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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2年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府发〔2019〕8号)文件精神,依据《金山区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金山区关于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2022年金山区特色产业(无人机产业、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和新型显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无人机产业方向(金山工业区,无人机推广应用除外)

主要支持方为: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租赁自用经营用房;适航审定机构建设;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培育领军企业;无人机推广应用。

(二)新型显示产业方向(金山工业区)

主要支持方为: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租赁自用经营用房;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产业链配套项目。

(三)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金山第二工业区)

    主要支持方为: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租赁自用经营用房。

    具体支持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

   二、项目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工商、税务依法在金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有发展前景、盈利,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经营过程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项目符合金山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4.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办理完成,项目已经正式开工建设。

    三、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20日

2.申报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镇(工业区)递交申报材料并在金山企业服务云上完成申报。

(2)各镇(工业区)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区经委。

(3)区经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1.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营业执照、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营业执照、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参照(1)或(2);

(4)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营业执照、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培育领军企业(无人机):营业执照、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

(6)无人机推广应用:营业执照、购买的必要性、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汇款证明;

(7)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营业执照、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8)产业链配套项目(新型显示):营业执照、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家认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通过“书面纸质+电子版”形式报送,书面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区经委、区财政局、镇(工业区)、申报单位各一份。电子版在金山企业服务云进行上传填报,并将材料压缩包递交所属镇(工业区)。

 

金山区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山区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工业区范围内发展无人机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及本区范围内涉及“无人机推广应用”方向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无人机产业特色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

      1.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对适航审定机构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实际购建价格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贴;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单年度按照实际租赁费用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支持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按照研究院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培育领军企业。支持培育领军企业,对列入《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无人机推广应用。支持无人机推广应用,对购买区内研发制造的无人机用于我区开展农林植保、物流运输等场景应用的,按实际购买价的30%给予补贴,同一购买方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无人机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专精特新发展、高端化突破、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参照(1)或(2)

      (4)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培育领军企业: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

      (6)无人机推广应用:购买的必要性、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汇款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镇(工业区)、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镇(工业区)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第二工业区范围内的发展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特色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创新发展

      1.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碳纤维复合材料创新研究院建设,按照市级资助给予100%配套。

      2.产业科技创新转化。对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关键核心环节实现攻关突破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研发费用的5%-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碳纤维复合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和标准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照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创新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市财政拨付凭证

      (4)产业科技创新转化: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专利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关于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工业区范围内的发展新型显示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

      1.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支持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按照研究院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产业链配套项目。支持新型显示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在新型显示关键设备、材料、场景应用等上下游环节实现产业链对接的配套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不包括土建费用)的5%-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新型显示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新型显示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和标准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照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价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4)产业链配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家认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工业区管委会、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金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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