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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卷门”判了! 最高法院原副庭长、陕西商人、女律师获刑13年、7年半、5年

5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犯单位行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赵发琦有期徒刑7年半;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有期徒刑13年。自2019年因涉最高法院“丢卷门”事件被查已逾三年的陕西商人赵发琦迎来一审判决。5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犯单位行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赵发琦有期徒刑7年半;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有期徒刑13年。同日,女律师齐红玲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发琦现年55岁,是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据他讲述,其早年退伍后在物资公司上班,又做过建筑,在积累了一定财富后成立了凯奇莱公司。此后因一块位于毛乌素沙漠中的价值上千亿的煤矿的权属争议,他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漫长诉讼,直到2017年12月最高法院做出再审终审判决。但此后,因其参与时任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盗取案件卷宗等一系列事件,在2019年初作为王林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共同实施者被调查。赵发琦此前被指涉嫌犯单位行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单位行贿罪方面,此前其被指控给最高法院民一庭原审判长韩某送了一辆奥迪车,给王林清送了5万美元和一张5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赵发琦被指控的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合计约80多万元。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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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若干思考

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彰显国家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处。行贿犯罪作为受贿犯罪的对合犯罪,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严惩,是对受贿继续高压打击的必然选择。只有坚持双向从严打击,才能进一步震慑犯罪,营造不敢腐、不想腐的廉政氛围。典型案例,对司法实务具有指导价值,也是学习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制度的重要途径。笔者即围绕国监委、高检院联合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做一些粗浅的思考: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罪行为与行贿罪需数罪并罚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薛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该案即将薛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串通投标行为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行为,以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身触犯其他罪名时,与行贿罪数罪并罚,这意味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素,并不需要外化为具体的客观行为。当谋取不正当利益外化为具体的客观行为,且触犯其他罪名时,需单独评价为犯罪,在处理上与行贿罪数罪并罚。对上述情形予以数罪并罚,是有明确规范依据的。即2013年1月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该条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检研究室陈国庆等人在《理解和适用》一文中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当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外化为客观行为且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行贿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行贿行为本身,一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如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仅构成一般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解释为行贿罪的主观要素,并不否认对利益本身是否正当进行客观的判断。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判断,规范依据主要有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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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情况通报(2022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务侵占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从严打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注重反映职务侵占案件犯罪特点,着眼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进一步提炼检察履职工作经验和案例指导意义。这批案例涉及银行保险、电商、电子产品、快消品、轮胎制造领域民营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作案。如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雷某某利用虚拟物品采购报销监督制度漏洞骗取公司钱款。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王某某基于银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利用银行柜面业务系统漏洞侵占银行巨额资金。二是虚增交易环节,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如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罗某某以虚增二人参股的公司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三是采取虚报、冒领薪酬,“公费私收”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如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属于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行为。四是共同犯罪情况突出,作案群体层级分布广。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为共同犯罪。如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犯罪团伙分区域分层级作案,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大量钱款。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该案共同犯罪人员达46人,涉及该公司在全国80%的销售网络。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检察政策。如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准确定性本案为职务侵占案件。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对于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加强诉源治理,向D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积极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坚持标本兼治,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帮助企业构建内部反腐“防火墙”,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关于印发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件案例作为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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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共同犯罪中如何划分退赔责任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作为古老的法律格言,蕴含着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牟取利益的法理基础。但在共同犯罪中,对同案犯如何追缴违法所得则考量刑法第64条规定能否正确实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对违法所得都具有全额退赔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如司法实践中有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类似这样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司法实践也考虑一定的责任公平,认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如承担退赔责任超出自己违法所得的,有权向其他同案犯追偿。按此处罚,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罪责刑不相适应,针对从犯,其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如其在违法所得获利中自身发挥的作用不大,且主犯未到案,那么对该从犯的处罚就会出现自由刑处罚上较轻、“财产刑”承担较重的情况,由此引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也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二是退赔额度会重复计算,如前所述,部分从犯被追缴了所有违法所得,那么主犯到案后,为了使得该案量刑平衡,会对主犯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就会重复;三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如前所述,如向获利较小的从犯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容易出现谁先到案谁缴纳违法所得的问题,因为退赃、退赔能较大影响强制措施、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四是责任逻辑混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对共同犯罪追缴违法所得,不是基于侵权责任赔偿,而是旨在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法益,具有补偿性质,如适用连带责任,则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该原则针对的是定罪的责任划分,而不是违法所得的责任划分,因此,同案犯向其他同案犯进行追偿不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依据。鉴于此,部分省市就个别罪名中的违法所得退赔作出责任划分,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退赃责任划分,有的规定:“主犯原则上具有共同的退赔义务。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进行退赃和退赔,其他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退赃和退赔。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赔和退赔。”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对部分罪名中同案犯退赔责任范围依照作用大小进行区分,尤其对从犯的退赔责任限制在实际违法所得范围。因此,针对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退赔责任划分,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把握违法犯罪所得退赃。第一,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责任的大小,对被告人来说,不仅是自由刑大小,更关乎“财产刑”能否与自由刑相匹配。因此,对违法所得退赔,要注重考虑同案犯在违法所得获得环节的作用大小、实际获利、退赔能力等因素,参照刑法第26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其他主犯和从犯追缴违法所得时做相应的区分,做到“退”当其罪、“退”当其罚。第二,正确看待违法所得退赔。违法所得退赔应具有补偿性,即恢复刑事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惩罚性,惩罚性由自由刑、罚金刑予以规定,涉及人身、财产的处罚,都有相应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违法所得不能以连带赔偿责任的形式进行追赔,对没有共同占有财物或者直接参与获利环节的共犯,不能扩大退赔义务。第三,注重保护被害人权益。如违法所得涉及被害人的,则需在违法所得退赔中考虑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地位、退赃退赔能力及其他退赃情况等因素进行把握,尤其是要把握好罚金刑与违法所得退赔的平衡,避免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及时、有效的救济。作者:舒志雄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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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只有非功利性阅读,才能让你感受真正的幸福

