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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出炉,“免死金牌”来了,转发征求意见

华辩网 2018-06-29

 近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决策部署,江苏省公安厅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打造平安中国示范区目标,不断升级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持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全省公安机关保民平安、为民服务的能力不断提升。

但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不仅妨害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且可能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严重的还构成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

为进一步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广大群众如有修订意见或建议,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反馈。 

依法履职免责原则。公安民警履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标准规定的,对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承担责任;不得以领导批示、舆论炒作、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维护稳定等为由,不当追究民警责任。

过责相当原则。民警履职期间故意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或者严重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因过失导致执法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存在执法瑕疵,与危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非主观因素引发危害结果的,不承担责任。对于紧急情下因判断失误、反应过度造成后果的,应结合当时情境,客观确定民警有无过错、责任大小,不因舆论炒作等外在因素不当或加重追究民警责任。

主动纠错从轻原则。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结果,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的免责条件

执法行为合法。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根据现场的情况和条件,对当事人可能跳楼、投水、跳车、自残等危险行为,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及时开展救援。当事人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后,及时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救援措施。 

 民警制止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伤亡的免责条件

执法行为合法。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制止行为合法适当。民警的制止行为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的,尽量避免使用较重的处置措施。

及时开展救援措施。制止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伤亡的,立即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措施进行救助;造成财物损失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民警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伤亡的免责条件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合法。对当事人采取传唤、传讯、继续盘问、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行政(刑事)拘留、拘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场所安全规范。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场所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硬件设置要求,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监管过程合法规范。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无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及时开展救援措施。发现当事人自伤自残或身体疾病发作的,及时采取送医救治等必要的救援措施。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当事人伤亡的免责条件

 使用警械、武器行为合法有据。使用警械、武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执行抓捕、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期间,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判明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及时开展救援措施。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违法犯罪分子伤亡的,立即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措施进行救助

 及时报告。使用武器的,应当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所属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及伤亡者家属或所在单位。 

 其他免责情形

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提高执法能力。公安民警应当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实战技能,敢于、善于依法履行职务,使警察具有应有的威慑力,维护依法执法的权威,同时注意减少和避免履职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强化权益保护。民警履职期间应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及时记录、提取、固定能够证实履职行为合法合规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旗帜鲜明地支持和保护民警依法履职,增强民警敢于果断出手、依法行使职权的底气。

坚持实事求是。判断民警是否承担责任,应当结合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条件,综合判断民警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和过失,客观作出评价。

请全国各地民警提出建设性意见,有力的出力,无力的转发,广泛收集意见,谢谢。

 来源 :江苏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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