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结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2022年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区范围的漕河泾园、金桥园、静安园、青浦园、嘉定园、杨浦园、长宁园、徐汇园、虹口园、闵行园、松江园、普陀园、陆家嘴园、奉贤园、金山园、崇明园、宝山园、世博园、黄浦园、自贸保税园。具体四至边界按《关于同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调整的批复》(沪科创办〔2021〕135号)执行。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注册地在申报范围(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填写火炬统计企业报表;在项目正式申报后,保持注册地稳定。
三、申报要求
1. 各类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附件1)要求。
2.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 申报材料需齐全、完整,且清晰可辨认。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扫描件,如需使用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后,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第一批申报项目的主体,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加盖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系统内填报情况应当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4. 申报主体需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有效等情况予以承诺。
5. 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示范区,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四、项目申报和初审时间
(一)项目申报
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至7月31日16:30。申报主体请于5月30日10:00起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项目提交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区级初审
1. 分园管理机构分批次实施2022年重点项目区级初审:
一是第一批评审6月10日16:30前提交的项目。初审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17日。6月17日12:00前完成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生成推荐项目书面汇总表。
二是第二批评审7月31日16:30前提交的项目。初审时间为7月31日至8月30日。8月30日12:00前完成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生成推荐项目书面汇总表。
2. 分园管理机构实施2021年正式申报重点项目区级初审:在上述时间内,分园管理机构需同时完成2021年正式申报重点项目的初审(参见《关于开展2021年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正式申报的通知》(沪科创办〔2021〕129号)),与2022年重点项目一并完成填写在线审核意见和出具推荐项目汇总表工作。
3. 针对疫情需要特别支持的项目和企业,由区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和承诺函。
五、区级初审和推荐要求
1. 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 是否符合园区发展导向。
3. 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 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佐证材料、资格证明等。
5. 择优推荐项目。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给予支持:
(1)疫情期间主动为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
(2)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3)园区运营主体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成效显著;为企业创建“无疫工厂”、“无疫园区”发挥积极作用;运用数字化手段在惠企服务中发挥突出作用。
6.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1安排配套资金。
六、材料报送
分园管理机构应于2022年6月17日和8月30日前分别将第一批、第二批加盖所在区政府公章的区级配套资金承诺函及推荐项目汇总表(在线生成)送交至上海科创办。未按时送交的,相关项目将纳入后续批次予以审核。
七、市级审核
上海科创办对通过区级初审并推荐的项目组织审核评估,并将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申报主体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项目不予审核。
附件: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2年重点项目指南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X01 | 支持园区运营单位完善园区防控疫情配套设施和提供保障服务。 | 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单位最高支持3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企业或机构。2、实际支出包括: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购置消杀物资, 添置隔离设施,配备“数字哨兵”等。3、配套设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已投入使用。4、采购时间为:2022年3月至6月间。 |
X02 | 联合长三角企业开展防控疫情,促进相关技术运用的给予支持。 | 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企业。2、实际支出包括:技术分析费用、技术转让费用、产品试生产费用、产品市场推广费用。3、产品在2022年3月至6月间投入使用。 |
X03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物流运输支持。 | 按2022年3月至6月间发生的物流运输费给予3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所运输物资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在2022年3月至6月间完成运输。 |
X04 | 对复工复产企业给予疫情防控保障支持。 |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接送返岗人员租车费、购置隔离设施费用。3、费用发生在2022年4月11日至6月30日间。 |
X05 | 对重点领域科技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支持。 | 对于组织一定规模招聘活动的平台企业,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组织的招聘活动,应不少于100家重点领域科技企业参与,发布不少于300个招聘岗位。3、实际支出的费用为用于组织招聘活动发生的设计费、劳务费、场地费等。4、招聘活动发生在2022年1月至7月间。 |
X05 | 对重点领域科技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支持。 | 对于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企业, 按每聘用一名给予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申报主体为重点领域科技企业。3、招聘2022年度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企业,应与该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4、招聘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至12月间。 |
A01 | 对孵化毕业企业和孵化机构,给予支持。 | 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 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对孵化机构每孵化毕业 1 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孵化毕业企业或孵化机构。2、孵化企业毕业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A02 | 对在张江示范区内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支持。 | 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2、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非政府委托项目。3、活动举办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4、每个分园每年支持不超过1项。 |
A03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张江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 给予2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3、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
A04 |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 ①对2021年度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6%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②对2021年度营收5000 万元-2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5%-6%(含)的,给予8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研发投入强度6%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③对2021年度营收2亿元-5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4%-5%(含)的,给予10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研发投入强度5%-6%(含)的,给予12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研发投入强度6%以上的,给予15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④对2021年度营收5亿元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4%-5%(含)的,给予15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研发投入强度5%-6%(含)的,给予18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研发投入强度6%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早于2018年1月1日。2、2021年营收较2020年营收增长率不低于10%。3、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