相信大家从小到大,已经有无数人对大家说过,要好好读书。在来法大之前,父母肯定也对你们有类似的谆谆教诲。也许,这种话都让你听得耳朵起茧子了。那我想请同学慎重思考三个问题:为什么要读书?读什么书?如何去读书?我们为什么要读书?你会毫不犹豫的说,因为读书能够获得知识。那人又为什么要获得知识呢?我想答案不外乎是,因为知识可以改变人的命运、知识可以让你将来找到一个好工作,知识能够让你摆脱愚昧等等。宋朝皇帝真宗赵恒说的比大家更为直白: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锺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男儿若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你看,读书的好处真不少,车子、票子、房子、妻子都有了。我并不否认读书会带来这些功利价值,但如果只是定睛于读书的功利性价值,那我要非常遗憾的告诉大家,我们在法大学的很多东西,将来可能都没有用处。做律师,能赚大钱,那我为什么要学高数,难道要用高数数钱吗?做大官,祖坟能冒烟,那我为什么要学法律,学学关系学、领导学就行了。功利性读书必然让你接受成功主义的价值观,我们身处的社会弥漫的都是成功主义的哲学,你要成功,你要出名,你要成为人上人。这几乎主宰了我们一切的价值观。成功主义将成功作为评估一切价值的尺度,为了成功,你可以不折手段,你可以牺牲一切利益。大家看过「魔鬼代言人」吧,年轻有为的律师凯文(基洛·里维斯扮演)经不住高薪豪宅的诱惑,带着妻子从家乡来到纽约发展。电影《魔鬼代言人》在一个又一个成功中迷失了自己,为了追求利益和打赢官司,他放弃了律师操守,为了追逐胜诉,不惜隐瞒证据;他也牺牲了家庭,为了事业,他放弃了家庭,导致妻子自杀。最后他才发现,他其实是魔鬼的私生子,成功全都来源于魔鬼的操控。魔鬼正是试图通过成功让我们放弃自己安身立命的美好价值。在影片的结尾,魔鬼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虚荣,无疑是我最爱的罪。功利性读书让你只想成功,无法接受失败。但我始终认为:一个人的真正成功不是在于你取得多少辉煌,而是在挫折中,你能不能勇敢的爬起来。只有非功利性阅读,才能让你坦然接受失败。在大量的与功利无关的文学作品、名人传记中,主人公的失败、困苦、绝望比比皆是。那么多伟大的灵魂,他们也曾有跌倒过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能跌倒。功利性的读书让你只注重外在的功名,而忽视了内心的丰富。孔门七十二贤,不乏博学多能者,高官厚禄者,但孔子最欣赏的学生却是单纯的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孔子说颜回好学,“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也就是说颜回心态平和,情绪稳定,善于改过自新,注重德行。这种内心的丰富在功利性阅读中,你不可能习得。功利性读书会让人自高自大,孤标傲世。知识经常会让人骄傲给人带来智力上的优越感,让你瞧不起人,无法与人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曹丕说“文人相轻,自古已然”。为什么中国的文人总是互相瞧不上,这可能就是知识带来的恶果,因为知识让我们觉得自己与众不同,高人一等。很多知识分子不懂得如何去配合,只懂得单打独斗,很长一段时间,中国都没有出现世界性的大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人过于骄傲。在座的同学们中会出现大师吗?我不知道,但我想,如果你真的想为人类的进步作出贡献的话,你必须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有限,必须与他人互相配合。因此,读书的目的不能仅限于功利,必须去追逐非功利性的价值。在我看来,读书的真正目的是追求智慧,而非单纯的知识。从表面上来看,读书是一个一个悖论:让你在求知的过程中越来越觉得自己的无知。这就像苏格拉底所说的“承认自己的无知才是开启智慧的大门”。庄子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这句话被很多人误读为励志名句。其实庄子的意思完全相反,庄子想说的是,生命是有限的,而知识是无限的,以有限的生命去追逐无限的知识,会把自己搞的非常疲倦的。所罗门王也说过类似的话,“著书多,没有穷尽;读书多,身体疲倦”。