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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帽子似乎没那么容易就给范冰冰戴上

华辩网 2020-02-19

近日因崔永元在微博上截图发布一份疑似与范冰冰有关天价“大小合同”(或称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等),引来民意汹涌,一方面是对艺人疯狂收入的“仇”,一方面是对以“大小合同”手段逃税的“恨”。在这种情绪引导下,频频有人向税务机关喊话;貌似只要税务机关介入范冰冰就分分钟入狱了。

有那么简单吗?

税是什么?就是国家根据法律从公民个人或者企业收入中的“抽成”,少缴税谁受损害了,直接就是国家,当然间接在理论上还有你我,但你我基本上感觉不到有这回事儿。范冰冰是不是有“大小合同”,是不是逃税了,照说跟崔永元无关。可是崔永元披露出来,在成为公共事件的同时合同也就成了举报材料。在此顺便普及一下“税务管辖”的概念,税务管辖也称征收管辖、征管管辖,是指不同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收活动的分工与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哪个税务机关有权力有义务去管。网传因为“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所以当地税务机关已经介入调查。这个属地管辖是否确定,还需要琢磨琢磨。

如果真有大小合同,大小合同真的是为了规避纳税申报,就不可能依法纳税。接下去的问题就涉及谁是纳税人,谁是扣缴义务人。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叫作“偷税罪”,之后刑法修正案(七)改为“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涉及纳税,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两种人;前者就是应该缴税的人,后者就是替应该缴税者缴税的人。纳税人虽有自然人、法人划分,有居民与非居民的不同,但挣的钱超过起征点就得纳税。当然大小合同都远远超过起征点了。那么,是不是必须范冰冰纳税呢?范冰冰没纳税是不是就是逃税?那可不一定了。这就涉及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就是与范冰冰签订协议的单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纳税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国家为了保证税收,以源泉控制的方法由付款方将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代为纳税。当初毛阿敏在十三个省演出共获取收入四百七十余万元,其中65场演出少缴税款106万元,毛阿敏认为自己没有“偷税”,就是因为应该由主办方缴税,自己所得应属完税收入。现在范冰冰事件也是一样,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应缴纳的税款,那么范冰冰即使作为纳税人没有缴税,也不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对于大小合同之“大”,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约定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但是必须指出,所谓“大小合同”实质上就是“阴阳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是不争的事实。

因为此前没听说范冰冰有过“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所以劝范冰冰在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之前赶紧向税务机关自首,先把税款补缴了,争取符合刑法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逃税罪法定最高刑七年,如果不在乎的话,也大可不必着急,接着跟崔永元对撕就是了。

但千万别再让不着四六的人弄什么“严正声明”之类的东西了。

作者:韩冰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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