”作为同等意义的学科术语、学科概念来使用,并没有也不应该引起歧义。这正像在一般历史学科中,“历史”“历史研究”“历史学”“历史学研究”乃至“史学”“史学研究”,历来都是作为同等意义的学科术语、学科概念、学科名称在普遍使用一样,并不会也不应该引起歧义。
关于这个问题,在其他个别历史学科领域,情况也基本如此。比如在经济史研究领域,经济史、经济历史与经济史学、经济史学科,也都完全可以作为同等意义的概念互换使用。
然而,上述这种学科名称的使用惯例,特别是在艺术学研究领域,在最近几年,还是引起了一些歧义。
歧义的产生,起因于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内部的讨论。
在围绕着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内的“艺术史”应该研究什么、应该怎样研究展开讨论时,人们在其中的一个问题上达成了较广泛的共识,即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这里的艺术史,应该较多地关注、探讨艺术史的一般理论问题、艺术史原理问题以及艺术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这一主张无疑有其合理性。我也十分认同这一主张。但是,在这种讨论中,有的学者提出应将“艺术史”与“艺术史学”作为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学科名称来使用,主张将“艺术史”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史学科的学科名称来使用,而将“艺术史学”作为专门以艺术史本身为研究对象的、着重关注艺术史的一般理论问题、艺术史原理问题以及艺术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的学问的学科名称。在这里,他们所使用的“艺术史学”,强调的更多的是把它理解为、阐释为、界定为“艺术史·学”或“艺术史之学”,而不是像以往那样把它理解、阐释为“艺术·史学”或“艺术·历史”“艺术之史学”,即与“艺术史”意义完全相同、可以互换使用的学科名称予以使用。
这些学者所做的上述辨析与意义上的区别、使用上的分别对待,是否有意义呢?我认为这当然有其积极的意义,至少说明在现代汉语中,“艺术史学”这样一个学科概念、学科术语、学科名称,它的意义并不像过去人们按惯例使用、理解、阐释为“艺术·史学”那么单一、明了,而是存在着意义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解读的可能。
不过,我虽然对于以上这样的语词意义的辨析给予积极的评价,但却并不赞成将“艺术史学”解读为“艺术史·学”“艺术史之学”。因为,尽管这种辨析、解读、语言运用方式在某种特定的语境、条件之下,比如在艺术学理论范围内特地加上了若干限定与说明的情况下,人们或许能够理解其特定的涵义。但是,一旦离开了这一特定的语境,没有了特别做出的限定与说明,这样的解读与语用方式,便会变得寸步难行,完全行不通。比如,到了一般史学领域,或其他特殊史学领域,必然会产生无法解决的意义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对话、交流的语言障碍。因此,我仍然坚持主张,将“艺术史学”作为与“艺术史”意义完全相同,可以互换使用的学科名称、学科概念、学科术语来使用,而不要人为地打破由语言的约定俗成及其惯性所铸成的语词用法、概念内涵,不要任性随意地试图改变强大的语言传统造就的语言使用惯例,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徒增混乱、徒增烦恼而已。
二、艺术史之学:“元艺术史”
如此以来,便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有关上述那种专门以艺术史本身为研究对象的、着重关注艺术史的一般理论问题、艺术史原理问题以及艺术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的学问的学科名称问题。
的确,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科学学、元科学研究被普遍运用于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包括艺术学、艺术史、艺术批评等领域,以及艺术学理论领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学科布局、学科建构的当下,更有必要抓紧探讨这一问题。
实际上,在既往的艺术史研究中,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不乏专门以艺术史本身为研究对象的、着重关注艺术史的一般理论问题、艺术史原理问题以及艺术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的思考、探讨,并且已经形成了一门引人瞩目的学问。它被西方学者命名为“艺术史哲学”(The Philosophy Of Art History)。其实,中国的读者,对于这门学问也已经不再陌生。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便有阿诺德·豪塞尔《艺术史的哲学》[2]、贝尔廷等《艺术史的终结?——当代西方艺术史哲学文选》[3]等译著出版;也有丁宁《绵延之维——走向艺术史哲学》[4]这样的专著出版。其实,早在1961年,《国外社会科学文摘》杂志第11期,就向国内读者介绍过亚诺德·霍塞尔(即阿诺德·豪塞尔)的《艺术史哲学》(即《艺术史的哲学》)这部名著,让我们了解到:艺术史哲学这样一门学问,它所关心的是艺术史的方法论;探索科学的艺术史能够获得什么成就;它的意义和界限是什么;等等。我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赴日本京都大学美学美术史研究室做访问学者期间,也注意到:日本当代不少学者都很关注艺术史哲学这门学问,或者出版专著将书名直接命名为《艺术史哲学》;或者发表有关艺术史哲学的研究论文;出版相关论文集,等等。这种情况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直到90年代末,皆是如此。我也曾发表过一篇论文,即前文所引述的《艺术史哲学初探》。[5]
今天,我想从我的“元艺术学”视角,提出一个“元艺术史”的新的学科概念,尝试将有关艺术史这门学科(或曰“科学”)的一切“元科学”“科学学”“科学哲学”性质的思考,用一个统一的学科名称即“元艺术史”为之命名,理清它的研究对象、学科目标、学术使命、研究范式或类型等。
我们所谓的“元艺术史”,就是把“艺术史”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元科学”的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所谓“艺术史哲学”,当然属于我们这里所设想的“元艺术史”研究的范畴。可是,我们为何在“艺术史哲学”之外,又提出一个“元艺术史”的学科概念呢?