A05 |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奖项、称号等,给予奖励。 | 首次获批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科技部“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项目的单位,奖励100万元。获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获得奖项或称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B01 | 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给予支持。 | 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4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不超过600万元。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给予事后支持。 | 1、申报主体需为获得投资的企业,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2、股权融资事件发生时申报主体尚未上市。3、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经营范围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4、股权融资事件完成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B02 | 对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 按该笔贷款发生利息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企业已获得首笔银行贷款,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结清。 |
B03 |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支持。 |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企业已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完成股改。 |
B04 |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支持。 | 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7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企业已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在新三板或N板挂牌。 |
B05 |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支持。 | 对企业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受理,给予1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间获得受理。3、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
B06 |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 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可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 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2021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成立于2020年1月1日之后。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 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同一行政区内。4、申报主体需实施基金托管。5、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奖励,仅针对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的部分。 |
C01 |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给予支持。 | 对园区主导产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经综合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30万元,同一园区每年最多支持 1 项。 | 1、申报主体是受园区委托,为园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3、围绕园区产业主导发展方向,从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角度开展工作。4、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C01 |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给予支持。 | 对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引领科技创新工作,经综合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多支持1项。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3、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C02 | 对单位布局高价值专利组合给予支持。 | 经综合评定,可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单位参与国际、国家或上海市行业标准制定,拥有高价值专利组合,且以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支撑单位核心主业发展(专利组合含国内发明专利数量20件以上或国内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均为5件以上)。用人单位可将资助资金奖励到专利发明人和知识产权管理人。 |
C03 |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支持。 | 经综合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支持。 | 1、由联盟秘书单位或主要发起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主体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2、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国知办函管字﹝2015﹞19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3、联盟各成员单位达成协议,明确至少 3 年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4、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5家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数量30件以上。5、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6、联盟开展了专利池组建、专利布局、数据库建设、专利许可交易、价值评估、专利分析等相关工作。相关工作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31日间。每个联盟项目最多支持3年。 |
D01 | 对聘用顶级专家、高级人才、杰出青年人才的单位, 给予“伯乐引才”奖励。 | (一)顶级专家。引进聘用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 者),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聘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二)高级人才。引进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等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每聘用 1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 40万元奖励。(三)杰出青年人才。引进聘用国家级、省级青年人才计划入选者,每聘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用人单位可将奖励资金自主用于建立人才培育池、支持人才科研和个人生活补贴等方面。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除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可柔性聘用外, 其他类别人才均须为全职聘用。3、所聘用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柔性聘用协议。4、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签订日期或内部培养人才获奖、入选人才计划日期,应在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间。5、国际知名奖项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克拉福德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英国皇家金质奖、科普利奖。6、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7、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包括:国家级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国家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长江学者;省级青年人才计划包括:省级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8、以同一人才名义获得过本支持政策的,不可重复申报。 |
D02 | 对入选或推荐参加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或团队给予奖励。 | 对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到科技部参加“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评选的人才或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其中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或团队,再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人才或团队入选科技部2020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到科技部参加2020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评审。 |
D03 | 对获得“张江杰出人才”表彰的人才予以奖励。 | 对获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杰出创新创业人才”(简称“张江杰出人才”)表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人才获得2021年度“张江杰出人才”表彰。 |
D04 | 对获得“ 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 对获得“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单位。2、所运营的园区获得“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3、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在张江示范区内。 |
