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22年度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长宁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据《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商务规[2020]6号)的相关文件精神,2022年度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二、支持方向
1.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长宁区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申报要求:2021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支持长宁区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2)支持长宁区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申报要求:2021年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3.支持境内外上市。
(1)支持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国内A股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香港主板、纳斯达克、纽交所、伦交所主板、法兰克福证交所);
(2)支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进入精选层的企业;
(3)支持新引进的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
申报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上市的企业。(新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2日落地长宁)
4.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1)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技术转移等多种形式,破解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集成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
(2)总集成总承包: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信息化服务等领域,开展的体现集成创新能力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3)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手段等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
(4)产学研的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解决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
申报要求:
(1)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土建),其中:产学研项目与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研发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
(2)项目为在建或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已投资部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在2022年开始,2023年底前完成。
5.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支持长宁区企业向“专精特新”化发展。
申报要求:
(1)通用条件
①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区且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
③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标准至少一项;
④符合长宁区“十四五”期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相关要求;
⑤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专项标准
①专一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0%及以上,在行业细分领域内处于全市前十位或全国前三十位;近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②精细化。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③特色化。近2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或获得区级(含)以上质量奖、质量标杆企业等。
④新颖化。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累计超过1000万元。
6.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支持长宁区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申报要求:
(1)企业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建筑、航空等行业不低于1%;
(3)企业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专职科研人员不低于25人;
(5)前三个年度内,企业获取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
三、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市级“专精特新”、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境内外上市的,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申报区级“专精特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此材料需放入装订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提供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市级“专精特新”、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境内外上市的,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申报区级“专精特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此材料需放入装订材料);
(6)其他的相关材料。
2.指定申报材料
(1)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1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复印件。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支持境内外上市: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请表(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专题)(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版在线下载)(加盖公章);
③申报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提供《总包合同》,申报产学研项目的提供《产学研合同》;
④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已发生的费用凭证复印件、汇总清单,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项目贷款合同)。
(5)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申报区级“专精特新”企业: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请表(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加盖公章);
②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请表(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盖公章);
②长宁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加盖公章);
③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加盖公章);
④研发设备详细台账、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其他相关的证明(技术人员材料、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获奖材料、获得市级、区级立项项目材料、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等)。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
1.企业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13日,开展集中网上申报,请各单位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毕可自动生成上传),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盖章,清晰扫描为电子版后一一对应上传至规定条目。
2.网上申报入口:上海市企业服务云
3.初审及复审时间: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24日(逾期不受理),开展网上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企业及时补正。审核通过后,将通知企业在线导出申请表,打印纸质版后签字盖章,连同装订成册的其余材料一同递交。
4.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2年7月25日-2022年7月27日;申报地址:娄山关路35号大虹桥营商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逾期不受理)。
5.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6.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1.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中的市级“专精特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中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境内外上市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2.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中的区级“专精特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中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长宁区对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标准参照认定方案执行),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将取消区级“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3.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两次拨付扶持资金。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50%,剩余50%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七、其他事项
1.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2.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3.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4.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来源:上海长宁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确保立项。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科创企业迁入即奖励,落实软件企业退税,签订高额返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大学生创业,0元注册,免费提供注册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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