这些话表面上很消极,但他其实是想告诉我们,知识是无限的,在求知的过程中,必须对无限的知识保持足够的谦卑。因此,读书首先可以培养自己对未知世界的敬畏。随着阅读的深入,你才能知道知识的大海是没有边界的,我们所知道的真的是太有限了。读书可以激发我们对未知世界的探索,虽然知识的海洋是无限的,个体生命是有限的,但后人对庄子的误读有合理之处。正是因为人类有智慧,不同于其他生物,因此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智慧去探索未知世界的奥秘,然后更加感到宇宙的奇妙,避免人类的狂妄自大。刚才我们说过,读书的目的有功利性目的和非功利性目的。前者是为了成功,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纠偏:为了丰富自己的内心避免受到成功主义的荼毒,通过读书承认自己的有限,在浩瀚的宇宙面前保持足够的谦卑之心去不断探索宇宙的奥秘。因此,读书也就分功利性阅读与非功利性阅读,前者就是大家从小到大,家长老师让大家好好读的书,没有太多可讲的。大学四年,功利性阅读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你要学好专业,作为将来谋生的工具,你要学好英语,如果你不想将来和国际脱钩。但更重要的是非功利性阅读,这可以让你感受真正的幸福。那么,应该读什么书呢?我觉得还是应该博观约取,厚积薄发。首先要“博观”,要“厚积”,广泛涉猎。作为文科大学文史哲不分家,因此我们至少要通读重要的文学经典,在文学中,我们可以丰富我们人生的体验,文学来源于现实,虽然从表面上看主人公都是虚构的人物,但他们都是现实的折射。文学可以让我们知道人生的多样性,人生不同路径的不同结果,它可以告诉学习到面临相同情境应该如何抉择。文学作品还能极大地培养人的同理心,文学中无数个体的悲欢离合命运多舛,这能让我们体会人生的苦难与无常,我们会思想自己也是血肉之躯,苦难随时也会临到自身,故会感同身受,更会深刻领悟约翰多恩的布道词: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份。如果海浪冲掉了一块岩石,欧洲就减少。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其次,我们必须要了解历史。如果说文学作品是虚构的人物,那历史就是真实人物的真实人生。通过对历史的阅读,我们能够更深刻地了解人性的复杂,你会对人性的高贵赞叹不已,也会对人性邪恶不寒而栗;通过历史人物,我们也能反省自己,升华自己,去彰显人性的光辉,压制人性的幽暗。历史中,无数鲜活的个体让我们认识到人性的不完美,从此我们可以拒绝人造的偶像。正是因为对历的阅读,我才深刻了解法治的精神,因为人的不完美,因此人类的任何群体都有败坏的天性,所以对任何权力都要保持绝对的警惕。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权力都要套上法治的镣铐。再次,哲学书也应看看。哲学是对人生观的探讨,这里说的哲学不是大家以前上课时学的哲学,那只是哲学中一个的门类,不过一家之言而已。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西塞罗、马丁路德、加尔文、孟德斯鸠、洛克、波普尔、哈耶克等等。这一连串名单,人类群星璀璨时,够你一生去阅读,通过对各类哲学著作的阅读,你可以追寻先贤的脚踪,去思索人从何而来,归向何方,一生应为何而活。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先从入门看起,如杜兰特的「哲学的故事」,看完后,你也许会慢慢爱上哲学。除了文史哲,美术、音乐等各种艺术书籍都可涉猎。一个爱好艺术的人,他离善道应该更近一点。不过这方面,我没有资格谈论,我自己艺术细胞很少。只看过几本美术史的著作,感觉很舒服,今后我也会在这方面补补课。当然,“博观”“厚积”之后,就是约取。孟子说,尽信书不如无书,读书是对前人的经验的认识,必须有一个筛选的过程,绝不可人云亦云,要注意比较鉴别、明辨是非。“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读书就像在真理之路的交通工具,有的交通工具走得快点,有的交通工具走的慢点,飞机飞得比火车快,但航班经常延误,而且到不了小村小寨,各种交通工具都有自己的利弊,因此什么书都可以读点,不可厚此薄彼。另外,再好的交通工具如果走错方向,南辕北辙,那就麻烦了。通过读书,可以慢慢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如选择正确的行驶路线。