我们提出“元艺术史”这样一个新的学科概念,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在全部有关“艺术史”的带有元科学性质的探讨中,其实如果细细分析一下,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两种明显不同的研究取向——一种是对“艺术史”这门学科作哲学性的分析、反思,它们大多属于有关艺术史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从而形成了“艺术史哲学”这样一种学术传统或研究范式。与这种明显带有哲学思辨性质的有关艺术史的反思、探讨相比,在有关艺术史学科的反思、探讨中,还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另外一种研究取向或研究范式,即对艺术史这门科学,进行“科学学”的探讨,从而形成“艺术史科学”(狭义)这样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这样一种探讨,更多地带有经验的、实证的研究特点,往往运用一些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艺术史的社会功能、社会机制、语境分析、语用分析、语义分析,等等。在这种研究中,有时甚至会运用到一些数学模型、概率统计等自然科学方法。我们把传统的“艺术史哲学”与我们这里所提出的“艺术史科学”(狭义),都看作是有关艺术史的“元科学”研究,都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元艺术史”或“元艺术史学”的范畴。
我们今天提出“元艺术史”,将其细分为“艺术史哲学”与“艺术史科学”两大基本研究范式,这其实是今天艺术史学科比较繁荣兴盛对于艺术史领域“元科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今日以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段内艺术史研究(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史研究即对于艺术自身的历史的研究,及对于艺术史研究的研究即“元研究”)已经出现、必然出现的各种繁杂乃至混乱现象(诸如概念上的内涵与外延的混乱不清)对于艺术史领域的“元科学”研究的必然而迫切的要求。
我今天提出“元艺术史”的学科概念,对其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初步地思考,也想借此机会,对我三十年前提出的“元艺术学”学科概念或学术理念,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在1989年开始撰写并于次年完成的拙著《元艺术学》中,对于同属艺术学“应用学科”的艺术批评和艺术史——相对于艺术理论这样的基础理论学科而言,我将艺术批评与艺术史都称之为“应用艺术学科”,分别设计了各自的“元科学”环节,并将它们分别命名为“元批评学”与“艺术史哲学”。当时,我已经使用了“元艺术史学”这样的学科术语,并且有这样的表述:“元艺术史学即艺术史哲学”[6],是把“艺术史哲学”与关于艺术史的整个的元科学研究,即今天所说的“元艺术史”之间划上了等号,并没有对其中的“艺术史哲学”与“艺术史科学”(狭义)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加以必要的区分。现在,有必要对此加以辨析,对艺术史哲学与艺术史科学(狭义)这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给以明晰的区分,对元艺术史与艺术史哲学加以必要的区别,将有关“艺术史”或“艺术史学”的自觉地反思(既包括哲学的反思,也包括经验的、实证的、科学的再研究)的完整的学科,更准确地命名为“元艺术史”或“元艺术史学”。
李心峰著《元艺术学》
三、关于“一般艺术史”
在艺术学理论大的语境中有关艺术史的探讨,还有一个问题,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这就是有关“一般艺术史”是否可能的问题。不少学者对于“一般艺术史”提出了质疑。
问题似乎发源于对于“一般艺术史”如何界定、如何表述?我想,“一般艺术史”这一学科概念的提出,大约是针对各个艺术门类(艺术种类、艺术体裁)的艺术史如音乐史、舞蹈史、电影史、戏剧史这种“特殊艺术史”而提出来的。因此,“一般艺术史”主要是强调它不是以某个个别艺术门类(艺术种类、艺术体裁)为对象的“特殊艺术史”,而是以整个艺术世界整体为对象的“一般艺术史”。在这里,恐怕不能将“一般艺术史”理解、阐释为“艺术一般”的“历史”、以“艺术一般”为研究对象的艺术史。正如我在《论“艺术一般”》一文中所说,艺术一般“是我们的思维对各种具体的艺术事象进行合理的逻辑抽象、理论概括的产物……艺术一般虽然产生于逻辑的抽象,但它绝非是非现实的虚构,而是就存在于现实之中,就存在于现实的、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艺术特殊之中。”[7]艺术史作为一门主要是经验的、实证的、靠一个个具体的艺术史实说话的历史科学,如果将它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艺术一般”,这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就此而言,这种把整个艺术世界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整体,以之作为研究对象的艺术史,将其表述为“一般艺术史”,是否就是最好的选择?是否就是最理想的命名?还有没有意义更为明晰、表述更为理想的学科概念来表述它?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循着这样的思路来思考这种类型的艺术史,或许可以考虑使用“整体艺术史”或“综合艺术史”“大艺术史”这样一些意义更为清晰的学科术语予以表达。
其实,问题可能主要不在于使用哪个学科概念,而在于有些学者对于这种以艺术世界的系统整体为研究对象的艺术史本身是否可能,也持有怀疑乃至否定的意见。在他们看来,所谓艺术史研究,只能是美术史、音乐史、舞蹈史、戏剧史、电影史等,那种试图将各种艺术门类都囊括其中的一般艺术史、整体艺术史、综合艺术史如何可能?如何着手?如何操作?