E01 | 对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提升技术能级项目给予支持。 | 按已发生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金额不超过 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3、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方案。4、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登记和表述应一致。 5、项目已经过核准或备案。6、项目完成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E01 | 对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提升技术能级项目给予支持。 | 按企业提升技术能级总投入不超过 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企业,能级提升项目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2、项目总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不超过 2000万元。3、项目于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完成建设,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
E02 | 对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给予支持。 | 对获准上市的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 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获准上市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且生产地址在上海市。 |
E02 | 对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给予支持。 | 对于获得 FDA、EM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支持200万元。对新药研究获得FDA突破性疗法(BTD)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RMAT)资格认定的,获得 EMA 优先药物(PRIME)资格认定的,支持200万元,同一药品获得多个认定的,不重复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相关认证或资格认定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E03 | 对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给予支持。 | 按软件采购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软件产品已交付使用。3、软件产品交付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4、数字化转型主要指应用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质量管理体系(QMS)、仓储管理系统(WMS)以及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等软件。 |
E04 | 对企业委托高校、三级医院、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实施技术开发,给予支持。 | 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申报主体与高校或三级医院或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已支付 80%以上(含)。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3、合同尾款或最后一次支付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4、每份技术开发合同仅支持一次。 |
E05 | 对生物医药领域实施研发与制造协同发展的产业化落地项目给予支持。 | 按不超过租赁费(累计不超过三年) 或项目建设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4000万元。分阶段拨付。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产业化项目符合“张江研发+上海制造”条件,已签订场地租赁或购 置协议,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3、已支付场地租赁费或项目建设费首笔款项。4、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实施。5、项目立项后,按核定支持金额 50%拨付支持资金;竣工验收实质性生产后,按核定支持金额 50%拨付后续支持资金。 |
E06 | 对企业实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给予支持。 | 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4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项目投入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开发、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等。3、项目需对所在产业领域发展发挥促进带动作用。4、经综合评价,每年支持不超过 20 项。5、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实施,原则上不超过2年。 |
F01 | 对数字化赋能园区管理或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支持。 | 按不超过项目支出的 30%给予支持, 最高支持5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2、项目能够提升园区智慧化管理水平或带动产业、技术发展。3、项目支出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等。4、经综合评价,每年支持不超过 20 项。5、项目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
F02 | 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 贷款利率高于2%(含),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贷款对象,或者项目类型为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类的“新终端”项目,以及“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利息补贴为1.5个百分点,其余项目利息补贴为1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低于2%,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 50%。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单位。2、所发生的贷款符合《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3、符合所在区政府支持本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4、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5、项目总投资低于1亿元,且在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间支付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比例予以补贴。 |
G01 | 对国家级园区或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 对获批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 给予一次性支持 5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机构, 且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的单位。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已获批创建。3、获批创建时间为2021年1月 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G01 | 对国家级园区或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或获得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单位。2、获评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时间或获得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 |
G02 | 对园区实施工业节水、工业固废治理、能源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等项目,给予支持。 | 按所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是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或建设主体,且 项目建设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2、项目建成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3、项目验收合格。 |
H01 | 对参加境内外重要展览和会议,宣传推广张江品牌的,给予支持。 | 按参展费的50%给予支持。展会范围实施清单式管理。参加多个展会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是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2、境内外重要展览和会议包括:美国国际电子消费展览会、世界移动通信大会、日本半导体设备展会、德国汉诺威生物技术展、美国国际制药工业展览会、德国杜赛尔多夫医疗器械展、世界制药原料展、以色列国际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展览会、韩国首尔国际自动化展览会、日本东京人工智能博览会。3、展会举办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参展费包括:展位费、特装费(不高于展位费)和展品的运输费,参展人员(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
H02 | 对落实国家部委、上海市政府要求与外省市开展战略合作,根据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需要, 开展的产业化合作项目或技术合作项目,给予支持。 | 按照总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50%,最高支持3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是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或机构。2、按照与外省市战略合作协议明确的内容,推进落实的产业化 合作或技术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3、项目完成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
来源:上海张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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