那么如何去读这些书呢?这首先涉及去哪寻找这些书,老师们都会有自己的喜欢的书单上课时会给大家推荐,每年假期,我也会给大家推荐,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关注。大学期间,同学们应该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法大虽然不大但图书馆还是不错的,至少大学生应该阅读的主要书籍都有。另外,如果大家想看新书的话,可以逛书店,经济条件允许的话,最好还是上书店买书。否则都在网上购书,实体书店也就都倒闭了。给大家推荐几个书店,一个就是位于北大和清华之间的万圣书园,周末叫上三五知己,在万圣坐坐,看看书。谈恋爱的同学可以在书店旁边的醒客咖啡谈情说爱,顺便看看书,很浪漫、很温馨、很典雅。另外一个稍微远点,在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的总店,也很不错,去故宫、景山公园是可以顺便逛逛。这两个书店的网站上每个月都有新书推荐,大家可以参考。其次,大家也可以参加或组织读书小组,多人共同读书,每月读一两本好书,人不要太多,五六个人就可以了,每次由一两个同学做主报告人,其他同学参与讨论,在互动讨论中,你会有很多收获。豆瓣上的读书小组也可以参加,但是我还是倾向人与人在现实空间中面对面的接触,这不仅可以读书,也可以阅人。再次,关于读书的方法,一般的书籍都可以泛读,不要抱着读一本书要学多少东西的心态,否则就回到了功利主义的路子。很多同学经常向我抱怨,老师我读书老记不住,读了后面就忘了前面。其实为什么要记住呢?是为了写文章,还是为了在别人面前炫耀呢?读书就是为了读书而读书,陶渊明说: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在读书过程中,有那么片刻你能达到与书同乐,欣然忘食的境界,那就达到读书的目的了。你的内心就在潜移默化中慢慢被洗涤了。当然,如果你觉得一本书泛读之后,非常不错,那你可以再读精读,对于书中的让你感动不已的语句,你可以记录下来,甚至可以发在微博上,人人上,让大家分享你的心得。有很多书是可以反复读的。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同样一本书在不同时刻会给你不同的感动。在大学四年中,我想大家至少要有几本放在床头的书,没事就翻翻,就像老朋友一样,有空就聊聊,等到书翻破翻黄,你对这个老朋友可能就会有更深的了解。最后,很多书籍可以利用零碎的时间来读,比如坐公车坐地铁做火车坐飞机时,周末去逛万圣书店的路途中等等。记得当年我读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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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新旧法条全文对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为了解具体条文的修改情况,本号特整理法条对比如下,需要说明,其中,原条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表格当中,蓝色为删除,绿色为修改,红色为增加,供大家学习、参考。整理人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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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我国一直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刑法呼应宪法和环境政策的要求,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解释》),2016年又对此解释进行了修改,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标准。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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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