在这里,我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这种以艺术世界的系统整体为对象的艺术史,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这种艺术史,可以说已然客观存在着。黑格尔《美学》第二卷所构想的人类艺术按其象征型、古典型、浪漫型三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艺术类型演进发展的历史,便是此种意义上的艺术史。房龙《人类的艺术》则是一部深入浅出的、涵盖人类几乎所有艺术样式的艺术历史读本。李希凡总主编、数十位当代实力派艺术史论家合力完成的十四卷本《中华艺术通史》,以及由此压缩精简而成的六卷本《中华艺术通史简编》、上下册的《中华艺术导论》,也是当代学人对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艺术所进行的这种综合艺术史的可贵的实践成果,等等。
其次,既然在一般史学领域,可以有超越个别人类活动领域诸如经济、政治或文化领域的综合的、整体的历史研究,存在着诸如《中国通史》《世界通史》《剑桥中国史》等大批的史学成果;在一般文化研究领域,可以有《中华文化史》《中国古代文化史》《中国文化发展史》等著作的问世,为什么在艺术研究领域,不应该、不可能有以艺术世界的整体为对象的艺术史的存在呢?
再次,以一个与艺术研究关系密切、距离更近的领域——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领域为例,我们出产了那么多的《中国文学史》《外国文学史》《古代文学史》《现代文学史》《当代文学史》等一类的以整个文学世界为对象的综合文学史或一般文学史,而不只是以诗歌、小说或散文等个别文学体裁为对象的文类文学史(当然这种文类文学史也是必要的,也有着大量的存在),那么,将文学研究扩而大之,扩大到整个艺术研究领域,当然也应该而且有可能产生以整个艺术世界为对象的综合艺术史、一般艺术史、整体艺术史。
也许,我们会觉得,目前业已存在着的某些一般艺术史、综合艺术史著作,包括像黑格尔的《美学》第二卷、房龙的《人类的艺术》乃至李泽厚的《美的历程》、李希凡总主编的《中华艺术通史》等,还不能做到尽如人意,容或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遗憾,但这不应该成为质疑甚至否定这种一般艺术史、综合艺术史、整体艺术史的理由。相对于个别门类的艺术史研究而言,这种一般艺术史、综合艺术史、整体艺术史毕竟更为年轻,成果有限,难免幼稚与存在缺陷。但是,只要人们能够根据艺术研究与艺术教育、艺术实践的需要,在这方面努力探索、积极实践、大胆开拓,一定能够让这种范式的艺术史研究逐步迈向更加成熟的境界,诞生一个个愈益让人惊喜的研究成果。近年来,长北教授的《中国艺术史纲》[8]、徐子方教授的《世界艺术史纲》[9],分别在中国艺术史和世界艺术史研究领域,对这种整体艺术史、综合艺术史、一般艺术史,做了非常有益的实践与开拓,颇值得我们予以关注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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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心峰:《艺术史哲学初探》,《文艺研究》1996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文艺理论》1996年第10期转载。
[2] [美]阿诺德·豪塞尔:《艺术史的哲学》,陈超南、刘天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3] [德]汉斯·贝尔廷等:《艺术史的终结?——当代西方艺术史哲学文选》,常宁生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丁宁:《绵延之维——走向艺术史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5] 实际上,这篇论文完成于1990年,最初是作为拙著《元艺术学》第十一章而写出的。该书第十一章的“艺术史哲学”,是与第十章的“元批评学”一起,作为全书“元艺术学”的有机环节而构想、设计的。参见拙著《元艺术学·后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 李心峰:《元艺术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1页。同时参见《艺术史哲学初探》一文。
[7] 李心峰:《论“艺术一般”》,《艺术百家》2018年第1期。
[8] 长北:《中国艺术史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本书修订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出版。
[9] 徐子方:《世界艺术史纲》,东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