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诉厅:扫黑除恶业务培训(讲稿精要)
4月27日,高检院公诉厅组织举办了2018年第一期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网络培训。高检院公诉厅起诉一处副处长齐涛以《发挥公诉职能作用 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为主题进行了授课。今天将该讲座课件进行部分摘录整理,以飨读者。
一、工作要求和重点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划重点:
1、突出对“保护伞”的惩处;
2、严格把握从宽处理法律和政策的运用;
3、充分运用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
4、充分运用资格刑、财产刑。
二、突出打击重点
(一)危害政治安全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二)危害经济秩序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三)危害社会稳定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三、涉黑案件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一)行为特征
1、重点
(1)“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是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本质特征;
(2)“侵犯不特定多人”既是判断行为特征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危害特征的重要依据;
(3)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
(4)“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软暴力”,不以构成具体犯罪为前提,但应有违法性。
2、常见问题
(1)从犯罪起因、动机、目的、效果等方面审查是否属于组织犯罪;
(2)从犯罪手段、方式等和纪律规约、组织惯例的关系上审查是否属于组织犯罪;
(3)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犯罪,从是否具有本质特征上,审查是否属于组织犯罪;
(4)对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犯罪,从行为的组织性、公然性、危害性等方面,审查是否属于组织犯罪
(二)关于组织特征
1、组织合并、分立、重组行为的认定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2、准确区分是否参与涉黑组织
重点:
(1)认识到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
(2)愿意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3)删除了“仅参与少量”和“不作为”,保留了“未参与”。
(4)准确把握《2015纪要》第2、3点的含义
3、准确把握组织成立
重点:
1、在具体案件中,要有组成成立的时间或事件,这样才能区分组织犯罪、组织资产、组织成员等。
2、组织成立的时间或事件的确定,并不意味着此刻四个特征都已经全部具备(这基本不可能)。
3、“纪律规约、组织惯例”是认定“组织”的重要因素,要能发现或总结出来。
(三)关于经济特征
1、来源
(1)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并存;
(2)违法犯罪活动和合法经营活动并存;
(3)组织成员和他人提供。
2、范围
“已获得”+“可调动”;可调动财产包括“主动付出”的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但“没有付出”部分不属于追缴没收范围。
3、数额
不作具体要求
(四)关于危害特征
重点:
(1)违法犯罪和上层保护或渎职交织在一起
(2)准确把握危害特征
一是犯罪手段是否具有多样性。
二是犯罪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三是危害结果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四、关于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 | 恶势力集团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
组织特征 | 经常纠集在一起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 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行为特征 |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 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经济特征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
危害特征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特性。
2、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的“对内合力”和“对外张力”
3、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都有对区域或行业的影响或控制,程度不同)
五、关于“软暴力”犯罪
重点:
1、“有组织地”是“软暴力”构成犯罪的重要情节。
2、“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是常见方式,重点在“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
3、认定具体犯罪构成时,要注意是否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
4、注意把握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涉黑犯罪中,软暴力不定罪也可;涉恶犯罪中,软暴力不定罪不行)
六、关于非法放贷问题
重点:
1、非法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具体触犯罪名处理。
2、放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索要贷款及利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索要行为具体触犯罪名处理。
3、以放贷为掩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以实际触犯罪名处理。
4、准确把握违法所得范围。
5、非法放贷和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单纯的放贷行为,没有刑事违法性,不宜直接作为犯罪组成部分认定)
七、关于“保护伞”问题
1、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2、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3、及时移交线索
4、依法严惩特殊领域“保护伞”
来源:刑事实务公号、“控辩大课堂”、“安徽公诉人”
转载: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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