摘要:本文从实质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和域外立法例,对追诉期限停止计算“起诉之日说”和“审判之日说”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对传统“立案之日说”进行修正和完善,总结出一般情况下立案后追诉期限即停止计算,出现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的适用规则,使“立案之日说”更具有合理性。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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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诈骗罪共犯的准确界分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智能设备的日趋普及,导致网络行为不断迭代更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伴随而来的新型网络犯罪问题也不断涌现,为了有效斩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我国刑法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两者之间以及两者与诈骗罪共犯之间存在交叉性和重合性,如何对它们进行区分成为了实践争议的焦点。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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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合规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为视角的分析

合规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为视角的分析摘要: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良好实施,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按照刑事合规整改的成功经验,有效合规整改可以包括合规计划的设计有效性、运行有效性和结果有效性等三个要素。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合规监管人可以具有三种角色:一是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二是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三是合规整改验收的评估者。在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考察过程中,要确保合规监管人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既要科学地设定其合规整改督导方式,也应为其履行合规监管职能确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关键词:合规监管人;有效合规整改;合规计划设计的有效性;合规计划运行的有效性;合规计划结果的有效性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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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法发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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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2年最新版)

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本文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大家参考~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双耳听力障碍(≥91dB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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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类型思维在刑法学上的壮阔前景——简评杜宇教授的《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

复旦大学杜宇教授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开始研究刑法学中的类型思维,近二十年间相继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重要法学期刊上就此发表一系列成果,推进了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反思。近日收到他寄来的《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立即翻阅,深感此前微信刷屏中有专家称此书为“二十年磨一剑”所言不虚。作为多年积累而成的学术结晶,该书对类型思维的特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领域中类型思维的应用、类型思维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进一步巩固了杜宇教授在该领域的学术标签地位。本文以贯穿全书的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的对比为核心,谈点阅读心得。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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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理念转变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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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坚持惩防治结合筑起防范诈骗“防火墙”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加强司法办案、依法打击犯罪,开展能动履职、协同推进网络治理的相关成效。检察机关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这1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邱某儒等31人诈骗案,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罗某杰诈骗案,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唐某琪、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周某平、施某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从案件类型看,有五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另外五件则是与之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10件典型案例较为全面反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深入揭示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据了解,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特点表现为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在这批典型案例中,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的犯罪分子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是一种新型的“游戏托”诈骗方式;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的犯罪分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700余名被害人1.2亿余元;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电信部门代理商和劳务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采集务工人员身份证、人脸识别信息激活手机卡,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工作,将行业“内鬼”和职业团伙作为重点从严惩治。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从每个人做起,希望大家切莫贪图眼前蝇头小利,切莫追随不良网络文化,切莫轻信“前沿概念技术”,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筑起防范诈骗的“防火墙”。案例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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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涉刑10年以下可取保!高院发布:​ 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

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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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的比较

1.合规不起诉与无罪不起诉的关系当涉案企业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般不能进行合规不起诉。除非涉案企业为求得检察机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从宽处罚,从而主动要求合规整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正由于不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处罚,所以部分涉案企业希望通过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制发从宽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2.合规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当涉案企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般不能进行合规不起诉。但实践中即使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侦查机关仍可以继续侦查而不一定终止侦查,这种这种既不了结又不向前推进的“挂案”,悬而未决的不仅是案件,更是一个企业的命运。当涉案企业请求侦查机关快速侦结案件以更好地融入市场竞争时,会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起诉的一段时间后履行监督撤案的职能。而检察机关也会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平衡侦查的长期性与涉案企业的急迫需求。3.合规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阶段,合规不起诉主要依托现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而合规整改的效果与否是判断犯罪情节轻微的重要条件。当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的验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从宽行政处罚。4.合规不起诉与轻缓量刑建议的关系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里谈到的“轻缓量刑建议”,指的是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合规不起诉工作中,存在宣告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立法未修正前提下,检察机关只能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涉案人员作出缓刑量刑建议。作者:庄力文,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来源:法彰律明推荐阅读1、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方案设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3、陈瑞华、黎宏、刘艳红、李本灿、刘少军、蔡仙:企业合规的刑法限度4、判例:法院将合规作为量刑从宽情节(法院阶段探索企业合规)5、张远煌:如何开展真正的刑事合规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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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附全文)

委托人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办理“原告鄂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调查活动涉及到视听资料领域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决定并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中注明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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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规则

指导案例第1452号王皓集资诈骗案——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规则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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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指导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持续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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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近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对被告人胡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北京法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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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颠覆式的无罪辩护思维培养

朱明勇老师在无讼CLUB“复杂案件办理中的律师思维”专场中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演讲,通过四个案例为听众详解了复杂案例办理中律师的颠覆式思维。以下为视频文字版: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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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少捕”“慎诉”“慎押”标准如何把握?

