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从法理角度看量刑的逻辑思维
刑事案件里,公众最关心的事儿往往就是两个:即定罪与量刑;由于在我国,又存在刑事无罪判决率极低的背景,故而,量刑更多的成为了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古至今,我国的社会公众都有着朴素的量刑观念。无论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都体现了古代人民对于量刑的认知。到了现代,包括“吴英案”、“于欢案”、“保姆纵火案”在内的一系列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件,都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于被告人能得到公正量刑的期待。
那么,从法理大角度看,影响量刑的因素都有哪些呢?
笔者认为:这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不同学派又有不同观点,不过大体能分为两类:一是以惩戒为主的报复刑理论,另一类是以救治为主的矫正刑理论。这两种理论相结合,构建了现代刑罚的量刑逻辑,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我们常说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在这两个理论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引申出了两个对犯罪人量刑的重要因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一般是指: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如一般来讲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远远高于小偷小摸的社会危害性,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远远高于“咸猪手”之类的猥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社会危害性就高于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社会危害性对作为对犯罪人量刑的因素,主要体现了“报复刑”理论中等价报复的观点。
人身危险性一般是指:根据犯罪人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大小、主观恶性的高低等因素对犯罪人矫正改造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结论。比如故意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一般高于过失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偶犯、初犯的人身危险性一般高于惯犯的人身危险性,既遂犯的人身危险性一般高于中止犯的人身危险性等等。这里就主要体现了“矫正刑”理论中关于救治、改造犯罪人,使之不再威胁社会的量刑原则。
除上文所讲之外,在现实中,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不单纯只是一个司法行为,还是一个经济行为。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等成本的支出,与此同时,因为种种现实原因以及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许多案件的侦破、取证工作存在困难。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自首、立功情节作为从轻、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也对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自首、立功本身也是侧面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的一个因素,但其中的经济原因也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所以,对犯罪人作出正确的量刑评价,如果只单纯考虑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因素,就容易成为机械司法。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更要注重根据上述的大原则,寻找并固定到对量刑存在影响的酌定情节上,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孙天骐律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专职律师。曾在检、法机关工作;曾参与办理某县委书记边某涉嫌受贿案;某县保密局局长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钱某非法持有弹药案;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付某某杀嫂案等一系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编辑 | 崔志敏 审核 | 王树壮
签发 | 张 力 平面 | 刘 鹏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系河北省司法厅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届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位居全国“百强所”前列,司法部、司法厅等各级领导多次赞誉冀华所为全省“旗舰所”。见贤思齐,优秀的氛围,必将引领着您、影响着您不忘初心、执着奋进!
应聘联系电话:0311-68071262
E-mail:jihua666666@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与我们交流
扫描二维码联系后台客服
冀华律师 您身边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