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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着急!工厂起火,消火栓竟然没水,被罚款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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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日前,江西省上饶市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屋内囤放的木板、纸箱、泡沫板等物质很快被引燃。由于厂房的室内消火栓无水,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接警后,辖区消防部门迅速到场处置。据悉,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



火灾扑灭后,辖区消防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等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8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自今年4月至10月,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在全国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推动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出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需要重点整治,其中就包括消防设施损坏停用这一项。

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

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消防设施、器材是各场所提高自身抵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保持其良好状态,关系到能否及时预报火警,能否及时有效控制、扑灭火情,能否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有效帮助,是保护我们生命安全的一道防线。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积极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无损,为安全加层“防护套”!



损坏消防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24h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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