导读:1.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表达的意思就是取保优先原则,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时才动用逮捕措施,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以羁押为例外的精神是一致的。2.刑诉法第81条逮捕的核心要件——社会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刑事法意义上的具体危险是指足以发生的,也就是具有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的危险。不能将未赔偿和解、非本地居民简单等同于有社会危险性3.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就是准确理解刑诉法第176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起诉必要性的三个要件:责任刑、预防刑、公共利益。4.审前羁押本质上是一种例外的程序性预防措施,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慎押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是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有无发生变化。不能仅关注赔偿、和解、疾病等因素,关键是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有无发生变化。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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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4月1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探索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率先在全省10个市、县(市、区)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该项试点工作探索将“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从审判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一起来看《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除法律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外,对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权全方位保障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另行委托辩护律师且拒绝法律援助辩护的,人民检察院仍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试点地区在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以及龙港市、湖州市南浔区、开化县、遂昌县开展试点。配套保障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联系协调财政部门建立动态调整、足额到位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系统、浙江检察APP等平台,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落实的重大举措,也是对标省委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等部署要求的重要探索。”浙江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项试点工作,有利于发挥律师在审前程序的特殊职业作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利于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据悉,此项工作源自2021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院联合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探索推行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目前,金华金东区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率从全覆盖前不足50%提升至100%;浦江县院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量同比增长了10倍。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均达到98%左右。探索推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有助于弥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局限性,发挥辩护律师审前阶段实质性作用,充分开展量刑协商,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近年来,浙江省不捕率、不诉率稳步上升,去年,诉前羁押率降至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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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方案设计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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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发现可疑电子设备!广东国安机关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南海发现可疑电子设备!广东国安机关公布三起典型案例网约车播放邪教言论、无人岛发现可疑设备……反奸防谍,听起来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其实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一些电影中的间谍手法,可能就隐藏在我们身边。近日,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三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提高警惕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网约车司机公开散布反动言论2021年4月,广州市民傅先生拨打12339电话举报,他在乘坐网约顺风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司机公然播放邪教言论,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傅先生一上车,司机就问他要不要听一些‘内幕消息’,说这是平时听不到的内容。”案件承办人张警官介绍,没等傅先生同意,司机就开始通过车内音响,播放某邪教宣传音频。反常的情况引起了傅先生的警觉,他悄悄对整个过程全程录音,并将车辆信息、司机信息等一并作为证据,上交给了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迅速开展核查工作,精准锁定司机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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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答网: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可否追加单位犯罪3、最高检检答网:发现漏犯是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还是直接起诉?4、疫情当下,法院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5、“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全文)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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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

案例1:被告人梁延兵因毒品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同案犯陈光虎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提供陈光虎可能藏匿在其姐姐家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将陈光虎抓获的,梁延兵是否成立立功?[1]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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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下,法院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其中“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是构成该罪的情形之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该罪?裁判规则1.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案例要旨: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案号:(2020)京0111刑初16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第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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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导读2022年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会议纪要》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本会议纪要规定的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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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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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

【中文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以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中文关键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口袋罪;中立帮助行为;竞合;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司法实践看,该罪增设初期的适用率并不高。但自从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原本应成立诈骗等罪共犯的,实务中也基本仅以该罪论处,从而使得以该罪进行裁判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大有发展为互联网时代“口袋罪”之势。而该罪的罪状表述不够明确、客观行为方式泛化、法定刑较轻等特点,也使得该罪天生蕴藏着“口袋化”的基因。考虑到平衡互联网安全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性解释,以限制其适用范围。[①]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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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延友:从817个案例看疲劳审讯的认定与界定

