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
文 | 张智然律师
来源 | 张智然律师的法律博客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深圳市某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该案涉案物品之一iphone4手机目前市场上假冒的甚多,由于案卷里没有发现其购物凭证,故该手机是否正牌iphone4值得疑问。而山寨版iphone4手机的市场价格当时只需几百元即可购得。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物品iphone4手机是正牌,那么按其90%折旧,也应该是3600元,而不是4000元。而如果是按被告人所说是六、七成新的话,则应该是作价2400元或2800元。
同样的道理,本案另两件涉案物品即所谓的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也因没有提供其购物凭证,且未经专业单位的技术、质量鉴定,故其是否属真的钻石珠宝同样值得疑问。因而鉴定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值得商榷了。
对于笔者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虽然没有完全采纳,但在最终认定涉案物品的价格时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并对被告人作了从轻处罚。这说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过上述案件的辩护,笔者对相关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其质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本案提到的涉案物品手链和戒指,此类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则要审查其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金银珠宝类物品的鉴定资质。如果案卷里没有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则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则可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外,还得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如鉴定人是鉴定师或某一方面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则要审查案卷中有无其相关任职的证书复印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则可对其鉴定能力提出质疑,继而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熟悉相关案件鉴定涉及到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有些甚至要了解涉案地的地方性法规。如:办理走私案件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还有本案涉及到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后 ,辩护律师才能有针对性地审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以及该瑕疵对实体结论的影响。
鉴定过程是否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这也将影响到其鉴定结论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的鉴定只有结论,没有过程或者过程很简单,如:“根据……的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鉴定结论,其得出结论的前提不存在,或者虽有前提但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由此前提得不出彼结论。因此,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价格的鉴定。如本案中的iphone4手机,其来源于正规渠道还是仿冒产品,对其价格鉴定的影响非常大。
以上这些对涉案物品价格的最后认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