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有一天他们可能会救你一命!
当人们看到有律师为陈世峰辩护、为宋喆『这类人』、为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辩护时,不由地就会冒出『这些律师为了挣钱,不讲正义了吗?』,尤其是出现杀人、抢劫、强奸等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案件时,辩护律师就好像变成了“人民的公敌”。
关于“坏人”的判断
我本以为在成年人的世界里已经摒弃这种以好坏的绝对标准给人分类的习惯,我们只能就事论事,说在某案件中,XX有罪或无罪,而不能对这个人论断:这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恶棍。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角色也是十分复杂且多样的。在日剧legalhigh中,有这样一幕:古美门对小黛说过这样一句话:“别太自恋,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关于真相可能只有上帝知道,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不可能了解到所有事情的真相,而法律人所扮演的角色都是一致的,就是在自己的身份中追求最大程度的正义。
关于“辩护”的意义
有一个学医的朋友同样在评论里问了我那个问题,我给他的回答正是这本书《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的序言里出现的类比:“身为医生,治病救人乃是天职,无论手术台上躺着的是圣人还是恶魔,都无关紧要,他们只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位病人,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救死扶伤,病人的道德品质高低,在他履行职责时几乎不会考虑。所以,如果换做是你,想来也会在轻叹一声后,开始为病人诊治。”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所言:“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
“律师的工作不是捍卫真相而是保护委托人。”
讲两个故事
河北某平静的小乡村的玉米地里出现了一具被奸杀的女尸,整个村庄瞬间人心惶惶。当地警方十分重视,开始积极寻找证据。
这时有人向警方提供了一条信息说:曾看到一个年轻男子出现在案发现场,行为十分可疑。警方迅速根据这条信息抓住了这个男子,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取得了他的口供。警方立了大功,迅速通过媒体宣告案破,村民们拍手称赞。
男子一夜间成为了杀人强奸犯,家人也受尽唾骂和白眼。男子的父亲万般绝望,服药自杀,抢救回来却已然瘫痪。男子的母亲低三下四到处求人帮儿子找律师,她不相信自己老实又口吃的儿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在吃了无数闭门羹后,终于法院指派了某司法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男子的辩护律师。
这位律师见到男子的第一句话是:你为什么不认罪?
他为男子做了有罪辩护,草草结束了一审。
有一天,男子的父亲去监狱给儿子送吃的,到了那里才被告知,儿子已经被执行了死刑。
“正义”的一方终将胜利?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大快人心?
并没有。
这个男子叫聂树斌。
无独有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间公共厕所内,一年轻女子遭到强奸并杀害。
一个小伙子发现该女子遇害死于公厕内,于是找到辖区民警邢芳报案。警方认为他有作案嫌,疑刑讯逼供认定为杀人犯。
事发62天后,这个18岁的小伙子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4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判决他无罪,民众一片唏嘘。
这个小伙子叫呼格吉勒图。
如果当时被怀疑为杀人犯的呼格身边站着一个捍卫他说话权利的辩护律师,一个年轻的生命,是不是可以不用就这样逝去。
江平撰文,呼格的墓志铭上写着:
“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辩护律师的存在是为了不再让聂树斌、呼格和他们的家人再平白遭受这样无处诉冤的锥心之痛。面对庞大的公检法体系时,他们不再茫然无措,只能做沉默的羔羊。
民意和证人、证词、证物,哪一项才是审判时的必需品?
我们发自内心地希望,当自己的亲人、爱人和朋友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律师愿意不畏指责地站出来,替我们发声、为我们辩护。
我们害怕看到在最终审判的到来之前,真相就已被盖棺定论。
除了上述两个案件,再想想近些年来轰动全国并成功获得翻案的河南赵作海冤案、安徽赵新建冤案、云南巧家县钱仁凤冤案等等,不由得你不会心生恐惧。所以,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强大的公、检、法机关面前,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多么的弱小和无能为力。
“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讲话。
最后,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有一天他们可能会救你一命!
来源:法务之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