摘要:经对817个有关疲劳审讯的案例数据的分析,以疲劳审讯为由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获得支持的比率达到10.40%(包含涉及以其他理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纯粹以疲劳审讯为由排除非法证据的比率达到12.07%。实务中,认定是否疲劳审讯的变量一是审讯持续的时间,二是审讯的起止时间(是否夜间),三是被审讯者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其中,前两个变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经统计考察,司法实践存在着对亮线规则的迫切呼唤,因此应建立以亮线规则为主、暗线规则为辅的疲劳审讯认定规则:一是午夜之后的讯问一律认定为疲劳审讯,但可有若干例外;午夜之前的讯问则由法官自由裁量认定;二是持续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讯问一律认定为疲劳审讯,16小时以内且不属于午夜之后的讯问则由法官自由裁量认定。有关疲劳审讯的亮线规则的建立,能够促使有关疲劳审讯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适用中更加明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真正推动个案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关键词:疲劳审讯;亮线规则;持续时间;夜间讯问;非法证据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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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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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在肯定试点成绩的同时,会议也分析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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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断卡”行动会议纪要(全文)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推荐阅读1、李勇:准确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内涵标准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3、法官重压之下作出无罪判决,一年后真凶落网,被记二等功4、最高检检答网:两个从轻处罚情节,可否减轻处罚?5、“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乱用(不适用的情况梳理)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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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1年,司法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司法部党组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组书记、部长唐一军同志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推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部党组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唐一军同志多次主持召开部党组会、部务会、部长专题会等,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深入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围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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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职务犯罪中一个兜底性条款,其虽不如贪污、受贿案件常见,但在惩治职务犯罪中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办案人员应当掌握的重要罪名。本文将重点研究该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及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存时的处理等问题。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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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准确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内涵标准

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制度和机制角度,对于广大司法人员来说,贯彻落实好这项刑事司法政策,关键是如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准确理解和适用少捕、慎诉与慎押这三项要求的具体内涵。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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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重压之下作出无罪判决,一年后真凶落网,被记二等功

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记功决定,对审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决定》指出,合议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谩骂威胁,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日常经验逻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全案事实、证据,杜绝了冤假错案发生,维护了司法权威。13次讯问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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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答网:两个从轻处罚情节,可否减轻处罚?

原载:《检察日报》推荐阅读1、检答网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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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乱用(不适用的情况梳理)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援用,且有滥用倾向。原因是对该原则的认识产生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如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大量毒品,但没有查到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辩称是其自己吸食的。此种情况下,虽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但是不能确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必须注意该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其适用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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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黎宏、刘艳红、李本灿、刘少军、蔡仙:企业合规的刑法限度

来源:刑事法判解推荐阅读1、陈瑞华:无效合规整改的十种情形2、陈瑞华:解析企业合规4大易混淆问题3、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4、陈瑞华:公安职能的重新定位问题5、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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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 抵触按《立法法》处理

与上述实例相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且不限于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甚至不限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方面都存在大量这样的例子。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究竟如何?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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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主动投案”和“自动投案”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作了规定。笔者分析认为,《规定》的出台形成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动投案和刑法上的自动投案既有重合、又有差异的局面,结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存在主体身份、投案时间、单位投案效力认定上的差异。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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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查方法

针对行为人关于钱款性质、数额、用途的辩解,应当综合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审查方法,必要时可委托司法会计鉴定,在分析相关交易明细的基础上,判断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及时开展追赃挽损、深挖洗钱犯罪等工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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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如何判断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

