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的比较
1.合规不起诉与无罪不起诉的关系
当涉案企业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般不能进行合规不起诉。除非涉案企业为求得检察机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从宽处罚,从而主动要求合规整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正由于不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处罚,所以部分涉案企业希望通过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制发从宽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2.合规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
当涉案企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般不能进行合规不起诉。但实践中即使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侦查机关仍可以继续侦查而不一定终止侦查,这种这种既不了结又不向前推进的“挂案”,悬而未决的不仅是案件,更是一个企业的命运。当涉案企业请求侦查机关快速侦结案件以更好地融入市场竞争时,会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起诉的一段时间后履行监督撤案的职能。而检察机关也会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平衡侦查的长期性与涉案企业的急迫需求。
3.合规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
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阶段,合规不起诉主要依托现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而合规整改的效果与否是判断犯罪情节轻微的重要条件。当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的验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从宽行政处罚。
4.合规不起诉与轻缓量刑建议的关系
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里谈到的“轻缓量刑建议”,指的是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合规不起诉工作中,存在宣告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立法未修正前提下,检察机关只能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涉案人员作出缓刑量刑建议。
作者:庄力文,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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