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诗意判决书”看国外那些经典判词的文采
今天,微信里看到一篇文章——《江苏80后女法官“诗意判决书”走红》,于是乎,我用“女法官”、“诗意判决书”搜索后发现:《凤凰资讯》、《网易新闻》、《环球网》、《新浪网》、《中新网》、《中国青年网》、《搜狐新闻》及《新浪新闻》等网络平台纷纷登载了此文……
的确,法律无情人有情。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这样说:“你们法律人应当理性!”然理性不等于冷漠和无情,法律人是“人”,而非“冰冷的国家法律机器”。中国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无非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等几大块,文中难见国外法官判决中的引经据典和华丽的辞藻,读之,形似八股味嚼蜡……
但是,作为一个执业20多年的律师,我也接触过一些颇有文采的法官,但这些文采判决书中不可能体现。我还相信:我们绝大多数判决书,除了审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们,每份判决书文学意义上的读者几乎没有;我们渴望在论证清晰的前提下,判决书中能够彰显法官们飞扬的文采,而不是味同嚼蜡般所谓“规范”下的“法律八股文”……
闲言少叙,下面,本人就推荐几篇国外法官们的经典判词供朋友们们品读、欣赏:
2011年「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判词
2011年「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执笔判决词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最后总结道:
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1927年「惠特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布兰代斯大法官的判词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建国先贤们珍视自由,将之视为目标与手段的统一。他们深信,自由是幸福之本,而勇气则为自由之本。他们也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讨,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建国先贤们承认,有制度存在,自然有违法风险。但他们也清楚,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正是因为相信公共讨论中蕴含的理性力量,建国先贤才放弃了钳制言论的立法——借助武力的讨论无疑是最坏的讨论形式。他们也认识到,即使是多数人的统治,也可能滋生暴政,所以才制订了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保障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
1940年「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欧文·罗伯茨大法官的判词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国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1971年「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哈伦大法官的判词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共场合用粗话表达政治意见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哈伦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下了令人赞叹的判词:「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他写道: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创设这一权利,就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将讨论何种议题的决定权,最大限度交到我们每个人手中。我们希望,表达自由最终能够创造一个更有力的公民社会、更优良的政治制度。我们也相信,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和约束,都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所依赖的个体尊严和自由选择格格不入……从这个意义来说,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扰,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1989年「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布伦南大法官的判词
1989年最高法院以微弱的优势裁定焚烧美国国旗属于言论自由。将对政治性言论的保护推向了巅峰。布伦南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今天的判决将使我们更加坚信,禁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施以刑事惩罚,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之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援引霍姆斯大法官的话来说亦即,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事实上,德州关于焚烧国旗行为「极有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主张,以及该州法律认定对国旗的物质损害将会导致「严重冒犯」的观点,恰恰表明国旗的特殊角色并未处于危险当中。否则根本不会有人认为焚烧国旗就意味着震撼社会和构成冒犯。
我们说,今天的判决事实上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应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判决重申了国旗本身所最能反映的自由和宽容原则;我们能够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事实上,国旗之最为我们自豪的一幅图景,亦即伴随着我们的国歌永远不朽的,是麦克亨利要塞的隆隆炮声。是这个国家的自强不息,而不是顽固不化,才是德克萨斯州所看到的反映于国旗中的精神,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要重申的。
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而且,正因被烧毁的是我们的国旗,人们对焚烧国旗者的反应才展现了国旗自身的力量。可以想象,没有比挥舞自己手中的国旗更为恰当地回应焚烧国旗的行为了,没有比向被焚毁的国旗致礼更能回应焚烧者试图传达的信息了,也没有比满怀敬意掩埋国旗的残片更能保存对国旗的敬意了——正如事件的目击者所做的那样。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珍贵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历史影响力的判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
比利时法官说:“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最后,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不想被人恩赏一顶“崇洋媚外”的帽子,所以,在此也盘点一下中国的几份特色判决书:
北京《弟子规》进判决书
2010年7月,在审理一起母子间因房屋交恶,从而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时,北京丰台法院引用了“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这样一段出自《弟子规》的警句,希望通过劝诫子女善待父母,唤醒亲情进而消除矛盾。同时,法官在判决时指出,百善孝为先。该案最终按照母亲的诉求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上海法官引用“六尺巷”典故
2016年12月9日,在审理一起邻里之间因为翻建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千里传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六尺巷”典故,劝导当事双方大度处理,进而化解纠纷。
台湾周杰伦歌词成训词
27岁的台湾男子蔡某,因染上毒瘾,向双亲伸手要钱未果后,对父母进行打骂。2010年6月,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邱忠义在审理此案时,援引歌手周杰伦歌曲《听妈妈的话》中的歌词,“听妈妈的话,别让她受伤”,重判蔡某10个月徒刑。此外,法官邱忠义还在判决书内,以古文“弟子规,圣人训,首孝弟”的训词,期盼为人子女要尽本分。
编辑: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转自:法智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