韩枫职务侵占案——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枫,男,1976年×月×日出生,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金达洲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2月26日被逮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枫犯盗窃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枫是公司的计划员,韩枫的犯罪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本案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但韩枫骗取的是车辆合格证、发票等提取车辆所需程材料,而非涉案车辆,欺诈是盗窃的手段,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代交车冒充销售车辆骗取发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车辆出门证和车辆合格证,从库管员处骗取车钥匙和随车附件,使长春金达洲公司陷人错误认识,韩枫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长春金达洲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2008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韩枫在长春金达洲公司销售计划与控制岗位任职,并负责公司代交车业务。2013年至2015年,韩枫采取盗窃公司作废发票,以办理代交车业务的名义骗领车辆合格证、车钥匙、随车附件、部分车辆出门证及在部分车辆出门证上伪造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签名等手段,将公司17辆大众牌途观汽车(价值人民币408.748万元)私自销售,销售所得据为己有。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将韩枫抓获,扣押其用赃款购买的一台别克牌轿车(价值8万元),扣押其随身携带的赃款10.35万元。韩枫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缴获涉案车辆两台(价值49.16万元)、赃款10万元。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上述钱款、车辆返还给长春金达洲公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枫具有办理公司代交车业务的权限,利用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无论被告人采取的是侵吞、窃取手段,还是骗取等手段,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韩枫继续退赔长春金达洲公司人民币3312380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枫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二、主要问题在行使职权存在监督制约关系的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三、裁判理由行为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本案中,因长春金达洲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关于被告人韩枫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有观点认为,韩枫是通过欺骗手段,使长春金达洲公司陷人错误认识而将车辆提出仓库,应认定为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韩枫骗取的是提取车辆所需程序材料,而非涉案车辆本身,欺诈是其盗窃的手段,韩枫系利用熟悉工作环境的工作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涉案车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窃取、骗取还是其他手段,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是否利用了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涉及本案,主要取决于如下两个问题:一是韩枫是否具有管理、经手涉案单位车辆的职务;二是韩枫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我们认为,韩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理由是:第一,韩枫负责本单位代交车业务,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涉案车两的权限。根据长春金达洲公司出具的岗位职责等材料记载,被告人韩枫作案期间在单位的销售计划与控制岗位(计划员)任职,单位并未明确其有理代交车业务和管理、经手车辆的权限,但长春金达洲公司总经理及司员工等均证实韩枫负责单位代交车业务。代交车业务指的是长春金达洲公司用库存车辆先行代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车辆交付客户,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再补给长春金达洲公司同样配的车辆。因此,在韩枫的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职情况来确定其职务情况,即其负责单位的代交车业务。在办理代交业务过程中,韩枫到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姚某处领取车钥匙、车辆出门证后(需要姚某在出门证上签字)即可将车辆提出公司,韩枫在其职责围内有管理、经手单位车辆的权限。第二,韩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本单位财物。虽然从学理上界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相对容易,但实践中,单位财物的管理权、处置权有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这就导致行为人为顺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不仅需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需要借助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实施多种行为,有时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有时利用其熟悉作案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甚至有的行为与职务上的便利并无关系,这就给罪名认定带一定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从刑法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应根据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对其完成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罪名,如果职务上的便利对整个犯罪的完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则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按照代交车业务流程,长春金达洲公司的车辆平时并不由被告人韩枫管理,韩枫在办理代交车业务时受到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姚某的制约,韩枫只有从姚某处取得车钥匙和车辆出门证,才能完全取得管理、经手车辆的权限,将车辆提出公司,而且韩枫只要取得车钥匙和车辆出门证,即可将车辆提出公司。韩枫为克服障碍,顺利非法占有涉案车辆,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如下四种行为:一是盗窃公司发票;二是骗取车辆合格证;三是取得车辆出门证;四是骗取车钥匙及随车附件。其中,盗窃发票和骗取车辆合格证主要是为了方便销赃,对韩枫将车辆提出公司、非法占为己有不起决定作用,发票和合格证的取得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影响对韩枫的罪名认定。韩枫一旦取得车辆出门证、车钥匙等提取车辆所需程序材料即取得了管理或经手涉案车辆的权限,即可利用此种职务上的便利将涉案车辆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对韩枫占有涉案车辆起重要作用的环节是取得车辆出门证、车钥匙,即车辆出门证、车钥匙是否系韩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直接影响案件性质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全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及部分车辆出门证系韩枫以办理代交车业务的名义从姚某处骗取,系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部分车辆出门证上姚某的名字系韩枫伪造,系其利用熟悉工作环境、可以进人姚某办公场所的工作上的便利取得。如果韩枫不负责单位代交车业务,其不可能以办理代交车业务的名义从姚某处骗取全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以及部分车辆出门证,不可能将车辆顺利提出公司,韩枫负责办理代交车业务的职务上便利对其顺利侵占单位财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韩枫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整体上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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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骑墙式辩护”

【提要】“骑墙式辩护”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而日益显现的一种辩护现象,其典型特征是辩护冲突和利益均沾。除了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认识分歧外,其更多是在当下无罪判决率极低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障情况下的一种辩护策略。这种辩护冲突有三种形态:一是同一辩护人的前后冲突,即在定罪程序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在后来的量刑程序中又作量刑辩护;二是同一辩护阵营内部的冲突,该形态又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由两位辩护人参与辩护的案件中,其中一位配合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位则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第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量刑辩护或者相反;三是行为的前后冲突,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辩护人,在后续诉讼活动中又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对“骑墙式辩护”应区分不同情况或予以保障或进行规制。无论何种形态的“骑墙式辩护”,法院应尽可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体现对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关键词】骑墙式辩护;辩护冲突;认罪认罚从宽;辩护策略;辩护协商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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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法律文书中12个常见标点符号误用(建议收藏)

标点符号是法律文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文书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笔者在文书审核过程中,经常碰到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12个:常见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要求。(错误)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要求。(正确)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错误)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正确)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这里有些例外,法律人如果查询会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多数是有加顿号的,但也有少数是没有加的。比如《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用了13处顿号。原因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例句中明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样的字样。这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我们法律文书一般按照《标点符号用法》(GB/T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